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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24 22:26:59来源:法律常识

长兴县人民法院、长兴县公安局、长兴县司法局 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长兴县人民法院、长兴县公安局、长兴县司法局 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由长兴县司法局会同长兴县人民法院、长兴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具体事项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5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本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

3.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1)报名时间: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112日, 8:30—11:30, 1400—17:30(休息日除外);

(2)报名地点:长兴县司法局基层科(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路686号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3楼协会办公室);

(3)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表(包括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稿);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近期一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和电子照。

(二)资格审查确定任命人选

1.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县司法局将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最终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被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县司法局将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确定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

(三)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人民法院、长兴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长兴县司法局基层科 俞女士

联系电话:0572—6985389 0572—6046148

长兴县人民法院、长兴县公安局、长兴县司法局 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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