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3:22:07来源:法律常识
涅槃乐队的经典笑脸标志
去年12月,涅槃乐队发起了一起针对时装设计师马克·雅各布斯(Marc Jacobs)的诉讼,认为雅各布斯的在他的“私制唱片:垃圾摇滚回潮(Bootleg Redux Grunge)”系列作品中,明显抄袭了涅槃乐队的笑脸标志。
最近,时装设计师马克·雅各布斯要求法庭驳回诉讼,他认为涅槃乐队不拥有笑脸标志的版权,而且他的设计与涅槃乐队的笑脸标志之间也存在着差异。
被告律师表示:“原告诉讼的前提是涅槃乐队拥有笑脸设计的美国版权登记,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尽管这一设计与被告产品所登记的笑脸设计并不相同),而且笑脸也仅仅是被告作品的一小部分。因此,被告的设计并没有非法的侵犯原告设计的权利。”
“因为上述的原因,该诉讼应该予以驳回。”
左为原告标志,右为被告涉嫌侵权标志
被告律师的抗辩很有意思,对法庭来说恐怕也是个不能忽略的证据,今天我们就借着被告的抗辩来谈谈美国版权登记制度。
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自动保护,即版权的获得和保护不以任何形式要件为前提条件。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享有和行使版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里所说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既包括不必注册、登记和提交样书,也包括不必进行版权登记。然而,与绝大多数的国际社会成员不同,美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坚持以加注版权标记的版权登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以注册和提交样书作为实施(enforce) 版权的前提条件。直到1989年后才因为签署的《伯尔尼公约》在美生效才开始对这一规则进行改动,但时至今日,版权登记仍然是影响版权实施的重要因素。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08条规定,无论是已经出版的作品还是尚未出版的作品,其版权所有人可以在版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向版权局注册登记自己的作品。注册登记的目的是让版权局建立尽可能完备和广泛的版权记录,有利于版权的管理和实施。在进行注册的时候,注册人必须填写申请表格,缴纳注册费用,并提交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版权局在收到申请表格、费用和复制品后,只进行形式审査,看是否有明显的错误,或者有关的客体是否属于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如果以上情形都不存在,则发给注册证书。仅就进行形式审查而言,中美两国的著作权登记是一样的。看你作品惊奇,赠你一套版权登记秘籍
美国版权局官网版权登记注册页面
但是美国的版权登记的重要性则最多是体现在诉讼上,登记注册与版权的获得无关。即使某人没有向版权局进行注册,也不影响他就相关的作品享有版权。登记注册虽然不是就作品享有版权的前提条件,却是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或者说,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权利人必须是已经就作品进行了登记注册,或者是试图注册但被版权局驳回。美国版权法第412条规定,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权利人不能获得法定赔偿金或律师费:就未发表作品来说,侵权活动开始于注册生效日之前;就已发表作品来说,侵权活动开始于注册有效日之前,除非版权所有人在作品首次发表后的3个月内进行了注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美国作品,也适用于外国作品。但是由于伯尔尼公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要件作为版权保护的前提,1989年3月1日生效的“伯尔尼公约实施法”,就免除了在这一问题上对外国作品的要求。这样,自1989年3月1日以后,美国版权法就把所有的作品分成了两类。一类是来自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享有版权和提起侵权诉讼,不以注册登记等形式要件为前提。另一类是来自于美国和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则必须进行注册登记才能享有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涅槃乐队作为在美国建立的乐队,其若不能证明笑脸标志之前已经进行过版权登记,恐怕被告律师的抗辩会被法庭采纳。笔者从一个普通人的眼光来看,被告的笑脸标志明显和涅槃乐队的笑脸标志相似。目前双方律师都拒绝透露更多消息,作为涅槃乐队的“伪歌迷”,还是希望涅槃乐队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