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2:39:01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不自行拆除违建,行政机关能不能代履行?
朋友们可能并不了解“代履行”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义务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主体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由义务人支付报酬。举个例子,行为人在运输木材过程中将木材倾撒在道路上,为了尽快恢复交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清障机构进行清理,事后由行为人支付相关费用。那么如果行为人建设了违建而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能不能委托其他机构代履行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一下!
2011年,邓先生未经规划审批搭建亭棚一座,用作古玩、工艺品销售。亭棚系彩钢棚结构,约13平方米。2014年,政府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对邓先生的违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邓先生限期拆除,同时通知如果邓先生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则会被代履行。后邓先生的房屋果真被某拆迁公司拆除了,邓先生认为政府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一方面是在法定的诉讼或者复议期间内实施了强拆行为,另一方面是政府运用代履行是错误的。而政府认为代履行也是在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代履行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尽快打造美丽城镇。
对于邓先生主张的第一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对于该案是否适用代履行这一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因为代履行方式应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迫在眼前的危害为前提,而本案中的违建在2011年就已经存在,并没有迫在眼前的危害,故代履行一般并不适用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以上就是关于当事人不自行拆除违建,行政机关能不能代履行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