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4:50:2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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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遗产继承人
文/JOJO
之前,小站的思堂童靴写过关于继承的问题(戳链接回顾:很多撕X大战,都是因为它而起的……),今天,小编跟大伙聊聊“父亲死亡,在母亲肚子里的胎儿能否继承遗产”的问题。
先来个简单的案例:
张某和杨某于2010年结婚,2013年的十一假期出游,张某带着怀孕的杨某前往北戴河旅游时不幸遭遇车祸,张某当场死亡。杨某与张父张母就张某的遗产分割产生分歧,杨某认为自己腹中的胎儿应该分得一份遗产,而张父张母不同意。更不幸的是,杨某在与张父张母的一次争吵中,因情绪问题导致早产,张子于出生三小时后夭折。悲痛的杨某再次提出分割张某的一份遗产给张子,并主张这份遗产归于自己,而张父张母认为张子已死,更不同意杨某的要求。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两种观点,一种是:胎儿是否能够顺利出生还不确定,不应该享有继承权;另一种是:胎儿身为死者子女,应该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个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的资格,例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在本文中,可以说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才享有继承权。
在案例中,张某意外死亡,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他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正常情况下,按照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为张父、张母、杨某和张子,而杨某和张父张母之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张子仍未出生,是否有权继承张某的一份遗产?答案是“有”。
不知道有没有读者感到疑惑,明明上面《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出生后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未出生,应该是无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可能拥有继承权的。正常来说,这个逻辑是对的。不过,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就继承遗产这事来说,在母亲肚子里的时候,胎儿是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即有权继承其父亲遗产。
并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以,杨某提出张子有权继承张某的一份遗产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张父张母无视杨某的要求,强行在张子出生前将张某的遗产分割成三份,就是不给张子保留一份,又怎么处理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如果张父张母分割张某的财产时,没有给张子保留,张子顺利出生后,可以从张父张母和杨某分得的遗产中扣回其应分得的那份遗产。
但是,从案例中,我们又知道,由于张子出生后就夭折了,所以张父张母更认为张子不该继承张某的一份遗产。那么,张子出生后夭折,原本分给他的那份遗产又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张子出生后哪怕只活了一秒就夭折,还是有权继承他父亲的遗产,不过属于他的那份遗产在他死亡之后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杨某继承。
说了那么多,回到案例本身的情况,按照小编上面说的,张某的遗产应该分成四份,张父张母各一份,杨某两份(其中一份为张子继承后,由杨某自张子处继承所得)。
如果小编改改案例,残忍地将案例改为“张子在母亲肚子里就死亡了,杨某娩出的胎儿为死体”,张子还有权继承他父亲的一份遗产吗?答案就是“没有”了。
又有人疑惑了,前面不是说了在肚子里就视为有权,怎么生下来反而又没有了呢?这个前后不一致,发生的时间也不对啊。
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剩下的后半句是这么规定的:“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如果张子未能活着出生,那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当做从来不曾存在过,也就不可能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了。那,在张子出生之前留给他的那份遗产又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这个“法定继承”可不是指按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哦。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张子在母亲肚子里就死亡,未能活着出生,原本分给他的那份遗产就由他的父亲——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即,张子未能活着出生的话,张某的遗产分配情况就变成平均分成三份,张父张母和杨某各得一份。
看过思堂童靴文章的读者不知道是否还记得代位继承,用上面案例中的人员来举例解释:就是张某先张父死亡后,张父又死亡的(张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张子代替张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张父的遗产。小编的问题是,如果张父死亡时,张子仍未出生,还能代替张某继承张父的遗产吗?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王某系一位汽车驾驶员,其妻早逝,王某生有三个儿子,分别为王一、王二、王三,均已娶妻生子。2005年5月,王三车祸身亡,死时,其妻李某已有6个月身孕。同年7月,王某突发疾病死亡,王一、王二在安葬王某后,二人将王某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王三的妻子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其怀着的王三子应该代替王三获得王某的一份遗产。王一、王二坚决反对,认为弟弟王三已死,王三子也未出生,无权获得王某的一份遗产。
小编在前面说过,胎儿是否能够活着出生与其是否能继承遗产是相关联的,而这个案例中,小编也将通过王三子能否顺利活着出生这两种情况来说说。
(1)王三子顺利活着出生为一个乖宝宝
王三子在李某肚子里时,在接受遗赠、继承遗产方面就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所以,在继承遗产方面,有权代替其父亲王三继承王某的一份遗产。故而王一、王二在分割王某遗产的时候,就应该将王某的遗产平均分成三份,给王三子留下属于王三的那份。当王三子顺利活着出生为一个乖宝宝的时候,就可以顺利继承王某遗产中属于王三的那份。
(2)王三子不幸没能活着出生
如果王三子未能顺利活着出生,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不曾存在过,也就没有权利代替其父亲王三继承王某的一份遗产。王一、王二就可以将保留给王三子的那份进行分割,由二人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
其实说了那么多,就是一句话,不管是直接的法定继承也好,代位继承也好,只要能活着出生,那就能继承,反之,就不能。也有人问小编,那我就是用遗嘱特地指定给未出生的胎儿继承,胎儿不能活着出生的话,遗产如何处理?结果也是一样的,还是用前述案例中的人员来举例。假设王某遗嘱指定其全部财产由王三子继承,而王三子最终未能活着出生的,王某的全部财产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王一、王二继承
好啦,小编就写到这里。不要问小编除了遗腹子,被继承人实在没有别的继承人,而胎儿又不能顺利活到出生的情况怎么办,有兴趣可以再看一遍咱们思堂童靴的文,保证你就知道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总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4] 孙海军.胎儿继承案例21[EB/OL].法律快车网,2012.10.19
[5]题图来源:健康报
本期编辑团
主稿:JOJO;选题审核:九、夏小婷 ;校对&排版:天空;题图: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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