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检察院让受害人找律师,诈骗案检察院让受害人找律师怎么办

时间:2022-12-28 16:39:53来源:法律常识

成功案例|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成功取保

一、前言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基于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轻罪辩护的核心在于诈骗行为、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在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发生混同。本案则是前期侦查阶段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后期被检方以诈骗罪起诉的一个案例。


二、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中旬,C某等人受他人指使,在某大宗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设的农产品现货交易网络平台上先后挂牌交易并无现货的灵芝、丹参农产品,以客户亏损额60%的高额分成比例招募大量代理商,由代理商与讲师在直播间配合,以投资为名招揽投资人员进行交易,通过超级账户控盘、讲师反向带单等方式,制造投资人投资亏损假象,骗取大量钱款。

被告人李某与另外两位成员成立“HT”代理商,在网络上负责招揽投资人进入直播间听课,冒充股民、讲师、客服等角色,在直播间配合讲师讲课,并取得投资人的信任。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与另外两位共犯人员被上海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三、取保的经过

【侦查阶段】

李某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即委托了本律师,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对李某进行会见,详细了解了案件具体的发生经过,包括当事人参与的时间、程度、获利、所起作用、事情严重程度等,初步判断其是否构罪、罪名是否符合、有无在本阶段取保的可能,明确辩护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为由对李某作出批捕决定。批捕后,本律师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向检方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协助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最终检察机关同意对被告人李某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成功取保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四、经验总结

“诈骗罪”罪名的辩护要点需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件进行分析,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以及被害人是否因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律师从主观上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李某在成为代理前在网上查询了该农产品交易所平台,了解到该平台得到了政府的相关批文建立,在相信该平台真实存在的前提下才成为了代理商。后续的灵芝项目是大区直播间的老师向投资者自行介绍,其本人认为该平台是真实的,由于投资者的获利亏损只是一个概率行为,其代理行为只是让投资者了解有该渠道平台的存在,并不是为了骗取投资者的本金,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李某到案后,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即使是犯罪,也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退赃,态度良好,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李某到案已有一定时间,案件事实基本情况已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机。在律师的积极争取下,最终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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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 什么情节下可以提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2. 什么情况下应当提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3. 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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