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2:16:41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原以为这300多万元国有资产被别人侵占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了,没想到现在竟然能‘完璧归赵’。”5月20日,河南省栾川县零三一五省粮食储备库(下称“粮食储备库”)负责人宋三洪来到栾川县检察院,向该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许道川表达激动之情。
原来,栾川县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将价值300多万元的粮食储备仓库以物抵债,意欲执行给他人所有。栾川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最终及时阻止了300多万元国有财产的流失。
连环借款纠纷让粮仓“躺枪”
2012年,粮食储备库根据国家粮库“退城进郊”要求,自筹资金在栾川县双堂村租用土地30余亩,准备建库容1万吨的仓库三座。因施工队原因,仓库主体工程建成80%后停工。后部分主体工程开始由洛阳三才置业有限公司(后变更登记为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承建。
洛阳森舜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森舜公司”)曾向常某借款500万元,后无力偿还借款,常某起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常某申请强制执行,洛阳市中级法院指定栾川县法院执行。
其间,常某又向焦某借款,常某因为拿不到森舜公司的还款,也无法偿还焦某的借款。
栾川县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发现,森舜公司在双堂村正在建设三座仓库。2017年3月14日,栾川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三座仓库予以查封。
同年9月25日,栾川县法院拍卖三座仓库,但均流拍。其间,常某与焦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焦某同意以流拍价321万余元接收三座仓库。
栾川县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三座仓库作价321万余元抵偿常某,同时裁定三座仓库所有权由常某转让给焦某。
但是,粮食储备库对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栾川县法院认为,异议请求已超过异议期限,裁定驳回异议请求。粮食储备库不服,向洛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 2018年1月30日,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栾川县法院执行裁定,并指令其对粮食储备库所提异议进行审查。栾川县法院重新审查后认为,用以抵债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享有完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流通的物。本案中,仓库虽是森舜公司承建,但没有进行权属登记,且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为租用地,在处置该房产过程中程序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 2018年11月28日,栾川县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
➤ 同年12月4日,栾川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据申请人常某与债权受让人焦某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裁定变更债权受让人焦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 12月17日,栾川县法院裁定将三座仓库交付申请人焦某强制管理。该裁定作出后,引起粮食储备库职工强烈反对。
粮库负责人求助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宋三洪来到栾川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栾川县检察院依法受理后,于今年1月4日立案,并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
在书面审查之后,承办检察官许道川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法院将三座仓库的所有权认定为森舜公司所有。那么将三座仓库认定为森舜公司所有财产的依据何在?该三座仓库是否实际由森舜公司所承建?森舜公司与粮食储备库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该债权债务具体数额为多少?
许道川带领干警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多次现场勘查并绘制平面布局、结构图,反复查证涉及仓库建设的土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电子转账凭证及发票、粮食储备库职工集资清单收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调取查阅法院卷宗。
查明案件事实 发出检察建议
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核实,许道川弄清了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
首先,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权属明确,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其次,三座仓库系粮食储备库租用土地所建,所用砖、楼板、门窗等建筑材料均为粮食储备库购买,劳务工资亦由粮食储备库支付,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该三座仓库不属于森舜公司所有。
再次,虽然三座仓库的部分主体工程由森舜公司参与承建,但双方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需进一步查明后方可确定。故栾川县法院裁定将三座仓库认定为森舜公司所有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并“以物抵债”交付焦某强制管理的行为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经栾川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向栾川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栾川县检察院检察长王银轩亲自到法院送达,并进行示证、说理,后又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就该案发表意见。
收到检察建议后,栾川县法院高度重视,对检察院提出的关键问题认真研究,对涉案债权进行了全面审查,厘清了其中复杂的债务关系,并依法撤销了该裁定。最终,在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价值300多万元的国有财产得以“完璧归赵”。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刘立新 白全忠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