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7:45:11来源:法律常识
江西宁都一男子竟然在醉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冯某与其朋友杨某等人在宁都县县城的何厨饭店吃饭,期间冯某喝了约7两牛栏山白酒和两瓶啤酒。饭后15时10分许,冯某驾驶一小型轿车沿沿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县自来水厂附近路段时,不慎碰撞到被害人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载其女儿廖某涵、廖某萱),事故发生后冯某往北逃离。行驶约500米至宁河大桥西侧交叉路口时,再次不慎碰撞到由被害人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冲上宁都县公路局门口人行横道,连续碰撞停放在人行横道内的多辆车辆,碰撞后冯某仍未停车继续逃离现场,最终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七里村路段时碰撞到路边树木及电线杆后侧翻进路边小溪。冯某醉酒驾车造成自己、廖某、廖某涵、廖某萱轻微擦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电讯通信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宁都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置该事故中,发现冯某涉嫌酒后驾驶,遂依法带冯星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经宁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冯某尿检冰毒呈阳性。2020年6月18日,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冯某当日醉酒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冯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在醉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