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2:39:19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对于法官的期待之一便是负责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能够尽心尽责,认真对待自己的起诉离婚案件。然而,法官们却有一套未必符合当事人心愿的处理案件的“优化路径”。本离婚律师以昨天在网上办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让大家感受一下。
案情并不复杂。男女双方虽然常年在生活在国外,但都是获得绿卡的中国公民,并且在国内外都有诸如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姻家庭观念差异较大,婚后生活总是磕磕绊绊,直至分居。现双方已经在国外分居长达两年。期间虽然多次商讨离婚问题,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由于男方近期打算回国发展,故决定委托本律师先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争取在自己回国后能够很快地解除与女方的婚姻关系。
在本离婚律师的安排下,起诉立案的过程很顺利,案件很快便被分给了审判法官。于是,审判法官照例联系女方应诉。由此引发本文所要借以讨论的事情。
由于男女双方均长期生活在国外,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他们都具有华侨的身份。因此,只有当所在国法院拒绝受理他们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才可以管辖。然而,双方却从未在外国法院提起过诉讼。既然如此,本律师为何又接受男方的委托向中国法院发起诉讼呢?原因就在于男方当初所称的其在短期内便会回国。生活在国内的中国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然就不存在法院管辖的问题了。因此,本律师盘算的是待到开庭审理时,男方已经在国内,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了。
然而,计划容易被变化所打乱。男方在回国时间的问题上不仅受到疫情的影响,自己的工作交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其不能如期回国。为了能够顺利完成该案,本婚姻律师想了很多办法去应对法官,案件开庭日期才被多次延期。最终,法官也彻底了结了双方的情况,便下定决心安排于昨天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
然而,根据本律师的经验来看,法官在本次开庭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管辖问题。并且法官心里盘算的应该是在庭审过程中找理由以该案不属于该法院管辖而驳回我方的起诉。原因不仅在于上述法律规定,也在于女方在与法官交流过程中表示自己不愿意离婚并且打算向外国法院发起诉讼,而且更在于本律师对法官们的办案态度了解。
面对上述局面,本律师目前能采取的唯一手段仍然是拖延。拖到男方回国再正式开庭。具体操作是男方的绿卡是法官判断其华侨身份的依据。然而,法官目前只是从女方处听说此事,并没有确实的依据。而法官要想获得这个依据的途径有二:其一,委托外交机构查询。这个途径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届时,男方应该已经回到中国并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了。其二,男方自认。法官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可以当即确定男方是华侨,然后再加上女方提出管辖异议,那么法官便可以当庭出具裁定书驳回我方的起诉。
由上可知,男方一定要避免法庭上自认绿卡之事。甚至可以说自己也记不清了,需要庭后核实一下作为借口也能让法官一时无计可施。
开庭当天正如本律师所料——法官一上来并没有进入正式的审理,诸如宣读起诉书,被告答辩等环节,而是单刀直入地询问男方是否已经获得绿卡。虽然男方庭前已经了解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但是其在法庭上鬼使神差般地竟然还是自认了。看得出法官按耐不住激动的心情,马上主动向男方释明:鉴于其华侨的身份,且没有证据显示外国法院曾经拒绝受理他们的离婚案件,所以本院无管辖权。然后,其提出两个选择:其一,男方自己撤诉;其二,法院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为什么说这位法官没有安耐住激动的心情呢?这是因为本律师非常了解法官们通常只是把案件当作他们的工作,以最少的时间精力来完成案件,或者追求调解结案乃是绝大多数法官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因此,法官们的优化选择路径通常为:调解结案(内部考评指标)-裁定驳回或准予撤诉-判决。此外,这位法官犯了一个错误——根据法律规定,除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只有当被告在答辩并出庭应诉之前提出管辖异议时,法官才有权审理管辖问题,否则其不能动用职权来主动审查。
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既然被告尚未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已经到庭,法官好歹也要先问一下被告的对于管辖问题的意见啊?被告还没发表意见,法官就着急忙慌地表示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组件法官激动的心情导致其即将犯错。
经过多年的执业,见过太多的情况,本律师自然是不会慌乱的。本律师并未当即提出反对,并指出法官的错误,看到女方言谈比较情绪化,本律师认为还是可以尝试一下。于是提出能否由对双方做个调解或者双方再就离婚问题做个私下的协商。果然,女方情绪崩溃,当庭表示不再留恋这段婚姻,同意离婚。至于财产问题,留待日后回国再解决。
见到能够调解结案,这位法官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当即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就这样,法官以调解的方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我方当事人的目标实现。
如此神奇的变化不止发生在被告身上,竟然也发生在法官的身上——从认定本院无管辖,不能审理该案,到当庭出具离婚调解书,看似匪夷所思,实则有其内在的原因。那即是前面所说的法官处理案件时的优化路,其中首选的方式当然是调解。既省却了详细审理,书写判决书的劳苦,又能获得业绩,还免去了一方当事人由于不服而上诉所面临的被上级法院改判的风险,何乐而不为呢?此时,诸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都可以抛于脑后了。
本文提出了一个名词,即法律释明。这是指法官向当事人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予以解释或明确的行为。本案中,法官主动向男方释明了法律对于法院管辖问题的规定。那么,请大家发挥想象力,猜想一下:如果你不知道应该请求法院向哪个机构调查取证时,大部分法官们会主动向你释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