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5:04:4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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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公开申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单、行政起诉状、网上立案截屏、义县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上诉人所承包的西村土地因上白路的修建而被征收,因一审法院在未进行现场勘查、未有行政机关确的征收补偿方案等情况下,便径行确定案涉土地被征收亩数。
基于前述情形,上诉人不得以就对修建上白线道路建设所涉及的占用义县北村范围内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状况,及上白线公路两侧110米国储林(种植绿化树)的规划方案及补偿方案、实施情况,包括 河南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义县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情况(款项发放)等所有信息材料,于2021年10月12日向义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义县政府于2021年10月10日予以签收,但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
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河南微法院小程序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因管辖法院变更为义县法院,当天又向义县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后被告知线下立案,上诉人又于2021年11月16日至义县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现正立案审查中。
本案的争议系因土地被征收,但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亩数无直接有效证据证,而张三起诉义县政府行政诉讼案的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决定性的影响,故请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
二、一审庭审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截屏三张、上诉人就案涉土地现状实际测量后绘制图。
证:一审法官让双方在开庭后十日内共同去现场测量土地亩
数,而被上诉人却让上诉人独自去测量,上诉人实际测量土地的亩数为80.2亩,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10.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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