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2:59:39来源:法律常识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刑诉〔2022〕5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山东省嘉祥县**小区**室。2021年12月6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1年12月1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21年12月16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重婚案,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兰州新区**村村民王某甲在兰州新区**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申领结婚证,共同孕育一男孩王某乙。2011年底,被告人周某某与王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吵架,随后被告人周某某离家出走前往山东省嘉祥县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了嘉祥县**镇**村村民张某甲。2013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与王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张某甲在嘉祥县举行婚礼并与张某甲共同孕育一男孩张某乙。2019年9月9日周某某与张某甲因子女抚养、析产纠纷诉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与王世万在兰州新区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