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8:59:01来源:法律常识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把行政裁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混同,一味地认为举证责任是由行政机关负责,这是错误的。
一、土地权属行政裁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裁决的本质就是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的裁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权属的行政裁决也不例外,土地权属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争议的土地的历史沿革和使用情况最清楚,对其主张的理由依据也最为清楚。因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权属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权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岀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应当岀具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权属的行政裁决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在证据方面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负有查证核实的责任,对未经查证核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争议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被告行政机关要对自己在行政程序中作岀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行政裁决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行政诉讼中采用的是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