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1:17:04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知道,上海公房的动迁利益原则上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有权享受。而同住人原则上又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不过,有原则就可能有例外。在公房动迁过程中,承租人有权申请居住困难户,如确实符合居困条件,该户是可以按照托底保障方式进行安置的。
我举个例子,一套公房在没有享受托底保障的情况下大蛋糕可能有500万,但在享受托底保障待遇后,大蛋糕可能会有600万、700万。当然了,具体金额还需要由居住困难人口数来决定,但总体上应该是大于500万的。
那么,假如一套公房以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这个时候,有权享受动迁利益的人和正常的分配方式下有哪些不一样呢?
针对这个问题,我以目前已经结案的一起静安区张园路地块的公房动迁案例,给大家详细分析公房托底保障情况下的具体分配方式,建议收藏。
2019年初,位于张园路地块的一套公房遇国家动迁。8平米的使用面积一共7个人的户口在内。分别是老李和老李的配偶、老李的两个女儿大李和小李、大李的丈夫和儿子以及小李的女儿。
说起来源,这套公房原先是老李的老丈人和丈母娘单位分配的。原承租人本来是丈母娘,丈母娘因故离世后,承租人变更成了大李。动迁开始时,因为公房面积只有8m2,确实比较小,于是老李家庭就申请了居住困难托底保障。
经认定,排除了大李的丈夫和小李的居住困难申请,老李家一共认定5个居住困难人口。因公房面积小,虽只有5个居住困难人口,也符合了托底保障政策,可以多拿居住困难补贴29万元。于是,总的大蛋糕就从之前的410多万变成了440万左右。
签完协议交了房之后,就只剩动迁利益这块大蛋糕到底怎么切的问题。因为户内共有3个家庭,每个家庭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大李经过咨询提出,不是同住人无权分的公房动迁款。老李和老李配偶,也就是自己的父母曾经享受过福利公房的动迁待遇,因此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割全部动迁利益,仅能把多出来的29万居困补贴款分一分。此外,小李因为没有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而且长时间都没住过,所以也没份。
老李听到这个说法非常生气,老李认为自己确实享受过福利公房的动迁利益,但公房是自己老丈人的,现在自己年老体弱,需要安置,难道因为享受过一次动迁,自己只能拿个几万块吗?
小李则认为,自己在外有房,拿不拿无所谓,但变更承租人的时候,自己并未签过字,因此大李是瞒着自己变更承租人的。据此小李认为大李应当要给自己一点补偿。另外,自己父母老李身体健康状况确实不理想,应该要多分一些。
最后,因各方差距较大,一直没有协调成功。因为被大李这么一说,老李心里没底了,自己享受过一次公房动迁,真的就不能再享受这次动迁利益了吗?大李的说法到底对不对呢?
其实,在我们专业律师看来,大李的说法对,也不对。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正常来说,公房确实需要区分同住人,不是同住人严格上来说是没有动迁利益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老李一家确实不能再享受。但是,这个案件特殊的地方就在于,老李一家是以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形式进行补偿安置的。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要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就能参与大部分动迁利益的分配。老李一听,有了一针强心剂,最后决定起诉先冻结动迁款。
一审庭审中,大李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老李享受过公房动迁就不是同住人了,所以只能分居住困难补贴也就是分29万。大李的这个观点毫无意外地没有获得法院的认可。
庭审中我们提出,因为托底保障政策的前提是公房户籍在册人员协商一致以居住困难户为由要求安置。因此,如果成功享受了居住困难托底保障,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的人都可以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那么既然有权参与分配,怎么分就是个技术活。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居住装潢补偿、搬家费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临时安置费和签约搬迁利息归公房实际使用人所有;
第二,房屋价值补偿款及居住困难增加货币补贴由居住困难人口均分;
第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居住协议签约奖励、早签多得益奖励、居住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居住搬迁奖励、居住提前搬迁加奖、预签约促迁奖均为按证发放,也由居住困难人口均分。
最后,老李主张160万左右的动迁款得到了法院支持。后来,大李上诉,认为自己的丈夫也是同住人,老李不该分这么多。但中院认为,大李的丈夫没有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居住。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房一旦享受过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就和正常的公房分配方式不同。其中的居住困难人口即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例如享受过福利分房、没有居住等情况,也是可以参与分配动迁利益的,而且分配到的比例可能还是相当大的。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