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2:30:5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艾伦·德肖维茨 世界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致青年律师的信》
富人得到积极辩护并不是什么丑闻,穷人和中产阶级得不到辩护才是丑闻。
积极辩护不是为了使你自我感受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胜诉。
法律曾经是一门「有学问的职业」,而不是一门生意。如果你是一名私人律师,你不可避免地要成为一名商人,但那条底线不能仅用金钱来衡量。
几年以前,我的妻子打了一场小官司。争议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双方都聘请了优秀的律师。由于我妻子在法律上和道义上明显占理,对方律师急于和解。(我们之所以同意和解,仅仅是因为这场注定要赢的诉讼极其耗时费钱。)妻子是名心理学家,而非律师。我在调解中为她提供帮助。而对方律师,在我看来,为人非常和善,极有教养。但他却竭心尽力地代理一家蛮不讲理的企业。在第一次休庭期间,很少批评他人的妻子对对方律师怒不可遏。「他怎么能给那伙人做代理人?」她气得火冒三丈,「难道他不知道站错了队?他晚上能睡得着吗?」
最后一个问题甫一出口,妻子便哑然失笑了。她意识到,当我的当事人被认为是罪人、坏人或做错事的人时,人们关于我的评论和她刚才所说的如出一辙。当最终赢了案子并得到圆满和解时,妻子才真正冷静下来并很赞赏对方律师的工作方式。「我猜想我是将他和他的当事人等同了起来。」妻子窘迫地说,「人们通常也是这样对待你的。」
设想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吧,律师与他们为之辩护的当事人被混同起来,并且,因为代理饱受争议的被告人或胜诉无望的被告人而受到谴责。我的少年时代正赶上罗森博格夫妇被指控为苏联间谍,为我们的不共戴天之敌泄露原子弹情报。为他们辩护的是一位几乎没有任何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而审判结果是一次严重的司法不公,直到最近才被苏联的情报资料所证实。目前看来事实似乎很清楚了,美国政府为了让作为次要间谍的丈夫供出同伙,也就是主犯,诬陷了妻子埃塞尔·罗森博格,却无果而终。我们无法确定,一个才华横溢的律师能否使这对夫妇中的一位或两位免遭电椅之祸。但有一点应该令我们都感到很不舒服,那就是麦卡锡主义者(麦卡锡主义是1950—1954年间肇因于美国参议员麦卡锡的美国国内反共、反民主的典型代表,它恶意诽谤、肆意迫害共产党和民主进步人士甚至有不同意见的人)对律师们的攻击,这是造成罗森博格案以及20世纪40、50年代其他案件司法不公的重要因素,对某些非常糟糕的法律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世界很多地方,胜诉无望的被告人令天仍然很难得到主流律师的辩护,因为许多国家,甚至是实行西方民主制度的国家,缺乏非政治化辩护或公民自由辩护的传统。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国家的律师业具有尊重人人享有公民自由的传统,而不在乎意识形态、政治主张或案件性质。约翰·亚当斯、亚伯拉罕·林肯和克莱伦斯·丹诺都是这一理念的实践者。亚当斯为参与波士顿大屠杀的英国士兵做代理人;林肯和丹诺则代理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从公司到受到压迫的普通罪犯,无所不包。如果我们放弃了这一高贵的传统,屈服于那些自认为足以发现真相、对不尽完美的司法程序心怀不满的人们,那将是极其可悲的事情。正如伟大的汉德(LearnedHand)法官所言:「自由的精神就在于对正确的判断不是那样确信不疑。」
一方当事人完全握有绝对真理的案件是非常罕见的,大多数案件都不是非黑即白,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
