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18:39: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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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律师,您的案源从哪里来
美国性感女星玛丽莲梦露曾主演过一部电影《七年之痒》,大意说的是许多事情发展到第七年就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出现一些问题。律师执业当然也不例外。七年是一个转折点,当然不一定为七年,可能或长也可能或短,只是七年最为关键。作为专职执业已近七年的青年律师,将自己关于年轻律师案源问题的些许思考和心得记录下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商榷。
截至2016年9月7日,东莞全市执业律师共有2216人,律师事务所共计180家。在东莞市的执业律师中,中青年律师占多数、增速迅猛。与执业时间较长的“老律师”相比,年轻律师的案源问题始终是困扰年轻律师生存与发展的一个重要难题。年轻律师的案源究竟从哪里来?笔者认为主要来自以下几种形式:
一、“单纯”的熟人介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此为何要用“单纯”二字形容熟人对于案源的介绍。笔者是想用以区别“投桃报李”、“从中渔利”式的案件介绍方式。
由于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而此时并不直接认识或者了解其想要委托的律师。通过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共同的熟人或者朋友的牵线搭桥。当事人最终找到律师,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介绍人在此中间仅仅是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并不从中收取任何回报或者好处。这是比较传统比较稳定也比较常见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由于介绍人和当事人、律师之间并无任何利益瓜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出于对介绍人的信任和对律师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都能够较好的配合律师开展工作,也能及时依约支付代理费用。这是律师获取案源的一种重要形式。
但是,对于年轻律师来讲,工作时间不长、资历和阅历都不够丰富,特别是一些外地来东莞执业的年轻律师,人脉资源不够广。想要“单纯”的通过熟人介绍获得持续稳定的案源,短期内存在一定的难度。其实人脉和案源都是靠吸引来的。年轻律师只有不断学习,不停增加知识储备和不断更新知识库,努力让自己更优秀,才能获得更为广泛的人脉和案源;否则,所谓的人脉和案源都犹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花心思去提升业务能力,所谓的人脉和“朋友圈”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年轻律师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的案源会逐步增加。
二、接受采访、网络和电话推广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电话业务突飞猛进的发展,互联网和智能电话可以帮助年轻律师将执 业信息迅速放大和广泛传播,提高年轻律师的知名度。但是年轻律师在互联网和电话进行推广时,应注意严格遵守律师宣传推广的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第三条规定,律师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推广宣传活动:(一)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广告;(二)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宣传;(三)印发简介、名片以及其他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四)对客户或者公众进行口头宣传;(五)其他合适的业务推广宣传形式。
第七条规定,律师不得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活动: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
第八条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宣传,不得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律师进行不符合实际的陈述或宣传的;(二)宣介律师曾经获得与律师职业无关的荣誉、头衔、社会兼职的;(三)明示或暗示律师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四)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五)提及本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胜诉或成功率的;(六)对诉讼结果做出胜诉承诺的;(七)未获有权机构认定,使用“最……”、“优秀”、“著名”、“资深”等文字的;(八)宣称不收费(法律援助情况除外)或低于其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收费的;(九)在没有得到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提及客户名称或者客户商业事项的;(十)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规则的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者有损律师形象的。
付费网络和电话对于律师业务的推广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目前网络和电话推广的主体,琳琅满目,鱼龙混杂。许多网站和电话推广单位,在收取费用后往往都存在服务滞后、后续无人维护的现象。年轻律师在选择此种形式推广获取案源时,要小心谨慎,一方面不做虚假宣传,一方面也要避免上当受骗。
律师名片推广
法律服务市场相对稳定,律师执业人数持续增加。俗话说:好酒也怕巷子深。律师在与当事人或者潜在的当事人首次见面时,一般都会礼节性的派送自己的名片,自报家门。这也是对方了解律师的一种常见和重要的方式。在当事人不认识律师本人、不了解律师的专长和业务时,一般不会擅自将自己重要财物的处理乃至性命攸关的法律事务盲目交给一名素昧平生的律师处理。
律师名片的制作宜遵循简洁、大方的原则,不宜盲目攀比高大上的设计和材质的昂贵。律师名片背后隐藏的专业法律知识、技能和服务才是当事人追求的终极目标。关于律师名片的印制形式和方式,广东省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第九条规定,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以下内容: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不得印上名片。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但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包含有本人职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
