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4:30:2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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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那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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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孙超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是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
孙超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孙超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分家析产、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等案件,擅长处理各类分家、继承、析产等诉讼(房改房、宅基地、拆迁安置房)案件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