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周边合同律师哪里找,广州钟华律师

时间:2022-12-26 09:03:2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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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钟惠华律师(前排中)接受《中国律师》杂志专访)

加入新中国第一批律师队伍、参与大亚湾核电站谈判实务、筹办涉外律师事务所、参加国家立法工作……钟惠华从新中国成立加入工作到加入新中国的第一批律师队伍,直至今天。他倾注一生心血,努力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见证着中国的伟大复兴。90多岁的钟老律师,仍然精神矍铄,还能熟练操作电脑,写了三万多字的执业生涯回忆文章。小编从中整理了一小部分,既反映了钟老的光辉岁月,也折射出广东律师行业的发展历程。

初涉律师工作

1949年10月19日,刚刚毕业于中山大学的钟惠华被分配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秘书处,开始了他人生的第一份工作。

当时还在公安局的钟惠华出于对法律的热爱,曾要求调去做预审办案的工作。但由于大学所学法律课程跟当下的实际情况不是很相符,只能先在工作中学习新的政策和知识,期待有一天能够学有所用。1956年,钟惠华终于等到了一个机遇。

1956年7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律师的性质、组织、任务、条件等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1956年7月20日,司法部发布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初步建立了起来。于是,钟惠华申请调到新成立的广州市法律顾问处当律师,加入了新中国首批律师的行列。

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律师业务既有律师制度创建初期的特点,也有市场经济尚不发展的特点,以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和法律咨询解答为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很少,更没有像现在律师参与涉外经济合同的草拟、审查和谈判等业务。但是,每天都有许多人排队要求请律师。有的委托律师代理,有的聘请律师辩护,更多的是法律咨询和请求律师代写诉讼文书。

为什么这么多人要求请律师?钟惠华分析道,一方面是社会上有不少的人需要获得律师的帮助;另一方面是新中国的律师对当事人热情,清正廉洁,收费低廉。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办案作风好,有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是从外部大环境来说,与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好分不开;二是从律师工作本身来说,一开始就重视律师的学习,重视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强调自觉遵守纪律,十分注意树立新中国律师区别于旧中国律师的崭新形象,强调新中国律师要实践和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重返律师岗位

1956年到1959年初,钟惠华第一次律师职业生涯仅有短短不到三年的时间。由于律师制度的中断,1959年,钟惠华被调到了广州市体委工作。围绕着体育工作,他一下子就干了二十年,直到1979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迎来发展进程上的又一个春天时,钟惠华笑称,他也迎来了人生道路上的又一个春天。

1979年1月,钟惠华接到通知被调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筹建的“广州律师代办处”任专职律师,该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涉外海事、外贸等方面的律师事务。钟惠华成为了这个律师机构第一位专职律师,也是在五十年代新中国第一代律师中广东省第一个重返律师工作岗位的律师。也是那年的7月,钟惠华担任了广东省第一宗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为了在“广州律师代办处”的基础上,正式恢复重建全面业务的律师机构,广州市中院党委1979年10月中旬派出四位律师,赴京向司法部和最高院汇报请示。同年12月5日,由钟惠华草拟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州市革委会请示恢复重建广州市法律顾问处的请示报告》呈报广州市革委会,经批准,“广州市法律顾问处”于1979年底恢复重建,于1980年初对外挂牌开展业务。

为了促进中美两国司法界的交往,研究美国的司法制度,了解美国律师工作情况,增进我国律师办理涉外案件的知识。1980年,经司法部和外交部联合报请国务院批准,由司法部组固派出“中国律师赴美考察小组”,应邀赴美国考察律师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学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律师团体出访。七人的考察小组,钟惠华就是其中之一。

这次美国之行,考察小组曾与广东、福建华侨进行了聚会和座谈。侨胞们对祖国的四化建设和加强法制很关心。钟惠华至今还能回忆起他们见到祖国律师的高兴模样。钟惠华也将他们殷切的期盼深深地刻在了脑海里:“祖国律师一定要有正义感,要维护法律,保护人民。希望中国律师不要像美国律师那样商业性。”这是侨胞们对祖国律师的期盼,而钟惠华整个律师生涯都在践行。

核电站合同谈判

从美国回来后,钟惠华多次参与对外项目。包括参与对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签订和执行的涉外经济合同情况的调查研究、调查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合同的情况等。但说起来,最让钟惠华印象深刻的,还是参与了大亚湾核电站的项目。

广东核电站项目是我国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全国最大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国务院成立核电领导小组领导这一工作。它是由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核电技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资经营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在广东省大亚湾地区建设一座两台九十万千瓦级电功率的压水堆核能发电站,技资总额(建设资金总额)为四十亿美元。这个项目举办成功对我国核电起步和促进广东、香港两地经济发展和繁荣,都将有重大意义。

