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3:12:1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陶星星律师
除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外,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对象都是“技术方案”。在涉及这两类专利的专利权纠纷中,无论是原告的代理律师还是被告的代理律师首先要全面而深入地理解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才能清晰地知晓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很难全面而深入地理解“技术方案”或者误以为理解了,但实际上还不够全面和深入。
专利法上有个概念称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定义如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我们在理解专利技术方案尤其在判断专利的创造性时,需要站位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的创造性及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等问题。如果代理律师不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则便无法将自己站位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最终将可能错失重要的办案思路。是否懂技术是相对于涉案的专利而言的,与涉案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息息相关。
除了懂技术之外,专利律师更需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术方案中的“技术问题”最终需要转化为“法律问题”,例如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除了无效宣告案件之外,诉讼程序中的审判人员往往缺乏理工科专业背景,未必能够真正理解涉案技术方案,这就需要办案律师能够将晦涩的“技术问题”转化为审判人员能够理解的“法律问题”,最终争取说服审判人员采纳己方的观点。
除了专利案件之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同样需要律师既懂法律又懂技术,因为合同的标的就是技术方案。另外,技术秘密案件也是如此,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也是技术方案,只不过是保护的形式不同而已,技术秘密是以保密的形式予以保护,专利技术方案则是以公开的专利权的形式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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