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2:00:44来源:法律常识
上周某晚上九点半乘地铁12号线回家,陕西南路站上来一对貌似母女的人,一路争吵,听后大体明白了,面临毕业季,女儿说准备去律师事务所,母亲不同意,说律师都是骗子,是有牌照的骗子。
这让我心里一惊,原来这么多年我一直待在骗子集聚的行业中?
因为公权力过于强大,律师行业一开始就被设计成政府的对手,以实现权力的制衡。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么多年来,社会各界对律师的功能和作用缺乏认知。这一方面是由于本土文化支撑产生的公权力明显缺乏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认同甚至持排斥的情绪,另一方面,律师特别是从业时间不长的律师由于生存环境的恶劣,使其通过夸大宣传自己的能力还获取案源。
先看下公权力如何歧视律师的。10年前,在崇明办理一案件,因当事人和当地派出所所长是同学,中午一起便餐。当听说我是律师时,该所长脸色突变,面带愠色,其说,如果不是因为某某某,我是不会和你坐在一起吃饭的。问其原因,答曰多年前他因为刑讯逼供被一犯罪嫌疑人律师多次投诉,导致升不了官,一直待在崇明这个鸟不屎的地方。该所长把自己的一切过失全推到律师头上,确实也代表了诸多官员的想法。
年轻的律师为了获取案源,往往也会空打包票从而让人以为是骗子。我老家有一个人在上海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其父根据看守所门口的广告,找了一个律师,律师收费不高,侦查阶段仅收费一万元。恰逢国庆节,该律师又给嫌犯父亲打电话,说十一要陪上海某区公安局副局长去澳州旅游,要求当事人家属再付8万元活动费用,并说旅游回来就把他儿子放掉。共父咨询我可信度,我自己都觉得这是一个有着牌照的骗子。但结果却不悲观,10.1过后,这个人的儿子果真就出来了。
律师执业过程能否构成诈骗罪?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对此基本持否定态度, 目前能够查询到的律师因执业而构成诈骗罪的也仅一例。2008年5月21日,广东一律师马克东因虚构其认识法官从而可以为被告人免除罪责,收受当事人100万元律师费用,被辽宁营口一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这一判决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遵照通用规则,律师虚假宣传承揽案源的,一般是纪律处分而不能上升到刑事的高度。这好比一个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的过程中,得知该当事人还犯有诈骗、逃税等罪名时,他是否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不举报难道会构成包庇罪?答案是律师不能举报,因为这会损害整个行业的信托关系。
律师被误认为骗子与书本与现实的差异也有关,很多情况下实践与法条区别甚大(这本不应该但每天都在发生)。如果一个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律师咨询能否走破产程序,如果律师回答他可以,那他最终也会被认为是骗子,因为符合破产条件的申请法院受理率不到1%,没有其他原因就是法院不爱掺和这事。这仅是一例,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书本与现实脱节的案例。
刚从事律师职业的时候,我的师傅非常严肃的告诫我:如果一个案子你有100%的把握,你要告诉当事人只有80%;如果你有80%把握,你要告诉当事人仅有50%,而如果你仅有50%的把握时,你要告诉当事人这个案子你输定了。你可能会少许多案源,但你不会被别人当成骗子。多年来,我一直牢记师傅的谆谆教诲,虽然损失了一些收入,但至少没有被人认为是有着牌照的骗子。
从若干年前的空姐代购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再到深圳鹦鹉案、陆勇案,由于律师的不懈努力引起了媒休的关注,最终都取得了不错的结局,甚至促进了最高院发文对原来的裁判规则予以调整。考虑到我国目前不乐观的司法环境,他们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却能完成国外同行几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当利益团体与公权力相互暧昧时,律师就成为骗子。
不管律师如何认为自己从事的行业多么的伟大,但有一点毫无争议,可能绝大多数民众都认为律师是骗子,是有牌照的合法的诈骗犯。我们要想摆脱骗子的形象,显然,仅依赖律师行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本文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