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0:27:49来源:法律常识
1月15日上午,内蒙古敖汉旗原政法委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死3伤案第二次开庭。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认为,潘卫国的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最新的司法鉴定认为,如果得到及时救治,受害人生存可能性较大。
潘卫国及其辩护人对此并不认可。
“被告人潘卫国事发后是否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成为此次庭审的焦点。
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再审敖汉旗原政法委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死3伤案,潘卫国(被告席,左)向受害者家属致歉。/庭审直播截图
1酒驾致人死亡后,政法委副书记找人顶包
2020年4月4日清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赵某海等4人乘坐一辆汽车去扫墓途中,与对面一辆逆向驶来的轿车相撞。
赵某海乘坐的汽车中,驾驶员及两名乘车人当场死亡,赵某海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赵某海家人处获悉,死者中两人为亲兄弟,其余人为堂兄弟。
肇事汽车驾驶员潘卫国及乘客闫中华受伤,因故障开门下车的第三车驾驶人杨某也受伤,此次事故造成三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事后调查发现,肇事者潘卫国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中华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
此后,赤峰市委宣传部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通报。
通报显示: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闫中华系冒名顶替。
后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显示,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
事故认定书显示:案发时,潘卫国驾驶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9公里处时,遇杨某驾驶的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
杨某开启左前车门时,潘卫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海乘坐的比亚迪轿车相撞,之后又与华泰特拉卡牌越野车及下车的杨某相撞。
交警认定,潘卫国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海等人无责任。
2公诉人:量刑建议6年至7年
案发次日,潘卫国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敖汉旗公安局对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5月8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同日,潘卫国被免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几天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0年5月12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潘卫国提起公诉,以包庇罪对被告人闫中华提起公诉。
该案由于潘卫国的身份及酒驾、事发后找人顶包等关键词引发关注。
2020年7月14日,该案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在网络同步直播。
公诉人认为,潘卫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从重情节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严重后果,法定从轻情节为如实供述,对潘卫国量刑建议为6年至7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认为,闫中华构成包庇罪,法定从轻情节是如实供述,量刑建议为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同时,受害方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受害者赵某海家属请求法院判令,潘卫国和杨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145万余元。
庭审中,潘卫国驾车造成事故的原因及“顶包行为”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
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证据显示,交警在医院给潘卫国和闫中华做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时,潘卫国称肇事车辆是他的,但事发时开车的是闫中华,闫中华也称是由自己驾驶。
检测结果显示,潘卫国呼出的气体中含有酒精,闫中华检测结果为零。
潘卫国说,事发后,他确实想找闫中华“顶包”,但后来感觉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家人,于是及时找到闫中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一切。
潘卫国的辩护律师辩称,该案中,潘卫国犯罪后果比较严重,但其属于过失犯罪,在公安机关询问后期主动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闫中华的辩护律师也辩称,闫中华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
潘卫国当庭痛哭,并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道歉,表示愿意认罪。
然而,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3原告律师:事发近3小时才送医
赵某海的儿子说,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死者家属们曾向有关部门反映称,事故发生后,赵某海虽然受伤,但如果得到及时抢救仍有生还希望,然而潘卫国离开了现场,最终导致赵某海死亡。
2020年9月,受害人家属提出了二次开庭的申请。
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下达的通知书显示,该院依法受理受害人近亲属要求对赵某海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搜集对事故发生时连续的执法记录仪及潘卫国经过路段的监控视频资料的申请。
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潘卫国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潘卫国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致使伤情较重的赵某海在发生事故后近3个小时才抵达医院,因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最终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与潘卫国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潘卫国不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同时,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闫中华明知潘卫国酒驾,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而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主观恶性较大,且干扰了公安机关尽早查明案件事实,应被认定为包庇罪,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此后,办案机关又针对此情况补充证据,展开了重新调查。
2020年11月25日,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海的死亡后果是否与未得到及时救治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4争议焦点一:司法鉴定意见能否构成量刑依据?
今年1月15日第二次庭审时,公诉方出具了由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庭审中,这份鉴定意见能否作为量刑依据成了争论焦点。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根据法医学尸检所见和医院CT检查所示,赵某海头部仅有头皮擦伤和右眼睑青紫肿胀,颅骨和脑内组织无明显损伤,该损伤不构成致命伤;赵某海胸部左侧有多发肋骨骨折,但无血气胸、肺脏破裂、纵隔偏移等危急情况,不至于造成赵某海快速死亡。脾脏破裂出血量多是其致死的主要原因。
最后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如果赵某海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潘卫国及其辩护律师对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
辩护律师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重新尸检得出的结论,而是根据赵某海的病历和警方提供的材料得出的,是否“及时救治”存在多种可能性,比如医疗手段、医疗条件以及医生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等。
同时,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用了不明确的结论说法,推断性的表述,因此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不准确、不充分的鉴定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5争议焦点二:被告逃逸是否导致受害人死亡?
赵某海的代理律师认为,事故现场的执法记录仪显示,事发后,赵某海仍然可以说话、能移动,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足以证明赵某海若能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几率较大。且有视频证明,在赵某海有明显外伤的情况下,潘卫国仍离开现场,放任了赵某海死亡事情的发生。
事发后,潘卫国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拨打120,没有第一时间报告现场伤者情况。120接到他人报警后,因不了解现场情况,只派出了一辆救护车,且第二辆赶来的救护车上也没有可救护的设施。因此,潘卫国的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潘卫国辩护律师认为,在警方未抵达现场前,潘卫国始终没有离开。潘卫国当时得知有人拨打了120,因此再未拨打。而在案证据显示,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时,已得知是三车相撞,但该中心没有有效派遣车辆,才导致了赵某海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这跟潘卫国没有关系。
潘卫国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中潘卫国构成逃逸,是因为潘卫国和闫中华隐瞒了潘卫国是真正驾驶人而构成的犯罪,而非两名被告逃离现场构成的逃逸。且赵某海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引发的,而非逃逸引发。因此,潘卫国的行为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但赵某海家属认为,潘卫国是公检法的领导干部,有处理此类事情的经验,然而,潘卫国为逃避法律责任,没有任何施救的行为,最终导致赵某海送医过晚而死亡。
赵某海的代理律师认为,赵某海的脾脏出血属于渐进性的,不是致命伤。潘卫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选择离开现场,其行为导致受害人始终处于危险状态,躺在冰冷地面上数小时,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潘卫国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受害人伤情恶化最终死亡,该结果系潘卫国逃逸所致。潘卫国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潜逃,属肇事后逃逸,均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
该案当庭未作宣判。
赵某海的儿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此前,当地相关部门曾就民事赔偿进行过调解,他们当时已经同意了潘卫国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并愿意签署谅解书,但“他们压根没有诚意,所以没谈成”。
赵某海的儿子说,此案已经过去9个月,死去的4名亲人都未安葬,4个家庭几十口人的生活也被打乱,然而,潘卫国的家人至今也没来过他们家进行任何慰问,他们对民事赔偿已经不抱太多希望,只求法院能公平公正审理,尽快有个结果,好让亲人早日入土为安。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雍凯
来源:作者: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