四、“法律掮客”的介绍
“法律掮客”俗称“司法掮客”、“诉讼掮客”,是指企图将黑手伸向政法机关、为他人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特定人群。
其中又分为:一种是专门负责引荐律师和公检法等系统建立一定的关系网,介绍那些希望通过非正常法律途径获得有利处理结果的“法律掮客”。
一种是专门负责对当事人冒充“律师”,蒙骗当事人,在接到案件后联系其他年轻律师负责处理后续法律事务的“法律掮客”。
由于中国特色的人情社会、少数司法人员的不检点、很多当事人并不具备相应委托律师应当具备的常识和监管的“盲区”,很容易被“法律掮客”钻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空子。而且在全国范围内,“法律掮客”的数量庞大。
充当“法律掮客”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在职或者离退休的政府官员或者工作人员;二是法律共同体成员和一些未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法律从业人员;三是一些活动能力和社会背景强大的人员。
“法律掮客”一定程度上,“能量”巨大,对法治的破坏严重。一定程度上成了收入超越年轻律师的“人中龙凤”,身价不菲。当然,其中不乏大量的骗子充斥其中,大肆牟利。甚至一些将案源介绍给年轻律师,支付了少量的律师费用,便犹如吸血鬼一样期待将律师的时间、健康和精力榨干耗尽,甚至有的不惜违法犯罪。古人云:人以类聚,物以群分。奉劝年轻律师应当擦亮眼睛,依法执业,主动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不给“法律掮客”留下丝毫的空子可钻,以期将来执业的道路能走的更稳、更远。
五、法制讲座(培训)和参加庭审
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是律师向受众宣传法律制度、法律知识和自我宣传的一种简单有效途径。但是对于年轻律师来说,如何解决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的受众和机会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年轻律师法律知识的储备、演讲技巧、执业经验相对不足。但是年轻律师充满了朝气与活力,接纳新知识的能力强,进步快。因此,建议年轻律师平时多读书,读好书,戒骄戒躁,俯下身子去积累、去沉淀;相信“胸有文墨怀若谷,腹有诗书气自华”。
年轻律师珍惜每一次能够参加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及庭审的机会,认真准备,积极发言。将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演讲技能尽可能的发挥出来。给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其实,年轻律师的每一次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和参加庭审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如果你能表现出色,双方当事人都会印象深刻。尤其是对方当事人,或者以后遇到法律问题就会直接找你。笔者和很多律师一样,都曾遇到过这样的例子。记得笔者刚执业时,一位前辈曾告诉我说:“做一名年轻优秀律师的最高境界就是让对方当事人后悔没有请你做他的律师”。至今回味起来,犹如余音绕梁、不绝于耳。
庭审是律师综合展现其专业能力和素质的一个很好的平台。 年轻律师在鲜有机会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的情况下,一定要认真抓住每一个参加庭审的机会。只要认真准备和钻研,每一个案子都是一次展示的舞台。生旦净末丑与是非曲直,都会在庭审时表现的淋漓尽致。在法庭之上,律师对于自己不了解的事实可以保持沉默,但切忌信口开河说假话;要努力把自己代理的案件当做一个真实的法律故事,既讲的法官爱听,又讲的圆满,不留漏洞和遗憾。
六、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公益事业)
从字面的意思来看,公益就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实质上应该说是为了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或者再分配。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事业是具有一定的外在性、社会性、共享性、无形性和福利性的。平时参与公益事业也有机会接触到各个层次的人群。但是年轻律师切忌抱着功利的目的参加公益事业。年轻律师要发扬律师前辈们不怕艰苦、不怕吃亏、乐于奉献的精神,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当中去:如主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参加城市志愿者活动、免费进行普法宣传、参加公益性的组织。在努力服务他人,为他人提供法律知识和法律帮助的同时,收获奉献的快乐。那些被你帮助过的人们,也不会忘记在其最困难的时刻,是某位年轻的律师朋友曾经慷慨解囊相助或者是积极提供了志愿服务。年轻律师参与公益事业,既锻炼了自己,又奉献了他人和社会,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在此提醒年轻律师在参加公益活动和公益事业时,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一些打着公益幌子,传播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所谓“公益性组织和公益性活动”要坚决与之划清界限,以免事与愿违、引火烧身。
七、“著书立说”
所谓“著书立说”,主要是指从事写作,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者学说。在努力说服读者接受自己的观点或者看法的同时,达到推广律师法律服务的目的。目前,对于传统纸媒书籍的出版,门槛高,审核严。而自媒体一定程度上相当发达。自媒体固有的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特点,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有普通纸质媒体或者广电媒体不具有的优势。常见的微博、微信、论坛、博客等方式都是有效的传播途径。自媒体传播平民化(只要有一台智能手机或者电脑,几乎人人都能操作)、低门槛(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需要政府部门层层审核与把关)、交互传播快(便捷转发)。但是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在“著书立说”时也要时刻注意法律的界限,不得编造、散步和传播虚假的信息,否则,将可能引来“杀身之祸”。
当然,年轻律师获取案源的途径和方式,并非局限于以上几种情形。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之一,正可谓: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愿年轻的律师朋友们,都能够高歌猛进、大展宏图。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23:25于东莞市
转自:东莞非著名律师
作者:王解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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