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9:50:35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4日至7月16日,原告赵某某因被诊断为“左乳乳腺炎、乳腺脓肿、乳头溢液”,在被告x医院主要治疗32天。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诊断为左乳腺癌行手术治疗。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多次因左乳癌术后,在被告处进行化疗、对症治疗、检查及化验等,自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5月27日共计住院167天,实际花费医疗费46389.73元,后原告又多次前往北京、上海、湖北、广东、等其他医院检查共计花费门诊医疗费4983.77元。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55493.72元、伤残赔偿金214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700元、营养费16700元、交通费4000元、必要的住宿餐饮费6000元、复印费462元、邮寄费22元、辅助器具费11000元、鉴定费24750元,共计458397.72元。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原告的病情诊断及手术治疗都是正确的,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部分医疗费,不应按照整个治疗过程计算,医院诊断后都应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及化疗,前述费用是必然发生的,对于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应当按照票据根据比例赔偿。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建议,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四、鉴定意见
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拟次要~同等责任为宜。赵某某为八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实为乳腺原位癌,而错误的诊断为乳腺导管浸润癌,病理诊断属于误诊,而乳腺原位癌可以行保乳手术,治疗时没必要完全切除乳房,手术后也不应该追加术后化疗。且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单内容书写欠规范、知情告知不符合常规、因被告误诊的医疗过失行为可能致原告丧失替代医疗方案知情选择权。
六、庭审意见
本院对鉴定机构关于原因力大小的鉴定建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应按照次要~同等责任中的4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各项损失,结合被告应承担的比例予以计算。关于医疗费,本院支持23118.08元(51373.5元×45%)。原告主张医保报销的费用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方也应当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住院医疗票据中“基本统筹本次支付”部分及门诊收费收据中“统筹支付”部分的费用已在结算时扣除;
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计算20年,共计支持96309元(35670元/年×20年×30%×45%);关于精神抚慰金,支持4050元(30000元×30%×45%);关于住院伙食费及营养费,计算住院167天,均支持7515元(100元/天×167天×45%);关于交通费,鉴定产生票据为1295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他交通费酌情考虑1500元,共计支持1257.75元[(1295元+1500元)×45%];
关于住宿及餐饮费,原告提供鉴定产生的票据金额为1407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其他住宿及餐饮费,酌情考虑2000元,共计支持1533.14元[(1407元+2000元)×45%];关于复印费,原告提供票据金额为462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支持207.9元(462元×45%);
关于邮寄费,原告提供收据22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支持9.9元(22元×45%);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无任何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据金额22250元,本院支持10012.5元(22250元×45%)。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赵某某以上一至十项共计151528.2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