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5:44:4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广州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去年自己家的土地被征收了,但是因补偿的事情,一直没有与征收方达成协议,而且很长一段时间征收方也没有再找过自己谈补偿的事情,可是今年七月份,村委会告知自己,协议已经签订,可以领拆迁补偿款了,当事人自己非常的纳闷,因为从征收开始自己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协议,为何村委会告知自己已经签订了呢?后来,他才得知,原来是村委会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替自己签了协议....
还有一位贵州的当事人同样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这位当事人说,一个月前,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模仿自己的笔迹替自己签订了协议,并且将补偿款直接打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可是协议中的补偿特别的不合理,不知道该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确认无效?
实践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人员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现象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人员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就合法。
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要保障被征收农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上述法律法规中所指的被征收人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而且,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是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主体。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征收方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而不能与村委会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亲人签订协议。
当然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当面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在被征收人的委托下,且有书面委托书,那么村委会或是被征收人其他家人则是可以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且所签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倘若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土地使用权人并没有明确委托村委会或是其他人与征收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且也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此时征收方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掌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但是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村委会可以擅自代表村民或是征收方来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实施征收。
因此,如果有村委会或是房屋征收部门代替自己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这是不合法的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未经被征收人同意村委会与征收方签订的协议能不能撤销?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也就是说,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征收方擅自与未经被征收人授权的村委会或是其亲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原则上来说该协议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