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4:57:32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魏某某执业于某某律师事务所。2017年7月,代理龙某某、吴某与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诉讼期间,龙某某和吴某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被告魏某某的代理权限均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庭应诉,代为上诉、答辩、代为和解”。龙某某和原告吴某均在各自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签名。
2017年12月21日,在合议庭主持下组织某饲料有限公司与龙某某、吴某在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魏某某作为该案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接受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告龙某某、吴某给付原告某饲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529482.40元及利息人民币11290元,共计人民币642382.40元,此款于2018年1月11日前一次付清。”法院调解当日,被告魏某某与龙某某就该案案情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
原告吴某与龙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8月19日在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家庭财产的分配内容为:“现有私房一间140.15平方米,座落在开发区中街33号君际城3302,房屋所有人为吴某,离婚后房屋使用权、所有权归女方吴某。贷款由男方龙某某偿还,还清后归女方吴某所有。”
后因龙某某、吴某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7年7月21日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位于开发区中街33号君际城3302的一处房产。后该房产被拍卖强制执行。
原告吴某的房产被执行后,认为被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违背原告意愿私自签署和解协议书,导致财产损失起诉到法院,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本案中,被告魏某某接受龙某某、吴某的委托,作为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某饲料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龙某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其对吴某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在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龙某某、吴某未参加调解,魏某某作为该案包括吴某在内的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魏某某的诉讼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限,吴某在授权委托书上对魏某某的授权包括代为和解,被告魏某某有权利代表吴某进行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吴某因未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导致其名下房屋被拍卖,并非被告魏某某所造成。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魏某某和被告某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其财产损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本案一二审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