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深圳经侦律师,这类p2p涉嫌非法集资怎么处理

时间:2022-12-18 01:00:58来源:法律常识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近期多家P2P网贷平台被立案侦查,部分机构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自设资金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现阶段,在P2P网贷领域,还存在部分平台仅提供资金撮合服务,而风控人员、设施及制度都比较薄弱等风险,建议网贷机构建立详细的不合规业务清退时间表,逐步压缩不合规业务。

事实上,2018年,已有近1300家网贷平台陆续退出P2P行业。如不久前,千亿级网贷平台宜贷网发布良性退出公告,平台内所有产品停止发标,关闭注册和充值通道。

借“资金池”暗箱操作

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风暴远未结束。

1月10日,记者从深圳经侦官微了解到,自去年5月以来,深圳市多家P2P网贷平台出现无法兑付问题,截至目前,深圳市公安机关共对62家网贷平台立案侦查,对19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境外抓获9名涉网贷平台犯罪嫌疑人,完成相关案件追赃挽损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

从深圳经侦公布的已立案侦查的P2P网贷平台名单来看,包括投之家、链金所、中融投等。其中,投之家和P2P网贷行业最大的门户网站“网贷之家”曾同属盈灿集团,一度被认为是最不可能跑路的平台之一。2015年,投之家还曾获得过国内风投机构创东方、赛富亚洲的投资。

“目前,国家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正在进一步加强,比如要求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要求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针对不同的机构分类处置等,P2P平台目前正朝着良性、健康、稳健的方向发展,但风险和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资金池”即是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之一,不少P2P平台逾期和跑路都和此有关。2019年开年,合肥经侦官微公布了一起通过非法集资利用“资金池”进行暗箱操作的P2P案件及相关细节。2018年6月,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发现安徽胜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警方侦查发现,该公司搭建“胜辉贷”P2P理财平台,通过网络推送APP链接让投资人下载APP进行投资,对外虚构有借款人用汽车做抵押发布借款标的,让广大投资人将钱借给这些借款人,从而获得高额利息。该公司涉嫌自设资金池,将投资人的资金汇集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至自己控制的私人账户,并未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其他任何经营和投资。

“期限错配和资金池属于违规行为,均被明确禁止。在实践中,由于网贷行业仍处于合规整改阶段,涉及上千家平台存量违规业务的纠正,任务繁重,监管力量无暇他顾,被一些平台钻了空子。随着备案工作的有序推进,行业内的各类违规行为有望得到根本性防治。”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对记者表示。

所谓的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类似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暗箱。在资金池模式下,投资人无法监控出借资金的去向,无形中加大了P2P平台挪用资金、借新还旧的风险。

打个比方,A先把钱借给P2P平台,平台再将资金转借给B,如果A借款未到期但提前取现,或者B无法按时归还借款,这时P2P平台就需要挪用新用户的资金进行垫资。在“资金池”模式下,投资款和标的无法一一对账,久而久之,一旦坏账率提高,新资金跟不上来,账就乱了。

目前,资金池模式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去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深圳市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的通知》,合规检查重点关注十个方面,“是否有资金池,有无为客户垫付资金”被放在了前面,成为重中之重。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晋告诉记者,关于资金池以及期限错配,现阶段存在的监管难度在于,对于上线存管系统的网贷机构,如何保证网贷机构已经实现全量上线银行存管,尤其是存管系统切换;部分存管银行可能存在存而不管的情形。另一难点是,在解决流动性的债权转让时,如何认定债权比较合理的持有期限、转让频次等。目前,各网贷机构的做法不尽相同,监管也无明确的口径。但若采取统一标准,对于网贷机构各类不同的产品,也会造成影响。

假标自融隐忧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P2P行业要规范健康发展,除了资金池,目前还面临另一隐忧——假标自融。“P2P平台自融的情形多种多样,有的是完全虚构融资项目,将所融得的资金用于挥霍或者占为己有,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有的虽然虚构融资项目,但将融得的资金投资到其他项目或者投资到自己或关联方的实体企业,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娄秋琴分析表示。

此前,由于投资的多家P2P平台包括牛板金、聚财猫、君融贷等几乎全部“爆雷”,VC机构春晓资本被称为“风投界毒药”,并一度被指涉嫌关联融资甚至自融。对此,春晓资本去年8月中旬曾发声明予以否认,但8月底,春晓资本创始人韩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

