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13:17:5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邹宇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近期,除了法规明文规定的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大补偿方式外,“房票”一词火了。这源于多地集中出台并推行“房票安置”政策。可啥是“房票”?很多老百姓都一知半解。
被征收人看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也是眉头紧锁,疑惑重重:这“房票”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呢?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下面,小编就结合目前各地出台的“房票”政策,和大家聊聊“房票”究竟能选还是不能选。
纵观目前各地出台的“房票”政策,房票安置是指征收方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的房屋安置行为。
通俗点讲就是,选择房票安置,被征收人拿到的不是人民币,也不是安置房,而是一张票证。这张房票是征收方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上面会记载房票持有人,房票总额,被征收房屋面积等内容。被征收人可以拿着房票去购买指定楼盘的商品房,房票总额可以冲抵购房款。
1.房票使用受地域限制:
根据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一般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只可在征拆地本区域使用,个别地方政策允许跨区使用,但使用范围也仅限于本市。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大可能通过房票搬离所居住生活的城市。
2.房票安置政策性优惠力度较大:房票奖励+税收减免
各地为推行房票政策,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都给予了较大的政策性优惠。以浙江海宁为例,根据《海宁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中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现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房票奖励。
其次,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3.房票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征收方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实行货币补偿。各地出台的政策对房票使用期限规定也有所不同,短则6个月,长则24个月。
4.房票采取实名制,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本人自购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
不难发现,房票安置的本质是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各地出台房票安置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本地房地产市场消费,缓解征收方安置补偿的财政压力。但是,作为被征收人,到底该不该选择房票安置呢?
答案是:需要因人而异,因地制宜。
房票安置不同于普遍认知的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拿到的不是人民币,而是房票。
众所周知,人民币全国通用,但房票的使用可是受地域限制。有些被征收人,若已经准备迁居其他省市,没有本地购房需求,即使房票安置优惠力度再大,选择它的价值也不大。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房票安置看似增加了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选择,但同时意味着被征收人在购房时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此前,被征收人和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属于行政协议。现在,根据个别地方的房票安置政策,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得自己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此处的购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两份协议,权利行使的相对方不同,适用的法律也有所区别,若发生纠纷,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大相径庭。
两相比较,结合现在房地产行业的状况,站在老百姓的角度看,自行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风险显然更大一些。
目前,房票政策许多地方还是处于试行阶段,其中涉及的很多问题还未完全浮出水面。政策虽好,被征收人也不要轻易听信利好宣传,头脑一热盲目跟风。
若想在征收过程实现利益最大化,被征收人还是要考虑自身情况,第一时间和相关专业律师沟通,全方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政策,慎重选择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票一旦选了,产权调换安置就选不了了,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就都有可能发生,这点被征收人一定要事先掂量明白。
在明律师给大家的建议是,在作出选择前一定要充分研究当地的房票使用规范,重点关注其中是否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购房者之间交易实施监管的内容。如能有政府背书,房票的法律风险就有望得到控制,被征收人或许就更加愿意做出这样的新选择了。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