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06:15:29来源:法律常识
01(2021)苏08民终4964号
“关于钱小双主张新苏皇冠物业未经催告程序直接起诉系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物业公司向业主进行物业费催告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强制性诉讼前置程序,且结合本案事实证据,钱某某并无依法支付物业费的意思表示,新苏某某物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钱某某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02(2022)辽02民终468号
“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的上诉主张,法释〔200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该条规定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可以看出,催告并非强制,且没有相关诉讼法律规定催告是起诉主张物业费的法定前置程序。因此,就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可以先通知催收,也可直接提起诉讼。上诉人提出的催告前置的主张不成立。”
03(2021)粤0404民初37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原告举证证明通过律师函及手机短信催告的系截至2021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物业费,但自2021年6月起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物业服务人的原告在起诉前并未履行催告义务,故本院仅支持截至2021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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