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0:20:36来源: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也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归还金钱或者是有价证券,并且该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其他的归还建筑或者是物品的,都不适用申请支付令。
2、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支付令能够送达到债务人的,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不在中国领域居住的,均会导致支付令不能送达。
4、支付令需有明确的内容,包括债务双方的名称、地址、要求归还的数额、有价证券的种类、债务发生的时间、并且尽可能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支付令的优点
1、便捷、高效,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可生效。
2、手续简单,与传统诉讼程序相比,申请支付令无需传唤、审理、辩论在债权人申请后,经法院查核批准,就可以及时发布。
四、支付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申请支付令大多出现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该法条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有力支持,只要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劳动合同法》将支付令引入欠薪案件,使得劳动者可以更快捷的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大大简便了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五、司法实践中支付令存在的困境
支付令作为一种债权实现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等优点,对于法院来说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可避免复杂的诉讼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呈现出债权人、司法工作人员均不愿或极少使用支付令情况。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支付令可能因债务人异议而导致督促程序终结,使得支付令失效而转入诉讼程序,反而比直接诉讼费时更久,这也成为近年来,债权人极少申请支付令的主要原因。如在(2015)内执复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对于支付令的异议是否需要附有理由和证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督促程序特点来看,支付令异议书应当不必说明理由,也不必附证据......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关于该笔债务的已经清偿和利息已经被减免的情况应当通过诉讼,经过举证质证来综合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综上,支付令作为一种债权实现方式无论对法院还是当事人均有很多益处。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逾期不予清偿的纠纷,普通的诉讼程序过于繁琐,不利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真正发挥支付令的作用,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纠纷通过非诉程序来快速化解矛盾。这样对于当事人来说,加快了实现债权的速度,而对于法院来说,不仅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也有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让渡给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
作者:鲍坊锋、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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