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4:04:28来源:法律常识
萧某系安徽省宿州市xx县xx乡xx村村民,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该村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8年,在该承包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养猪,2011年依法办理了养殖场营业执照,2014年,经乡政府同意,扩建了养殖场。
2019年1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萧某的养殖场位于征收范围内。2019年2月,萧某便收到了乡政府送达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萧某在2008年未经许可,擅自建造1600平方米养殖场,依法属于违章建筑,限萧某五日自行拆除。萧某没有理会。
五日后,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强拆萧某的养殖场,萧某报警,警察来了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停止了强拆,但萧某养殖场的围墙已经遭到严重毁损。萧某当场向警察报警,但事后,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并告知萧某,如果对政府行为不满,可以向法院起诉。
于是,萧某便把乡政府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乡政府强拆养殖场围墙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围墙恢复原状。
乡政府辩称:涉案养殖场建设未取得相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修建养殖场围墙属于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其拆除萧某养殖场围墙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违法,因此不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到本案中,乡政府并没有提供,有权认定萧某养殖场属于违章建筑的证据,就以拆除违章建筑为理由,强制拆除养殖场的围墙,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行为之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案中,乡政府也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
综上,确认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至于萧某提出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虽然涉案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时间还没有确定,同时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也并无有权机构认定,乡政府违法拆除围墙行为,导致丁萧某养殖场不完整,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院支持萧某的请求,责令乡政府恢复原状。
1. 确认乡政府强拆萧某养殖场围墙的行为违法;
2. 责令乡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恢复被拆养殖场的围墙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