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7 23:18:17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患者苏某某先后于2019-03-12、2019-03-14、2019-03-19、2019-03-21四次至被告处就诊,主要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甲亢性心肌炎?甲亢复发?3、高血压病4、冠心病、心房纤颤。苏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转x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4月5日,共计住院15天,诊断为:脑疝,2019年4月5日,苏某某因大动脉栓塞引起的脑梗死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19年3月21日下午原告宋某农的妻子苏某某(原告宋某志的母亲)到被告处看病输液,由原告宋某农陪着苏某某输液。苏某某输上液后,原告宋某农告知被告离开医院,待原告儿子宋某志来到医院时,发现母亲已经跌倒于地,言语不能意识不清,有少量呕吐物,没有医护人员在场。原告宋某志赶紧呼叫医护人员,打120送至人民医院,后经15天抢救苏某某于2019年4月5日死亡。苏某某死亡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
三、医方观点
1、患方亲属苏某某死亡与医方医护人员诊断、治疗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患方亲属苏某某系老年患者,自身患有疾病,于2019年4月5日在x市市人民医院死亡系其自身所患疾病所致,有x市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为证。患方亲属患病在x市市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与医方医务人员诊断、治疗、护理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医方医务人员在对患方亲属苏某某诊断、治疗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操作常规。患方亲属苏某某突发疾病与医方医务人员巡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患方称其亲属死亡是由于医方疏于管理的过失导致没有证据证实,医方对于患方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2、本案应应由患方对其主张的其亲属苏某某死亡与医方医疗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医方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差错,患方亲属苏某某因患病死亡与医方治疗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方不同意患方主张的各项赔偿。
四、鉴定意见
x市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苏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建议介于轻微至次要程度范围。
五、医疗过错分析
1、依据送检材料,本案患者具有冠心病、房颤、高血压、甲亢病史多年,四次就诊被告处测量血压提示其血压控制可,外院复查甲亢三项均正常。患者2016年于x市市人民医院行冠脉造影示:冠脉呈左优势型,LM开口正常,走向正常,LAD开口弥漫性狭窄30-50%,近端60%狭窄;LCX中段70%局限性狭窄;RCA开口正常,近段可见散在斑块,PDA中段约50%狭窄。
复阅患者2019-03-21-15:34心电图显示P波消失,出现f波,ST段压低,T波倒置/低平等异常波形,具有房颤、心肌缺血的心电图特点,结合患者病史,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患者2019-03-21就诊时具有房颤,急性心肌缺血,冠心病的病情特点。
2、患者2019-03-21-15:34心电图具有房颤、急性心肌缺血病情特点,并具有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可能。就患者此时心脏病情特点而言,医院需警惕是否存在附壁血栓以及加强防范脱落栓塞可能,具有进一步完善检查、严密检测病情变化的必要性。审查送检材料,未见医院进一步针对患者心脏病情给予心脏超声检查,未见心肌损伤标志物测定等,提示医院对患者心脏病情特点认识不足,对进一步明确诊断,防范并发症发生具有一定不利影响。
3、复阅患者2019-03-22头颅CT片(片号100334053)示右侧额叶、顶叶、颞叶及基底节区大面积脑梗死。结合患者入院时临床症状体征,提示患者右侧大面积脑梗死可以明确。进一步复阅患者2019-03-24-09:43头颅CT片(片号100334053)示右侧脑梗死范围较前片明显增大,右侧侧脑室明显受压,中线结构左偏,提示脑干及右侧大面积脑梗死并脑疝形成。
4、本案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剖验,不能从病理学层面对患者颅脑、冠脉、心肌组织、附壁血栓等情况以及死亡原因进行准确判断,仅能依据现有临床病历资料进行分析,具有一定鉴定局限性。就现有临床病历材料而言,本案患者主要考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特点。
5、综上所述,被告医院在为患者苏某某诊疗过程中,2019-03-21对患者心脏病情特点认识不足,入院检查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进一步明确诊断和防范并发症发生可有一定不利影响。医院予以相应输液治疗符合患者病情治疗需要,但在对患者监管护理工作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患者病情变化的及时发现及救治具有一定不利影响。
六、法院判决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x市x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94184.5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