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8:45:53来源:法律常识
据媒体报道,9月21日16时许,瑞安警方接到报警称:在隆山小学三楼一厕所内,有小孩受伤。接警后,处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36岁,仙降街道人)。被害人叶某(男,10岁)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
经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交代了因其女儿周三在学校与叶某发生口角时被打致眼部疼痛(伤势轻,未就医,正常上学)而心生怨气,为此于21日下午携带水果刀到学校寻找叶某报复,用水果刀伤害叶某。
现林某某已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网友爆料凶手疑为精神病,这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有啥影响吗?林某某该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呢?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就此进行了解读。
梁雅丽律师表示,如果这个凶手存在精神病患者的可能,需要经过权威的司法鉴定,确实是精神病人的,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限的,因为其不存在犯罪故意。
法律上所称的精神病来源于医学上的精神病,但两者界定的侧重点和意义不同,法律并不对精神病进行病理和种类上的划分,而仅仅是着眼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从而判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1、无论什么性质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须经法定的鉴定程序鉴定,从而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行为能力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3、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梁雅丽律师表示,我国刑法第18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性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典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简介:梁雅丽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八杰”之一。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法制晚报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晚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晚报首席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先后荣获《方圆律政》“2014年度刑辩律师”称号、中国企业报“2017助力金融风险防范人物”大奖、法制晚报2017年度刑辩律师大奖、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