早前的一份举报信透露了另外一些细节。2017年8月,九有股份收到上交所问询函,上交所收到九有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春晓金控(春晓资本运营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人称,春晓金控在君融贷业务上存在多项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我融资、自我担保等。

娄秋琴进一步分析,P2P平台一旦涉及自融,就已经脱离了信息中介的本质,属于国家整改甚至取缔的对象,将面临淘汰整合甚至市场退出。如果涉及非法集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还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将面临刑事审判和刑事处罚。

“如果平台存在自融的情形,尤其是假标的情况下,资金的流向、最终使用用途,投资人均无法准确获知。而前期已经发生的e租宝、快鹿等案件,投资者的资金被平台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挥霍,或者用于投资股票等高风险领域,并且平台发假标后,往往会借新还旧,兑付风险逐渐增大,如果最终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向投资人兑付,投资人损失投资资金,也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冉晋告诉记者。

对于如何规避自融,冉晋认为,对于平台而言,如果要持续经营,并且希望获得备案的,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其次,前期“爆雷”也出现了如春晓、卢家帮等事件,平台应当完善相应的制度,对于融资项目严格进行风控,对于存在欺诈等情形的项目应立即停止提供撮合服务;再次,对于资产系外部合作机构推荐的,平台应当对于外部合作机构进行审慎、定期评估,避免合作机构本身存在欺诈等情形。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网贷项目时,应当查看借款项目的信息披露内容,建议多筛选同一平台多个项目、多个维度进行对比,如果发现借款人或者借款项目存在雷同、相似的情形,应当谨慎进行选择。

千亿级P2P平台良性退出

1月10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互联网金融试点企业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资格的公告(二)》称,2017年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已责令云南省35家互联网金融试点企业及76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全部暂停开展新业务,全力处置存量业务及风险。

2018年12月29日,千亿级网贷平台宜贷网发布《关于宜贷网良性退出的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平台内所有产品停止发标,关闭注册、充值通道;暂停发放所有补贴及奖励,暂停红包提取,关闭金币商城;登陆、查询及提现等其他操作功能不受影响;平台成立良性退出工作组,启动有关工作。

网贷互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国内P2P网贷平台数量累计达6430家,其中,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1021家,相比2017年底减少了1219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5409家。从2018年情况来看,全年退出行业的平台数量为1279家,其中转型停业平台621家,问题平台658家。

“目前,网贷平台还存在存量不合规业务清理、如何保证持续合规经营问题。另外,也有部分网贷平台可能仅提供资金撮合服务,而风控人员、设施及制度都比较薄弱,或者存在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的情形。”冉晋表示,对于不合规业务,建议网贷机构建立详细的不合规业务清退时间表,逐步压降不合规业务;以此次合规检查为契机,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风控较弱或者存在风控外包的网贷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风控制度、风控部门。

“对于P2P平台目前出现的风险,应当实行疏堵结合。”娄秋琴表示,首先,可加强其他配套措施予以解决,比如提高入门门槛、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第三方存管制度等。再次,一方面,P2P平台的从业者应当加强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多与专业法律人士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国家最新政策和动态;另一方面,P2P平台的投资者对投资也应当审慎对待,做好基础的调查,避免投资风险。最后,P2P的兴起与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实背景是相关的,国家对这些企业也应当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好这个问题,疏堵结合。

国内某资深P2P分析人士建议,在自律检查过程当中,可结合公司发展实际,监管规则可有的放失地进行一些调整,既使行业能够存活下去,同时也使行业秩序有条不紊。对于有一定的存量资产,同时又不可能实现备案的平台,可以选择积极退出。

娄秋琴建议,除了对设置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强配套制度的跟进,比如完善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P2P平台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对客户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对符合放款规则或规定的,资金才能通过存管账户放给借款人,做到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通过监管,避免以新还旧和拆东墙补西墙,避免掩盖流动性错配风险。

P2P?还是非法集资犯罪?

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最高检给出了意见: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1月30日,“两高一部” 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通报近年来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典型案例共五起,包括河北省廊坊市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周一玮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胡方尧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蒋洪伟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广怀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近期出现多家P2P网贷平台的“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缐杰副主任指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意见》指出,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缐杰介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其中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缐杰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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