我在职业生涯中所参与的大多数案件都印证了这一点。即使在那种黑白分明的案件中——被告人要么做过,要么没做过——也都存在回旋的余地。而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代表当事人的观点,这正是辩护人职责之所在。要做到积极代理就必须将当事人合法利益置于其他因素之上,包括意识形态、职业和个人利益。你就是手术室里的外科医生,唯一的目标就是挽救病人的生命,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圣人还是罪人。律师确信他的当事人有罪,而且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这样的情形是非常罕见的。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形,律师大多会劝说当事人与控方达成辩诉交易。这并不是出于社会或法律制度的利益,而是因为对当事人最有利。
明确上述观点后,接下来很重要的便是区分各种类型法律代理的不同之处。最极端的是言论自由和刑事案件,这方面应不遗余力地辩护,而不应顾及意识形态。当然,虽然我们为每个人的言论自由辩护,包括极左和极右人士、淫秽物品传播者和不诚实的报纸,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被审查材料的内容。我们反对史考基镇对纳粹的审查并不意味着我们同情纳粹。我们甚至反对对最卑鄙和最荒谬的观点进行审查。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中的有些人为面临死刑和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他们同情杀人、强奸、抢劫或公司犯罪。就个人而言,我也鄙视罪犯,如果没有为坏人辩护,我也同样支持好人。我们相信美国的司法程序,它要求积极辩护、严格遵守宪法权利保障的规定和法治原则。
我们清楚,大多数因严重犯罪而接受司法审查的人都是罪有应得。为了将这一局面维持下去,每一名被告人——无论他是否有罪、是否受欢迎,也无论贫富——都必须在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得到充分辩护。富人得到积极辩护并不是什么丑闻,穷人和中产阶级得不到辩护才是丑闻。更多的资源应用于为那些无力辩护或无力揭露证据不实之处的人辩护。的确有一些无辜的人正蹲在牢房里等待死期的到来,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穷人,无力进行有效的法律辩护,这绝非巧合。这便是我将一半时间用于公益案件的原因。其他许多律师也做了大量的无偿代理,这还不能保证每一名面临死刑或长期监禁的人都能获得全力以赴的辩护。
如果律师不敢为公众厌恶的刑事案件做代理,这对于业已十分严重的代理不充分问题无疑是雪上加霜。最让年轻律师感到害怕,从而不敢为杀人犯或强奸犯做代理人的原因,莫过于将受到被害人同情者的谴责。(例如,我在成为辛普森案辩护团成员时便是如此。)当然,一名律师在法律上与道德上有权拒绝为他认为有罪,且不受欢迎、胜诉无望的被告人做代理人。真正的问题在于,一位正派的律师是否愿意按照当时的「政治正确」标准来行使这种选择权,而这种标准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几年以前,我同波士顿的律师协会产生了争吵。这家左翼团体认为为受到指控的强奸犯做代理人政治上不正确。后来,一名非洲裔美国人被控多次强奸白人女子,而这名被告自称为种族主义的牺牲品。直到这时,他们才改变了观点。
最近发生在麻省的一起案件为律师拒绝代理的自由空间设定了限度。一位专门在离婚案件中代理女方的女权主义律师为一名男护工做代理人。这名男护工想从他的妻子——一名富有的医生那里寻求经济帮扶。该律师对这名男子说,她在离婚案件中不接受男方的委托。麻省反歧视委员会的裁决小组作出了不利于该律师的裁决,认为「一名面向公众执业的律师不得以性别或其他受保护群体的原因拒绝潜在当事人的委托。」很显然,这与律师基于政治或意识形态下的理由拒绝代理的情形有所不同,但同时也表明,律师并非可以根据任何理由完全自由地拒绝辩护。在挑选当事人时,律师可以是女权主义者,但不得是性别歧视者。这种区别可能很微妙,但的的确确存在着。麻省和其他各州的律师都要尊重公民权和有关公共服务的法律,其中就有一些法律禁止基于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的歧视。医生和牙医不得随意拒绝艾滋病感染者或与其持不同政治见解的人。
