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23:53:17来源:法律常识
10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唐山市路北区一家烧烤店发生一起多名男子群殴女性事件。该事件引起舆论持续关注,不少网民对打人者的嚣张态度和凶狠手段感到震惊。
6月11日,9名涉案人被警方控制,9人中,5人有前科。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该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6月12日,广阳警方通报称,9名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
9名涉案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警方初步查明,涉案人员中多人有前科劣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副局长邢涛介绍,有前科劣迹的5名涉案人员,其前科多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介绍,受伤的四名女子其中两人伤情较重,在辖区某医院接受治疗;另两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
据了解,这次的施暴犯罪团伙部分成员,至少从七年前就已经开始作恶,不但暴力殴打他人致人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还把被害人关在车的后备箱里长达10个小时。殴打并非法拘禁他人的刘涛、陈继志的名字也出现在这次唐山烧烤店殴打女性案件被抓获归案的九名犯罪分子当中,打人的场地也选择在这次殴打女性案件的主犯陈某志的厂房大院内。
网友找到2015年12月13日故意伤害案件的二审裁定书。 裁定书的事实认定部分,竟写着“被告人刘涛伙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距离案发已经三年多时间,主要凶手已经归案,程序都进行到法院的二审了,同案犯的身份尚未查清。
2015年12月发生的案件,到2018年12月份才做出一审判决,从被害人报案开始起算,中间经历了长达三年的时间,很不正常。被害人商某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刘涛作为被告人(其他同案犯身份尚未查明)被判处两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
这份裁定书提供的线索还不限于以上这些,“陈某志(刑拘在逃)”这几个字,告诉我们,这次唐山烧烤店殴打女性案件的犯罪分子陈某志也是有过案底的人。
网友扒出了陈某志更多的信息:1980年11月29日生。唐山某弘水产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执行董事,唐山市某某风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涉及2015年12月非法拘禁案(刑拘在逃)、2017年交通肇事逃逸案、2018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涉及不当得利诉讼、2020年再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
让很多网民感觉不简单的是,这个“刑拘在逃”的陈某志,竟然在“在逃”期间,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方弘:对于陈继志、刘涛等人的暴行,很多法律人认为他们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如果以这两个罪名定罪,他们所面临最高的刑罚可能是多少?
王绍涛律师:一般情况而言,这两个罪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应该是在5年以下进行处罚。但是,它有特殊的规定,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是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他们整个行为其实是非常心狠手辣的,而且相互之间的配合可以说天衣无缝。从他们行为我们能看来,他们绝不是第一次或者一般的普通公民发生了口角纠纷以后的殴打。我们普通人在发生这种冲突打架的时候,是适可而止的。当对方已经失去反抗、倒地以后,一般人就会停止殴打。特别是跟女性发生了这种纠纷,一般的正常人都会有怜悯之心或者停止的行为。
这是正常人的思维。这个视频,我没有详细的看完,因为实在是看不下去,惨不忍睹。他们实施的行为非常娴熟,显然不是第一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另外,他们下手之重,几乎都是从头面部进行打击。那种心狠手辣,显然不应该或者不太可能是第一次发生。如果他们是多次实施这样的行为,有可能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就寻衅滋事罪而言,就是这么一个量刑。如果,受害人构成了轻伤或者重伤以上,可能就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评判标准的基础就在于受害者的伤害后果究竟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如果是轻伤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伤就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在构成重伤的情况下,还有加重的情节。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以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在这个案子当中恐怕不太会达到上述情况。总之一句话,法律一定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作为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的依据。
方弘:您觉得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太可能构成,主要还是因为?
王绍涛律师:一个是一定要致人重伤,而且要造成残疾。在实践当中,哪一些情况会符合这种情况呢?比如把人的耳朵割了,鼻子割了,眼睛挖了或者把脚筋挑掉导致严重残疾,有可能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当中的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重伤,基本上可以判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
但是,如果是多次寻衅滋事,也有可能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方弘:很多网友看了这个视频以后,都会觉得这些犯罪嫌疑人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这个视频确实已经挑战了我们的底线了。对于一个陌生的、从无纠葛的女性大打出手,而且还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做出这样的丧心病狂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不仅已经是丧失人性了,甚至连畜生都不如。如果仅仅是按照刚才的分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不大,您个人怎么看待这9个人的行为?
王绍涛律师:其实,大家还忽略了一个非常严重的情节。这个情节表现在什么地方?我们来看视频当中的对话。当然,这个对话必须要一些科技设备给它还原。但是,从他们的神态举止以及模模糊糊能够听到的对话,我们也能够发现,陈继志从门口走进来以后,跟他的同伴在交流的时候说了一句话:“等一下,我们把这几个女的送到路边,操了。”在说这句话的时候,他的大拇指就往后面女性做的位置指了一下。
说完这句话以后,他就来到了这个女人的身边。首先他用手摸在了这个女孩子的背上。女子说:"你干嘛?"然后,他说:"要操你。"女子说:“你有病。”然后,他就一耳光打在受害人的脸上。我把他们之间的对话还原出来的意思是什么?
