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找哪家,合肥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找哪家律师

时间:2022-12-25 23:30:30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老人对立遗嘱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一方面觉得不吉利,还有个重要原因就是怕立下遗嘱之后,反而子多难养晚景凄凉。

可这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儿女众多的老人,一旦没有立下遗嘱,总会给子孙后代们带来一场遗产争夺战,即便对遗产并不上心的子女,恐怕也难独善其身被裹挟其中,可见遗嘱对家庭和谐的重要性。

安徽一老太在世遭遇赡养难,去世后子女争夺房产:她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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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说的这件事发生在安徽合肥市肥东县,当地就有这样一位老人,子女对其赡养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最终老人决定将自己的赡养和遗嘱挂钩,可惜事与愿违,因为没有满足遗嘱的合法要件,最终还是被认定属于无效遗嘱。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胡春芳与丈夫周大国生前系肥东县一家单位的职工,按政策获得单位分配住房一套,老两口育有两子两女,均已成家立业,各自开枝散叶。胡春芳丈夫去世之后,因后期房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这套房产登记在了胡春芳名下。

多年来,胡春芳都是独自在该套房屋内居住生活,儿女们也都是逢年过节回来探望一下,在金钱方面均给付较少。其实这种情况在双职工老人身上广泛存在,毕竟老人自己有退休工资,所以对金钱依赖儿女的情况较少。

在老伴去世后的近30年时间里,胡春芳身体都较为硬朗,生活各方面都能自己照顾自己,儿女们并没有操多大的心。但人毕竟会老,进入高龄状态之后,胡春芳逐渐觉得日常生活有点力不从心,急需有人照顾。

安徽一老太在世遭遇赡养难,去世后子女争夺房产:她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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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母亲这般模样,子女们也不能坐视不理,最终相聚一起商议起母亲的赡养问题。但子女多未必是福,加上多年来都习惯性地没有和母亲一起生活过,在母亲由谁照顾的问题上几个子女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但母亲的赡养问题迫在眉睫,如果不妥善处理,就算社会上不评论,自己心里也过意不去啊。老人当时并不糊涂,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主张谁赡养自己谁继承自己的房产。

胡春芳的提议得到女儿周慧、周丽和小儿子周兵的同意,但大儿子周军却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母亲房产属于与父亲的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分割极为不妥,因此拒绝在其他兄弟姐妹一致认可签字的附带母亲遗嘱的赡养协议签字。

此后,周兵将母亲胡春芳接到自己的住处照顾赡养,一直到母亲去世。在操办了胡春芳丧事之后,周兵提出继承母亲房产的要求,并准备前往母亲原住处居住,但遭到了两个姐姐和哥哥周军的反对。

两个姐姐认为,包含母亲遗嘱的赡养协议虽然她们签了字,但周军并没有签字,应当不发生效力,而且在赡养母亲的问题上,周兵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因此她们不愿意放弃继承权利。

安徽一老太在世遭遇赡养难,去世后子女争夺房产:她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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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周军说得则更加直白,称赡养协议上母亲的遗嘱内容不真实,母亲生病自己也多有照顾,最重要的是自己并没有在附带母亲遗嘱的赡养协议书上签字,而且协议上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字,自己不会认可协议的效力。

兄弟姐妹争论不休,自然无法协商成功,最终周兵一纸诉状将哥哥姐姐们全部告上法庭,请求认定母亲遗嘱合法有效,哥哥周兵及两个姐姐周慧和周丽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么,胡春芳附带在赡养协议内的遗嘱是否有效呢?这个还要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遗嘱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是否明确了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选任的见证人是否具有瑕疵等情形,这样才能确定遗嘱的效力。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有明确的规定,对遗嘱继承这种方式予以认可的。一般情况下,遗产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遗嘱协议无效或者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仍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对遗嘱的形式也做了明确划分,具体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但无论何种形式的遗嘱,均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方才有效,在法治实践中,如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困难。

安徽一老太在世遭遇赡养难,去世后子女争夺房产:她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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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自书遗嘱、录像遗嘱、公证遗嘱,这些都有具体的影像资料和笔迹可循,以及第三方证明,均可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但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还是应当具有见证人,并确保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需要辅助佐证的。

本案中的主要遗产系胡春芳与丈夫周大国位于肥东县的一处房改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房改后登记在胡春芳名下,且胡春芳此后又以房换取子女赡养,但在家庭成员协商此事时,大儿子周军并未同意该意见,且拒绝签字。

最为重要的是,周兵主张附带胡春芳遗嘱的赡养协议系胡春芳生前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赡养协议是打印文书,即使认定其可以参照遗嘱继承,也应当有2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协议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该协议并未做到这一点,因此不符合该遗嘱的形式要件。

还有就是,赡养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但作为遗产继承利害关系人周军并未在该赡养协议上签字,故该附带胡春芳遗嘱的赡养协议并未产生法律效力。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依法驳回了周兵的诉求,判决胡春芳遗留的房产由四个子女各继承1/4份额。

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为儿孙做马牛,这是很多老人的传统价值。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老人手中的遗产也是越来越多,如何分配还是遗嘱最为靠谱。但遗嘱一定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法治实践上来说,公证遗嘱是最能减少遗产纠纷的一种方式。

老人们在处理自己遗产的时候不妨采取这种方式,如果系自书遗嘱或其他方式的遗嘱形式,最好还是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见证,这样也能避免子女们陷入遗产争夺战,维护家庭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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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反过来一想,即便老人不留遗产,难道子女们就放任不管吗?这是绝对不行的,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便没有遗产也应当对老年人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藉,否则便会受到法律追究。

所以,儿女们在赡养老人上也不要带有任何功利色彩,毕竟父母养了自己小,老了要尽到自己的孝心,在遗产上打小算盘是不可取的,到头来算来算去恐怕还是一场空,也给自己的子女留下不良的示范,何苦来哉呢。(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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