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17:07:29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对夫妻财产约定都有所耳闻,但在现实中,运用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占少数,因为中国人的习俗使然,在亲近的人之间讲究“亲密无间”,而写了一纸夫妻财产约定,那肯定不是无间了。
除了财产实力悬殊的,可以大大方方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在发现配偶出轨、家暴的情况下,裂痕已经出现,这时写夫妻财产约定似乎也没什么膈应了。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既可面向过去、现在,也可面向未来,更重要的是法律并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公证,双方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践中的尴尬点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中的约束力指的是什么?
是产生物权的效力吗?即将房产约定归A,即便房产登记在B名下,该房产仍属于A。
还是产生债权的效力?即原本登记在B名下的房产约定归A, A享有的是要求B办理过户的权利。
还是说,该协议与赠与协议有交叉?即原本房产属于B,B将该房产赠与给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我们把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产,按照法定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约定为归一方所有,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风险较小。
第二类:如果是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给另一方单独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的,比如丈夫婚前拥有一套房产A,丈夫承诺要给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名字,但因房屋有贷款无法办理加名手续,夫妻双方写下夫妻财产约定称A房产为双方共有,那日后发生矛盾,丈夫极有可能依据司法解释第32条,撤销赠与,相当于丈夫画了一个大饼。
综上,对于原本属于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在约定归另一方共同所有或者单独所有时,要么立马办理加名、过户手续;在无法办理此类手续时,尽可能将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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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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