1983年9月,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1984年1月20日,广东核电技资有限公司正式派出了由其董事长授权委托的九人谈判小组(其中律师一人,会计师一人)前往香港,开始与乙方进行合同条款的正式谈判。乙方谈判小组九人中有四名是律师。钟惠华作为广东核电合营合同谈判小组法律顾问,参与这个项目的谈判共有二十多轮,参加谈判时间累计六十七天,其中包括在香港、广州、深圳、蛇口等地举行的谈判。

当时,对方律师提出的有损我国主权和严重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条款很多、很繁,这些条款正是对方律师吹嘘他们的合同文稿所谓法律条款周密详细的实际体现。随着合同谈判的深入以及情况的变化,钟惠华作为谈判小组法律顾问,对合同谈判中接触到和发觉到的关系较重大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出了法律意见和建议——《关于广东核电合同谈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综合汇报以及意见和建议》,并于1984年3月15日发出供主管领导部门和主办单位参考研究,目的是从法律方面协助有关领导,在这个关系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项目的合同正式签署前,对其中存在的较重大的法律问题有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注意。

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水电部和经贸部等领导机关和主办单位,对这个重大项目的合同审查工作,十分重视,组织了多次审查讨论。钟惠华作为甲方谈判小组法律顾问应邀参加了多次合同审查会议。1984年12月31日至1985年1月5日,国务院在深圳市召开由国务院李鹏副总理主持的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合营合同审查会议。会议对合同最终协议文本的基本评价是:文本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基本上符合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广东核电站建设方针的各项指示。合营合同的审查会,原则上批准了这个合营合同、章程及合同附件。

对外经济贸易部条法局负责同志作预审会总结时指出:“这个项目的合同,特别是在基本法律条款上,谈判小组做了艰苦的努力,顶住对方提出的违反我国法律和损害我国主权的条款,我们的律师起了很大作用。”

1985年1月18日,这个项目的合营合同、章程及合同附件由甲、乙双方投权代表在北京签署。经国家批准,合营公司于1985年2月9日正式成立。

受托筹建涉外律所

1984年7月,钟惠华开始担任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筹建以涉外经济法律事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 “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后改名“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建设一个律师事务所,首要的工作,是要正确地确定所的建设目标和宗旨,确定办所的方针和任务。钟惠华及其团队根据形势的需要和现实的条件,提出了“建设一个律师队伍素质好、规模较大、能为涉外经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建所的目标 ,以“服务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 一”,作为办所的宗旨,制定了“边开拓业务,边培训发展涉外经济律师”的办所方针,提出了第一个五年“两年打基础,三年较大发展”的建所任务。钟惠华提及他们当时最主要“抓”的三件事:一是抓好律师队伍建设;二是抓好律师严格自律;三是抓好经费管理改革。

在建所后,《人民日报》连续两年刊登相关报道,称“这个所拥有一支素质较好的律师队伍”。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周年后,当时的司法部部长邹瑜视察了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邹瑜部长在听取了汇报后,作了讲话。他说:“刚才钟惠华同志说了,我们这个对外所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开展了业务,促进了对外经济的发展,积累了经验,也培养了人材。我特别高兴的就是他讲到,我们采取交叉培训 ,岗位培养的办法,已经有十二位律师既懂法律又懂外语 ,懂得一定的经济技术。当然,最好这三门能够精通。要做到三门精通不容易,因为有些律师懂法律又不懂外语,懂外语又不懂经济。但是他们不管怎么样,是向这个方向前进了,有了一个起点。归根到底,律师事业的发展取决于律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因此你们在这里出成果、出经验、出人材,负有这样一种职责,我感到特别高兴。”

多次参与国家立法

担任律师期间,钟惠华一直致力于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参与多次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草案、《公司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均作出突出贡献。

1989年3月,钟惠华受司法部律师司、法规司联合邀请,参加《律师法》起草小组工作。同年9月,律师法起草小组在北京香山召开会议,讨论和草拟《律师法》条文,并成功拟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稿)》。后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草案)》征询意见的阶段,钟惠华仍不遗余力地提出修改建议,最终部分被采纳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而在广东,钟惠华多次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因此,他从1983年到1998年十五年时间,都一直参加人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参加了省、市10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钟惠华称,参加对立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是很细致而又很费时的工作,而且是没有劳动报酬的工作。这项工作又是无名的,立法条文不会注明是谁提的或谁改的。但是,如果帮助完备、完善一项立法,它起的作用就不像律师参与项目、办理案件,起的帮助是一事、一时,而是受益广泛而且长远。

不论是律师业务,还是立法工作、仲裁工作,钟惠华都积极用心地耕耘着,他时常说:“我心中常把新中国成立我参加革命工作看作我人生道路上的第一个春天;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重返律师工作岗位,看作我人生道路上的又一个春天。”而他,也是中国春天里,美丽的一朵花儿。

供稿 | 钟惠华律师

组稿 | 锐铫

编辑、排版 | 晓玲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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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xuanchuanbu@gdl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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