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3:54:2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描述
2016年2月份梅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普陀区长风新村板块的2房,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6年3月份上海市针对买房条件出台了新政策,加上贷款政策的微调,后房东因为贷款事宜要求变更买卖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一致诉至法院,我所律周宇龙律师、周道平律师作为买家梅先生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最后顺利帮助梅先生买到了心仪的房子。
办案经过
2016年2月份梅先生购买了房东位于普陀长风新村板块的2房,约定房屋价格560万,其中220万通过银行组合贷款(商业贷款110万+公积金贷款110万)给到房东,双方于2月份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4月底之前过户,之后上海市贷款政策出现了微调,贷款政策收紧,放贷时间延长,而后在3月份时房东因为公积金放贷无法达到预期时间,要求买家梅先生更改贷款模式,要求全部商业贷款并要求变更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因为协商不一致导致审税、过户时间都发生了延迟。我所律师周宇龙、周道平律师接受买家梅先生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后又积极与房东谈判协商,多次发函催告要求房东积极履行买卖合同配合买家审税、过户。
办案结果
经过我所周宇龙、周道平律师的前期多次努力谈判协商,双方最终在诉至法院后达成了调解,房东继续履行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家梅先生顺利拿到了心仪的房子。
律师感言
我所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熟知上海市二手房交易政策,处理过各种疑难案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主体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尊重契约精神,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文案:张静静
编辑:朱秋月
审核:周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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