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4:41:11来源:法律常识
6月23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该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从2015年的16件到2019年的46件,近5年来共受理此类案件103件,审结84件,其中48%即近半判决结案,调解难度较大,审理时间较长,涉及疑难复杂问题较多。今天该院分别向特许人、被特许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纠纷集中的行业向新兴行业过渡。儿童教育培训、信息技术、医疗投资管理等新兴行业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该院2019年受理46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有40件分涉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行业、健康管理行业、文化娱乐传播行业、美容美甲行业、教育科技培训行业、材料行业、商品贸易行业等新兴行业,涉及餐饮及品牌销售等传统行业的仅6件,且逐年减少。
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特许人为吸引客户,扩大其经营规模,宣传中往往存在夸大行为。乔某诉抱某公司、东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石景山法院认为,一般公众决定是否加盟特许经营企业时,通常综合考虑特许人的所在行业、运营模式、运营经验、产品质量、性能、市场美誉度、市场占有率等,运营经验非唯一因素。抱某公司虽在招商过程中做了“具备十三年成熟市场经营模式”“一百万只是底线”等宣传行为,存在一定夸大成分,但并不足以导致乔某仅据此即做出加盟决定。乔某作为投资者,应理性分析该宣传,调查核实该公司及其相关产品经营情况。据此,法院认为抱某公司宣传行为虽有不实之处,但尚未对乔某订立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石景山法院建议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尽量明确、详细、规范、可量化。决定投资前,应对后果及市场风险有一定认知与预判,避免投资冲动,履行谨慎审查注意义务,切不可仅凭特许人宣传就盲目投入。
特许人则要避免因未履行信息披露及更新义务,被行政机关处罚并因此导致合同解除;不做过分夸大、虚假的加盟招商宣传,勿以欺诈方式骗取短期利益而置长远发展于不顾;避免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出现《合同法》中规定的“免除己方义务,加重对方负担”条款。
针对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加大检查及处罚执法力度;在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时,严格依法审查。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编辑: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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