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0:16:41来源:法律常识
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实际卖房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亲自代人看房、或者直接出面签订合同,而是委托他信任的人代理办理相关事宜。
本律师就在近期遇到一则相关的咨询,咨询人是卖房人,他说因为疫情原因其在外地,本地的房屋就授权他的兄弟代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一切房屋买卖事宜都已谈妥,其兄弟就是在中介处与买房人一起签订合同而已,真正实际房屋过户时,卖房人也就能够返回本地亲自办理了。当时因为各方都知道卖房人不在本地,所以也都对于其委托兄弟代为合同签字的事情没有异议。
但是,签订合同后买房人又反悔不想购买该房屋了,就以卖房人没有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为由,主张其兄弟代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卖房人返还已经收取的房屋买卖定金。
针对这个事情,虽然当时签订合同时各方都知情也同意,但是因为的确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所以被买房人找到了理由。但是就此事的法律关系其实涉及的还是在无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何有效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结合到前面提及的情况中,虽然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各方都知道情况并同意由卖房人的兄弟代签合同,实际也最终成功签订了合同,可见当时的买房人是相信卖房人的兄弟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再者,卖房人并没有反悔说不卖房了,卖房人一直是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见也是愿意对其兄弟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的,自然也不构成代理无效的情况。
所以,综合这种因素,本律师还是更倾向于认同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人反悔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后果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