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3:19:26来源:法律常识
在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常见问题有哪些呢?
1、隐瞒病情导致遭拒败诉
2、未按期交纳保险费导致保单失效
3、代签字影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
4、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不明引发的保险金领取及分配纠纷
5、.免责条款中的明确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解问题
6、轻信“保险当存款”引发纠纷
7、免责条款未说明引发纠纷
保险纠纷如何解决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
一. 非诉方式。
如果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行为,保险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或保监局反馈情况。二是通过保险调解委员会来调解。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已经在国内建立了成熟的保险调解制度。
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员公司;
2、受理保险个人消费者;
3、调解必须完全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同意情况下,调解委员会无权强制调解;
4、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5、未经诉讼等法律程序;
6、争议纠纷金额不高于10万元。
二、打官司解决。
主要诉讼、仲裁。仲裁时需要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的。仲裁组织虽是民间机构,作出的裁决和法院判决书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未履行裁决,保险消费者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相对于仲裁,诉讼的方式比较普遍。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一般有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常见的司法活动,法院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保险纠纷,因涉及到保险相关知识专业性很强,建议最好是聘请专业的保险律师。笔者荆华律师接触的众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中,曾遇到典型的一个案例,在于中暑身亡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其实法律法规并未作明确规定。本案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且约定因疾病身故的免责。因此保险公司拒赔认为i中暑属于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我方则认为中暑不属于疾病。各方其实对中暑是否属于疾病范畴的理解存在差异。笔者律师认为,现代医学对疾病的定义本身从不同角度考察可以给出不同的定义。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对“疾病”的定义也未做特别明确约定,且当事人对该保险条款内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外,律师也特别注意到本案并无任何其他证据能证明原告有因中暑而导致的疾病。因此,中暑身亡也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并非本意,也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所约定一致,因此未超出保险合同拒赔范围。法院后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笔者荆华律师遇到的案件中,法院审理过程中,特别在对格式条款的相关判定上,一般对保险公司是否已明确告知且特别提示作出更高要求。
附相关法律:
《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