由此很自然地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何律师应比其他职业拥有更多的歧视他人的自由?最后,我希望律师们无须法律提示就能意识到他们应该为那些急需积极辩护的人提供代理服务,而不论其性别、种族、意识形态、经济状况或知名度。这种观念会使我们的法律制度更完善,使我们的美国更自由。律师永远都不得从事的一件事是消极对待已经受理的案件。虽然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来衡量工作是否投入,但一定存在着普遍性的规则。正如我将在后文中阐述的那样,做某个人的律师与做他的朋友是不一样的。做朋友或亲属,你可以甘愿牺牲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财富。但作为律师,即使十分喜欢他,你不需要,也不应当为了客户这样做。并且积极辩护也要受到法律、道德和常识的制约,并且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这才是界定积极辩护的关键。积极辩护不是为了使你自我感受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胜诉。
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朋友也不应成为你的当事人。很多律师误以为正在与那个支付了大笔律师费和请客费、闪烁其词的骗子成为知己,结果锒铛入狱。这位知己被宣判有罪,却拿出一张「出狱卡」。你瞧!上面是你的头像。他正在将你们两个人的自由进行交换。作为供认出你的回报,检察官愿意将其释放。毕竟,你是受人尊敬的律师,而他只是个无名之辈。在美国,逃脱牢狱之灾的首要法则就是让一个比你重要的人物负罪。你过去的那位当事人朋友深谙此道,而且知道你就是那个更为重要的人物。
但是,当事人说什么能把你也牵涉进来呢?如果你没有跨越律师和朋友之间的界线,他什么也说不出来。如果你跨越了这道鸿沟,那他可有话说了。毕竟,朋友为朋友做的事情不应当是律师为当事人做的。这种事情可能像点燃一根含有大麻的香烟那样无辜,也有可能像帮助他篡改证词那样不道德。
最近,一名律师被判十年监禁,原因是唆使他的当事人朋友在一桩毒品案件中作伪证。当我还是一名年轻律师的时候,我曾代理一名富有而又殷勤的花花公子上诉。他是个单身汉,与母亲住在一起,但在曼哈顿有一处临时住所,用于他的朋友和律师大搞风流韵事。幸运的是,我并不需要这样一套公寓。后来我听说,他安装了一部摄像机将这些风流韵事拍摄下来,从而有了对其律师朋友进行勒索的法宝。我还听过一些类似的律师被勒索的事情,他们曾经同当事人朋友抽大麻、吸食可卡因或犯下其他劣迹和罪行。
在我代理那个安装摄像机的当事人若干年后,我为另一个当事人在上诉案件中辩护。他付给我一张被退回的支票。他提出用现金来替换那张废票,还坚持不让我撤税(因为他也没有申报这笔收入)。我告诉他我会申报一切收入,他吃惊地看着我,好像我是个疯子。他说:「我接触的大多数律师都喜欢现金,因为那样无须报税。」虽然接受现金也是合法的,但我还是强烈反对这样做。现金往往是一块警示牌。除非他们不想申报收入,或者想利用你,否则有准愿意支付现金呢?我对想付现金的当事人有一套固定的回答:「我不能既是你的银行家又是你的律师。银行方面的事情,请去银行办理。」
对于很多律师来说,代理费是一个常见的诱惑来源。这是律师和当事人在法律业务中存在潜在冲突的方面。当事人总是希望少付点,律师希望多收点。我有时很羡慕过去英国的出庭律师,他们从来不需要和当事人直接谈钱或其他类似的事情。聘用他们的初级律师会向其支付报酬。在我的办公室里有一个19世纪出庭律师的收费箱,初级律师会小心翼翼地将钱存进去。 我保存着它,就是要提醒自己,法律曾经是一门「有学问的职业」,而不是一门生意。今天的法律更像是一门生意,大律所与其他大公司没有多少区别,都在盯着账本底线。如果你是一名私人律师,你不可避免地要成为一名商人,但那条底线不能仅用金钱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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