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8:26:11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东湖高新”)为园区客户安徽省翁格玛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翁格玛利”)按揭贷款购置合肥东湖高新开发的合肥创新中心项目5#楼房产(共计9套房)提供阶段性担保。合肥东湖高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担保函》、《保证金合同》,合肥东湖高新为翁格玛利提供阶段性担保,按揭贷款期限为5年(2017年9月至2022年9月),按揭贷款利率为5年期基准利率,并缴存贷款额5%的保证金人民币48.4万元,2017年9月25日按揭放款人民币968万元,截止目前该笔贷款剩余本金约人民币392.16万元。
2、合肥东湖高新为翁格玛利上述按揭贷款968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至银行取得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之日解除。
3、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合同项下已发生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77,781.87元未按期偿还(具体金额以实际归还逾期款项之日交通银行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阶段性担保涉及按揭贷款逾期金额:已到期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7.78万元,另剩余尚未到期贷款本金约人民币358.59万元。
一、情况概述
合肥创新中心项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东湖高新开发建设的科技园项目,项目定位为:围绕信息技术产业主题,聚焦智能系统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网络通信等细分行业企业,打造主题产业链集群。2017年3月,经合肥创新中心项目所在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条件入园审批,翁格玛利购买园区房产以供旗下科技公司及电子商务公司使用。近期翁格玛利逾期还款,合肥东湖高新对翁格玛利按揭借款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
合肥东湖高新于2017年9月25日与交通银行签订《保证金合同》,并出具了《担保函》,合肥东湖高新为翁格玛利提供阶段性担保,按揭期限为5年(2017年9月至2022年9月),按揭贷款利率为5年期基准利率,并缴存贷款额5%的保证金人民币48.4万元,2017年9月25日按揭放款人民币968万元,目前该笔贷款剩余本金约人民币392.16万元。
1、董事会决议情况:2017年4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对公司科技园项目业主按揭提供阶段性担保,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3,000万元。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3)。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2017年5月9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4月18日、5月1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近日,合肥东湖高新收到交通银行《交通银行逾期贷款履约代偿通知书》要求合肥东湖高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合同项下已发生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77,781.87元未按期偿还(具体金额以实际归还逾期款项之日交通银行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二、可能产生的影响
1、根据《担保函》、《保证金合同》的约定,全资子公司合肥东湖高新为翁格玛利提供了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同时缴存了保证金人民币48.4万元。翁格玛利一旦逾期还款,交通银行有权对合肥东湖高新在交通银行的保证金账户进行划扣,划扣后合肥东湖高新须及时补齐保证金,同时合肥东湖高新对翁格玛利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对银行所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罚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近日,合肥东湖高新收到交通银行《交通银行逾期贷款履约代偿通知书》要求合肥东湖高新承担保证责任。截至本公告日,合肥东湖高新在交通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尚未被划扣。根据担保函约定,在翁格玛利连续三次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交通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启动追偿程序,由合肥东湖高新履行担保义务。届时,合肥东湖高新在交通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也可能被交通银行直接划扣,合肥东湖高新将面临保证金被划扣及代为偿还剩余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罚息等)的风险。
3、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翁格玛利贷款逾期导致交通银行要求合肥东湖高新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合肥东湖高新书面通知翁格玛利要求其偿还已代为清偿的款项,若翁格玛利没有在10日内偿还,则合肥东湖高新产生约定解除权,有权按照约定解除原买卖合同。
三、后期安排
1、鉴于合肥东湖高新对上述按揭贷款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尚未终止,合肥东湖高新正积极与被担保方翁格玛利沟通,尽快解决借款逾期。
2、合肥东湖高新与被担保方翁格玛利及交通银行协商沟通,争取尽快妥善处理该笔按揭贷款逾期涉及阶段性担保事项。
3、合肥东湖高新已向翁格玛利发出《关于督促偿还按揭贷款的催告函》,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并适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护利益,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