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3:23:27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因夫妻一方出轨来咨询李晓娟律师的很多,有的是想告第三者,让第三者承担法律后果,想让第三者坐牢;有的是配偶转给第三者很多钱,想拿回来,然后让第三者身败名裂。
专业婚姻律师要说的是,转给第三者的钱可以要回来,但,如果没有给第三者钱,以破坏婚姻关系起诉第三者,在目前的法律上是行不通的。那么,我们就讲一下我们能做的这部分。
下面是一个赠与第三者财产案件的的判词,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态度可以知道这类案件大概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
一审法院观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男方在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与小叁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12月4日,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小叁转账200万元,该转账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女方同意,损害了女方的利益,且男方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小叁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小叁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现男方同意小叁将全部款项返还给女方,法院不持异议。小叁关于200万元系男方对其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支出的生活费用的偿还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观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男方基于与小叁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小叁转账200万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女方同意,损害了女方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小叁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小叁提出的“其与男方交往之初不知道男方已婚,其是无过错方,200万元是男方对其5年多来付出的生活费用的偿还”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首先,小叁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小叁与男方有业务往来,应当能够了解对方的状况,故小叁主张其不知道男方已婚、其系无过错方,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小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双方恋爱期间为男方支出的费用,亦无法证明本案中200万元的性质是对生活费用的偿还,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最后,李律师需要再次说明,与其和小三拼的你死我活,不如看看有没有财产可以拿回来。因为出轨在法律上惩治的不多,主要还是社会谴责。所以杭州婚姻律师建议不要总想着怎么让小三坐牢了,从家庭财产保护角度着手,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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