二手车案子找律师,二手车买卖中的欺诈和退一赔三的区别

时间:2022-12-23 14:13:22来源:法律常识

二手车买卖中的欺诈和退一赔三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对于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大量二手车欺诈案件涌入法院,下面通过案例分析二手车市场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

一、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初,原告刘某经朋友介绍,到张某所在的二手车行处购买二手奔驰车。张某将刘某介绍给孙某,孙某说他的车馆里有二手奔驰车,车况非常好,是精品车。张某带刘某到孙某所说的车馆看车,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一辆二手奔驰车,说明该车没出过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只有过轻微的补漆。刘某按照孙某的要求,微信转账支付1万元定金,并签订了定金合同。

几天后,刘某去车行签了车辆购销协议,让孙某在合同上盖公章,孙某以店铺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公章为由,未加盖公章。后让孙某签字,孙某不签,让工作人员梅某在合同上签名。购车合同尾部备注一项中,梅某再次保证该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刘某付清了购车款。

购车后第三天,刘某发现车的故障灯全部都亮,方向盘没有助力,便开到修理厂检查,发现此车引擎盖换过,发动机拆过。经查询,该车在2019年11月出过险。经检测,该车是事故车、泡水车。因孙某不承认车辆有问题,拒绝赔偿,刘某诉至法院。

二、 争议焦点

1、车行是否构成欺诈?

2、是否支持退一赔三?

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就案涉二手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被告应将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事故及维修情况明确告知原告,对于消费者有无事故的询问,被告应将相关信息尽可能的告知消费者,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

梅某在协议上保证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导致结构性损伤,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车辆的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而经对涉案车辆检测证实,已超出被告对于车况的描述和保证。被告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商家,对此负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消费者,即是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应退还原告购车款24.47万余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73.41万元,撤销车辆购销协议。

四、 延伸阅读

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例如篡改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或者对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故意向消费者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或者因浸水等原因进行过重大维修等事实。一般而言,经营者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瑕疵的,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

1、 欺诈的构成要件

(1) 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隐瞒对方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基于欺诈的主观心理而作出外部行为;

(3) 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

(4) 受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欺诈的认定标准

(1) 具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欺诈行为

欺诈中的不作为应该是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经营者仅对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信息负有告知义务,并非所有信息均应告知消费者。

作为买受人,在购买车辆时,也应当通过各方渠道积极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受车辆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非将验车的责任全部交予出卖人。

且基于二手车本身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本身安全性或者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大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一般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经营者未予披露的,一般不宜认定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2) 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受欺诈方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判断欺诈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另需注意的是,经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主体,其比普通消费者更有能力判断所销售车辆的情况。在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的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

《二手车交易规范》亦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二手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因此,经营者以不知晓车辆真实情况为由进行抗辩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经营者确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晓车辆的真实情况。

若经营者曾就车况等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承诺或者保证的,嗣后再以不知晓相关质量瑕疵进行抗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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