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5:00:36来源:法律常识
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但具有一定施工经历和能力,并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工程价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非法占有工程价款,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假冒不具有建筑资质、虚构注册资金11.24亿元的“环球某有限公司”(下称“环球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代表的名义,于2010年11月28日与“永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签订了承建“东江御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东江御城”工程项目由“环球某公司”承建,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工程造价暂定4.5亿元,“环球某公司”必须保证工程所必需的资质,且必须垫资施工到正负0.00层混凝土结构板后,“永恒公司”才支付首批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
被告人潘某某承揽“东江御城”工程后,为维持工程进度而获取建设单位“永恒公司”的工程款和工程利润的目的,隐瞒自己不具备建筑资质、冒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事实,以“东江御城”这个大工程为幌子,称“环球某公司”是大公司,不用担心工程结算,以分包承建“东江御城”工程为诱饵,以“环球某公司”、虚构的“深圳市环球建筑集团”、“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球某公司东江御城项目部”、骗取登记的“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第三分公司”(负责人为被告人潘某某,无经营场所),以及其本人的名义,将“东江御城”高层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施工,获取分包人押金、保证金、“借款”、建筑材料款和施工价款,用于维持工程建设,进而获取建设单位“永恒公司”的工程款、工程利润。
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分包人押金263万元、保证金15万元、“借款”40.5万元、建筑材料款2638407.95元,施工价款2489626.75元。
裁判结果
一审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结果:第一次向中院申诉,中院驳回申诉。第二次向高院申诉,高院决定再审并指令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维持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第三次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提审并开庭审理,宣判无罪。
2012年4月28日被羁押至2019年11月22日宣判无罪,历时约7年7个月。
无罪理由
一、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潘某某具有一定的建设施工的经历和能力,其已按承建合同完成了部分工程,向“永恒公司”和“南开学校”主张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潘某某不具备建筑资质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要求工程结算金额偏大,结算过程中有占据工地、煽动工人上访等不当行为,但不能据此认定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工程价款的目的。
二、本案证据不能证实潘某某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潘某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潘某某具有履行“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其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永恒公司”和“南开学校”的客观要件
(2)潘某某将收取的保证金、借款和赊购的建筑材料投入到了建设工程项目中,这些财物并未被潘某某非法占有,且潘某某已建成的工程造价经鉴定远高于其欠分包人和供货商的价款。
因此,本案证据不能证实潘某某实施了非法占有分包人或材料供应商财物的行为,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