其实,这里面已经有了强奸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在里面。如果,仅仅是陈继志和这个女人之间对话,有可能他是骂人的。但是,如果结合他跟另外两个同伴说,等一下,把几个女的送到路边去操了的话,而且是非常严肃认真的,看不出他们之间是在说笑话。这就说明他们已经达成了犯罪的故意。
那么,他们有可能强奸吗?光天化日之下、又在公共场所,有没有这种可能性?其实,它是完完全全有这种可能性的。为什么这几个女孩的情绪那么过激,反抗的激烈?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过于嚣张,才导致女方反应那么强烈。
如果这几个女人遇到陈继志的行为,就服软了,继而发生争吵。那么,给别人的感觉就好像是双方之间以前是有过什么交往或者是恋人等关系。那么,女人有可能服软央求,其他吃饭的人就不会再去关注,施与援手。在这种情况下,这几个女孩子完全有可能被他们拉到外面实施强奸行为。
大家想一想,当时是凌晨2:40,只要他们离开烧烤店,在一个巷道里或者稍微背着人的地方,她们有可能就会被性侵。所以,这不是说完全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所以,他们有强奸的犯罪故意,而且已经和同伙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时陈继志又已经开始实施了强奸行为,只是因为被害人的激烈反抗导致强奸未能得逞,这在法律上叫强奸未遂!
因此,这个案子除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以外,还涉嫌强奸罪(未遂)。
方弘: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是针对同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但是,如果他们有强奸的犯罪故意,而且已经着手实施了行为,即大家所看到的所谓性骚行为了,就已经涉嫌强奸罪,可以两罪合并处罚,就可能会超过10年有期徒刑了。强奸罪的实施行为并不见得是一定要把某个女子或者受害人按倒,具体的实施性关系的行为才认定为强奸罪实施行为?
王绍涛律师:如果强奸得逞既遂,一定是双方发生了具体的性行为的。但是,犯罪的阶段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各种阶段。如果陈继志和他的同伴仅仅是说,把那几个女孩操了这句话,而没有后续的行为,它只是一个犯罪的预备,甚至都不构成犯罪。但是,他说了这句话,而且跟同伴进行交流,达成了犯罪的故意之后,又实施了这种行为,犯罪的未遂是已经达到的。即他们已经构成犯罪,无非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
方弘:刚才您也讲到这9个人在作案的时候相互配合非常熟练,而且在整个的作案的过程当中似乎好像是有组织性的,他们是否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王绍涛律师:他们是否有长期纠集在一起、长期实施黑恶势力相关的犯罪,有没有单独的经济给他们予以支撑,有没有保护伞让他们长期逍遥法外?
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深入的侦查,才能够揭示出他们有没有涉嫌黑恶势力犯罪。
方弘:陈继志在对商某的一起伤害案中,是刑拘在逃。但是在逃人员居然很能到法院上诉,并且逍遥法外,这是否是执法机关的渎职?
王绍涛律师:是否下这样的结论,还为时尚早。现在,唐山市正在开展扫黑除恶回头看的风暴,一切都有待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把真相及时揭露出来。我只能说这些现象都是不正常的。我们常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这个妖是谁?妖是些什么样的人呢?
确实值得在当地的政法机关进行反思和彻底的清查。
方弘:此案被曝光后,多名唐山人网上实名举报自己遭遇暴力对待,报警却被拖延不管。如唐山山市路北区孟某在网上实名举报其被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蛋糕店被暴力打砸。11日又一女子实名举报一黑恶势力,视频中女子称:唐山路北区长宁街道一酒吧,朱彦斌、杨森等七八个人组织黑社会犯罪,女子表示:自己是酒吧歌手,我们作为店内员工无故遭到他们的伤害,期间逼迫受害人下跪、关狗笼,遭到非法拘禁长达16小时,女子还随后提供一段现场施暴录音。同时,该女子称,报警后,唐山警方拖延处理,最后不了了之,现要求删视频。当然,这些事情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唐山市公安机关也做出了行动,也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拘捕。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受害者该怎么办?
王绍涛律师:首先,我们必须要声明这些举报一定是单方面的,必须要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查清楚究竟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事情,是民事纠纷、交通事故还是刑事犯罪?这些都必须要在事实真相查清楚以后才能够得到明确的定性。
在现实当中,确确实实存在有的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的情况。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该怎么处理呢?
第一、受害人对于发生的事情究竟在法律上是什么样的性质,应该收集一些什么样的起码资料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犯罪线索的真实性,还是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
第二、如果确定是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还是不予立案,可以向它的上级部门进行反映。
第三、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没有处理,还可以向同级的检察机关进行控告或者反映。因为,检察机关专门有一个职责就是侦查监督。另外,还可以向当地的人大、政法委反映的。
如果已经有起码的证据线索,在律师的论证下,确实已经是一个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发生了有案不立或者不予查处的情况,可以多种渠道进行反映,甚至于向更高层的检察部门、人大、政法委进行反映,都有可能促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方弘:我看到视频以后,一直有个问题:人性为何泯灭到如此地步?要知道,人之初,性本善啊!性相近,习相远。所以,后天的教育唯有扎在道德这颗大树根上,人性才会闪耀着道德的光芒。类似的案件,才会根本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