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2:58:04来源:法律常识
刘某在某市有一套房屋,2019年9月21日,因修建城市公园项目。刘某与搬迁管理中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将该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搬迁管理中心为刘某提供避险搬迁安置房一套。搬进新房屋后不久,由于楼上邻居王某家的自来水主管线爆裂发生漏水,造成刘某房屋内财产受损,墙体、地板及室内物品等进水受损,连结婚照片也被水浸坏了,其他的物品可以买,可是结婚照没法补救,刘某感到十分痛心。
当他和邻居王某沟通时,王某却称,案发时他已经搬走,跑水系是自来水主管线爆裂所致,在此之前他已将水表拆卸交与供水公司。此次事故与他无关,应该去找自来水公司。
但自来水公司称,主管线爆裂系王某家窗户未关,没有暖气所致。双方相互推诿,至今均未得到回复,刘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法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致他人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拆迁房屋内部分财产因供水主管道爆裂发生漏水致发生损失,故其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关于本案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漏水系统因供水主管道爆裂导致均无异议。根据《xx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居民用户结算水表(不含水表)至水龙头之间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居民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共用供水设施,鼓励新建住宅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并负责运行维护;既有住宅的居民共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财产损失。据此,案涉漏水系因被告王某所有的房屋内供水主管道爆裂导致,因当时王某已经搬走且将水表拆下交与被告供水公司,被告供水公司作为城市供水企业有对此阶段该房屋的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的义务,且被告供水公司亦并未举证说明被告王某的房屋室内温度足以低至可使供水主管道被冻裂的程度,故对被告供水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应认定为被告供水公司。
第二,关于原告刘某的财产损失数额。本案中,刘某主张其损失范围包括空调两台、冰箱一台、实木床、沙发、被褥、衣物、电脑结婚照片等。因时间较长损坏物品灭失等原因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对受损物品的照片、视频资料,酌情确定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对自己的财产有保管义务,该房屋为采煤沉陷区拆迁房屋,存在倒塌、被盗、失火、失水等财产损失风险,原告对本次财产损失亦有一定责任。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财产损失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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