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8:58:3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7日14时许,王某驾驶京AB0000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村某庄园门前倒车时,车右后部将薛某挤压撞到墙上,导致其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王某于案发当日投案自首,到案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赔偿薛某家属并取得薛某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开庭审理中王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没有杀人的故意,过失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二者的区别:一是是否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二是交通肇事罪是特殊的过失犯罪,同样是因为车辆造成的死亡,重要看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范围,进一步看是否违反了公共交通法规和规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本案中案发地点不是公共交通范围,并且被告人在倒车时没有看到有人在后面,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律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