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5:55:31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晚上好,我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刘飞志,
主要从病历、尸检、鉴定、医院的告知义务的角度出发。
首先是病历的复印,封存。
出了医疗纠纷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复印出所有能复印的客观病历,盖上医院的章。针对案子发生时医疗行为终结了的,可以封存病历原件;治疗行为未终结的,可以封存复印件。在复印时,需要医患双方都在场,进行封存时需要患方签名,医方盖章,然后封上两头。
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医院篡改病历时可以全盘推定医院有过错。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仅仅是有部分改动且不影响后期鉴定结果的得出时,改动的部分不会导致医院全盘皆输的结果。患者纠结于不是很明显的改动是不必要的。
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费用清单了, 费用清单不是放在住院病历当中的,需要患者自己拿身份证去打印。费用清单十分重要,医院在完成医疗行为时,首先需要医生下医嘱,然后反映在护理记录中,费用清单可以反映出医生下医嘱后护士执行情况,进而认证医生的医疗行为。
除了上述客观材料比较重要外,医院对医疗行为给出的书面答复也可以帮助律师分析案情。 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在对医疗行为产生疑问时,可以向医院方写书面投诉,当事人没有意识到此的,律师可以提醒,对于书面的投诉,医院方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的答复并且盖上公章。对于存在医疗过失的医院,在其书面答复中可以寻找漏洞。
除了住院病历,还有医院的门诊病历,门诊病历是保存在患者手中的。在门诊后没有治好需要后期住院的患者,律师要提醒其保存好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结果报告。门诊病历本没有备份件,但相关信息在医院的电脑、资料库中有备份,门诊期间的检查结果不慎遗失时可跟医院沟通补写。
另一个就是切片病检报告,在出了书面的纸质档报告之后,如果对病检报告有疑问,可以向保存病理蜡块的医院借蜡块,到其他医院进行会诊,解除疑惑。
在尸检方面, 中国的传统是不愿意在死后对患者进行解剖的,但是律师一定要提醒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一定要进行尸检。对于一定要尸检的情况,一个是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确,另一个是医患双方对于死亡原因有异议时,进行尸检的时间最好在48小时之内,有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尸检为什么如此重要,原因在于鉴定机构在病历无法分析出死亡原因,而且也没有尸检时,鉴定很难继续,案件的审判也做不下去,此时原告的请求有极大可能被驳回。律师还应当询问当事人医院是否书面告知其尸检与否,有没有针对尸检进行签字。针对患方拒绝尸检并且签字了的,在自己处理掉尸体后又想打官司时,有可能出现很不利的局面。
在医疗纠纷当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就是鉴定 ,鉴定包含医疗事故间的鉴定和医疗事故之外的司法鉴定两块。现阶段,大家采用的基本上是医疗过错的鉴定。有的患者误解医疗问题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当中规定对有没有过错方面进行举证,在医疗纠纷当中,第一需要证明患方跟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第二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这个过错与患者后来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些方面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鉴定由原告方即患者提出。患者认为鉴定结果决定了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的问题,所以存在有的患者在起诉之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院方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大时,才起诉,否则就不起诉。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单方鉴定只可作为立案的证据来使用,在诉讼环节,是基本上不起作用的,医方一般不承认单方鉴定结果,会要求重新做鉴定,二次鉴定就意味着二次费用的产生,结果也有可能不同,责任比例也不确定,所以不建议当事人做单方的鉴定。
在武汉市的一般做法是 ,出了医疗纠纷事故之后,可以到法院进行立案,由法院出具委托书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在医患双方对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哪家机构进行鉴定。双方在法院的指示下进行鉴定的,一般情况下不进行重新鉴定,不会因为医患双方主观意愿随意进行重新鉴定,除非是因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不合法,法院才能准许重新启动鉴定,重新鉴定的理由一定要充分、合理、合法。
鉴定报告做出之后,患方认为有遗漏的,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书面的补充说明来补充鉴定。作为患方律师,拿到鉴定报告之后,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遗漏的,或者报告无法说服自己的,有法律和医学上面的疑问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在接受质询时,患方还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充当自己这一方的专家证人,对鉴定人提出质询。
在告知义务上, 医院在很多方面应该告知患者,如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风险和弊端,有没有其他治疗方案,几种方案各自的利弊等等。另外一个就是医疗费用的问题,要充分告知患者不同方案的费用,还有转诊义务的告知,当患者的疾病已经超过了医院的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告知患者转诊转院。
患者知情同意,建立在充分告知的基础之上。 医生有义务告知病人所有的真实信息,让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治疗方案。所谓真实的信息就是医生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信息,对于病人在接受或者拒绝医疗处置方案时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包含病情预告,病情今后可能的发展,治疗决策,病的性质,采用这种治疗方案后的作用和后果,治疗依据,治疗是否会产生其他的损伤或创伤,治疗当中的风险意外,各自的利弊。
鉴定当中,构成残疾的,应当在鉴定申请中列出。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对患者后来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医疗参与度是多少。构成残疾的可要求鉴定机构一并作出残疾程度以及后期医疗费的问题,有些人残疾比较严重的可能产生护理依赖,在鉴定申请中一并提出来。
几年前做过一个高位截瘫案件,当事人比较年轻,只有20多岁,当时是2级伤残,所需要配备的残疾辅助器具比较多,比如矫形器、拐杖、特定的床,每种器具使用的年限不同。鉴定当年湖北省的人均寿命是76.6岁,在费用的计算方面,用人均年龄76.6减去她当时的年龄然后除以每种器具的使用年限,再乘以费用乘以次数,最后得出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当时赔了200多万,2/3的费用是残疾辅助器具。
另一个就是植物人,植物人有护理依赖,护理费用比较高,脑瘫的孩子存活期限特别长,长期的护理费比较高。
好了,今天跟大家分享了很皮毛的一点知识,讲得不好的地方还望大家指正,以后有问题可以互相交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