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4:19:48来源:法律常识
社会上经常听到这样的声音:“你们律师不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嘛?只要给够了钱,黑的都能被你们说成白的。”坦率说,不少律师在面对这样的说辞时显得不知所措。似乎有偿收费、忠于当事人利益对于律师是一种原罪,会让律师变成一个黑白不分、跟正义背道而驰的职业。但事实情况,真的如此吗?
几年前在某地开庭,一位公诉人在答辩时就发出了类似的质疑:“律师不过是谁出钱就替谁说话,如果被害人请到你,你又会怎么说?”至今犹记得,我当场是这样反驳的:“公诉人是在挑战国家律师制度么?我作为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不论是谁出钱请的我,只要辩护没有偏离证据、事实和法律的框架,就不应该受到指责。国家财政为你支付工资,当事人家属为我支付律师费,这两者本质上没有不同。”由于时间关系,我当庭并未过多展开,但类似的问题确需每个执业律师认真思考作答。
其实,律师忠实于自己的当事人,不仅不是什么原罪,恰恰相反是律师制度的伦理基础。可以设想,如果A付费,却替B说话,那么律师这个职业还如何生存?抵制律师的立场性,就是抵制当事人的立场性,就是抵制社会的基础诚信,这是反常识反人性的。至于有人担心,律师的这种立场倾向性会影响司法公正则纯属杞人忧天。因为司法公正依赖于一个完整的三角构造,不仅有立场对立的当事人,还有居中裁判的法官。如果法官立场不中立,偏袒某一方,那么正义的天平才会真正倾斜。
在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流行过神明裁判,那时的人们不相信自己可以判断何谓正义。时至今日,在司法领域人们已经很少讨论超验的正义。人间的法庭伸张的只能是人间的正义。这种人间的正义以人的有限理性为标准,以程序正义为依托。因此,这种正义并非自天而降,裁判者并非全知全能。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须对当事各方的立场保持中立,平等兼听当事各方的观点。在一个现代意义的诉讼程序中,律师虽不是司法正义的直接生产者,但离开了律师,司法正义必然难产。律师的立场倾向性非但不是司法正义的阻碍,相反有助于司法正义的生产。是故,高水平的法官大多偏爱高水平的律师。
很久以来,部分人潜意识里奉行一种一元主义的正义观念,即:正义只有一个来源,那就是来自于公检法;正义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公检法的处理结论。倘若真的如此,只要公检法就够了,国家又何必设立专门的律师辩护制度呢?如果律师总是站在正义的对立面,如果律师总是邪恶的帮凶,那么律师这个职业存在的社会基础又何在呢?任何一个职业,如果在伦理道德上完全无法立足,都将难以长久生存或发展壮大。从逻辑上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律师工作绝不是简单的“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更不是专门替“坏人钻空子”,而是国家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环。
如果律师站在自己当事人的立场上讲话没有错,那么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的报酬,性质就改变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在改革开放初期,律师曾经是体制内的一员,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直到20世纪90年代,律师才开始逐渐自食其力。律师服务走向市场化是一种历史进步,这种进步不仅是经济层面的,而且更是法治层面的。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公检法都是公权机关,唯有律师是自食其力的民间法律从业者。如果将来有一天,律师重回体制,重新靠吃皇粮为生,老百姓打官司全部都由政府部门指派免费律师,情形会是怎样?如何确保这些指派律师会忠实于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请律师不用花钱,是否就一定对老百姓有利?
我曾经有一个朋友,经常揶揄律师这个职业。直到有一天,他突然急匆匆的给我打来电话。他告诉我:他的内弟是一家大型化工企业某分公司的高管,因为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已经被批准逮捕。公司总部出于对员工的爱护,第一时间为所有涉事员工统一聘请了律师。他认为他的内弟不负责技术工艺,也不负责生产运营,企业出事不应该怪罪到他内弟头上。他向我抱怨,因为是公司统一出钱请的律师,所以律师都是直接跟公司负责人汇报,很少跟家属沟通案情。紧接着,他又十分不安的向我询问:公司请的律师会不会帮公司做事,把责任都推到他内弟身上,进而让他内弟帮人顶锅?
面对这一连串的抱怨和质疑,我告诉他:有无刑事责任取决于他的工作岗位和他的行为跟污染环境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律师是公司花钱请的,有事优先跟公司沟通可以理解,但不跟家属沟通确实不应该。同时,该律师的行为表明他只想对公司负责,所以家属担心的事情确实无法排除。我告诉他,有时候,免费的才是最危险的,付费的反而才是可靠的。律师服务有偿化、市场化的制度含义在于,通过契约建立信任纽带,通过市场的力量制约公权。他恍然间似乎有所悟,但我不知道经此一事,他对律师职业的看法是否会有所改变。
这么说,并非要刻意拔高。站在个体角度,律师职业可能只是为了利己谋生,但站在法治全局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当然,市场并非万能。是故,国家还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也有能力寻求司法正义。但法律援助不应当是律师服务业的主流,法援制度更不应当反客为主,成为侵害当事人辩护权的工具。此外,也许更重要的是,作为律师个人,不应当唯经济利益是图,而应当守住法律和职业伦理的底线,自觉担负起该有的社会责任。我每年都会空出几个名额,给那些确有冤情、经济贫困而又懂得感恩的当事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我始终认为,被他人所需要、为他人提供帮助的那种快乐,是金钱所不能替代的。正是在那些超越经济利益的案件中,我才更真切地感受到了律师职业的厚重感和价值感。律师群体不仅要用嘴巴,更要用行动赢得公众对这个职业的信赖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