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6:25:51来源:法律常识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吕乐 报道
8月10日,一则“男子微信群骂人五分钟被拘十日”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排行榜,一度高居第二位,阅读量过亿,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记者注意到,此事发生于吉林白城大安市。据大安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贡某报警称,其被同村居民韩某在微信群内无端辱骂。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据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民警表示,通过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韩某辱骂的时间长达五分钟左右,且语言粗糙、气焰嚣张,给贡某本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人格严重受到了侮辱。
韩某在派出所接受调查
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据韩某交代,其本人与贡某并无纠纷,平日里关系还算不错,当天只是因为帮助其同村村民打抱不平,便在微信群内对贡某无端辱骂,就是为了泄愤。
据警方介绍,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大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韩某上述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到底有何法律依据?在微信群内随意辱骂他人,通常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告诉记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张法水说,韩某在微信群里公然辱骂他人,时间长达5分钟,应该说情节是较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所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和我们在公共场所一样。在网络空间当中,我们每一个人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的言行。如果出现违法言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有种错觉,认为在网上或者在微信群里骂人,又不是当面骂人,怎么就要受到处罚?”张法水说,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在网络空间,这些行为对人产生的侮辱、恐惧等负面影响是一样的,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因在微信群辱骂他人而受到法律惩处的新闻时有发生。
2021年7月,辽宁一网民在郑州遭受暴雨灾害之际,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受灾中的河南人民,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并将违法嫌疑人王某某查获。经调查,王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王某某因其寻衅滋事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
2021年12月4日,商都县一居民在两个微信群内,持续3个小时不断辱骂他人。经查,此人为新海子村民王某,因不满情绪,酒后无事生非、故意制造事端,在微信群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商都县公安局三虎地派出所民警依法对王某进行传唤,王某到案后对其寻衅滋事行为供认不讳,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4月9日,宾阳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在县城湖景花园路口执勤,执勤场景被一过往居民拍摄成小视频发到湖景花园一业主微信群里。不曾想,一居民竟突然冒出不堪入目的话辱骂警察。有居民报警后,涉事男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19年11月17日,中山市三角镇一男子杨某因不满意其女儿英语老师布置作业的行为,在家长微信群中多次用粗言秽语辱骂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经审查,杨某承认其在家长微信群中辱骂老师的行为,杨某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此外,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也同样违法。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