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7:49:51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
2021年左右,张某某先后以其手中有工程项目,可为王某介绍提供工作,亦或家里有人生病急需钱款等虚构的事实为由,向王某借款共计11万左右。
在王某知晓张某某的借款理由均为虚构的情况后,经二人协商,张某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在一个月内张某某向王某偿还全部11万借款。
后张某断断续续仅偿还部分借款。
2022年初,王某向侦查机关控告张某某涉嫌诈骗罪。
侦察机关对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张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时,本案处于侦查阶段。
办案律师向张某某多次了解案情,认为虽然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且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认为其欺骗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借钱而不是“非法占有”。故根据张某某所陈述的事情经过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增减,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本案不构成犯罪。
另外,办案律师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在案件被送到检察院后的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案管,向办案检察官递交法律意见书,并约见检察官沟通交流。
在此期间,也促成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内容再次应证了双方是借贷关系。
最终检察院认同关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律师认为张某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张某某曾向王某出具欠条,并在出具欠条后偿还借款。据张某某本人所述,其曾于2021年9、10月份左右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并在之后向王某偿还部分借款,因此张某某并无任何“非法占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想法。
其次,张某某在借款后,从未逃匿,也未曾转移财产。张某某从未否认借款一事,更是积极偿还借款。据张某某本人所述,其也曾与王某就还款一事进行沟通,想要分期还款,但是就每期还款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而未协商成功。因此张某某一直都有偿还的意愿,张某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虽然张某某为了让王某能借款给自己,确实存在虚假陈述,但是其目的是为了借钱,通过张某某的实际行为可印证,张某某在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因此,虽然张某某存在为了促成借款实施了虚假言词行为,无论王某是基于什么缘由将钱款借给张某某,张某某本身从未有过不偿还欠款的想法,因此不宜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恳请检察院对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审慎审查,防止“借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发生。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
一、将犯罪构成要件内化于心,深挖每一个构成要件背后的证据逻辑及证明事项。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很简单,构成要件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一客观行为表现,但不是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即代表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想法。
特别是在案件中,证明以上两个构成要件的证据中也不存在反证的逻辑关系。本案中,虽然张某某存在符合“虚构事实”要件的证据,但是该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一要件;虽然张某某是向王某出具欠条而非二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但是二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客观存在。
另外,张某某也以自己的行为证明其有偿还借款的想法,因此明晰构成要件的逻辑关系以及证据的证明事项对分析是否够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挖案件事实,厘清民事与刑事的界限。
诈骗罪与民事民间借贷案件之间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但是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一方面要在法律上厘清诈骗罪与民事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区分点,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案件事实,多角度深思,确定各方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性质,为最终的法律辩护提供充足的证据。
三、让犯罪嫌疑人更好地了解法律规定,准确、客观回答侦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讯问。
案件报捕到检察院,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时,问张某某是否认罪认罚,张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在问到还款的事实时,张某某也是如实供述,检察官问你为什么还钱,张某某答:“这是借钱的钱啊,你借谁的钱不都得还吗?”这一质朴的回答结合在案的客观证据(包括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可以证明张某某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