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4:12:1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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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本律师接待了多宗“耍朋友”谈恋爱期间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咨询,现对此作如下专项简析,与朋友们分享。
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当今社会的人在结婚前“耍朋友”谈恋爱, 合适就结婚,不合适就分手,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已经是普遍的现象。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因为彼此爱慕和喜欢,而在“耍朋友”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感情交流和性行为,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没有主观上故意的隐瞒和欺骗,只要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恋爱的名义骗财骗色,所致的怀孕、流产,那么通常都是属于情感和社会伦理道德范畴,一般是不作为法律问题处理的。
二、极端情况下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
以下本律师以经办过的案例进行简析。“男方自称离异,女方因与其结婚为目的而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女方得知男方并没有离婚后精神受创,那么女方是否有权向男方主张赔偿那?”。
1、“耍朋友” 极端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指,一方通过自我承诺及其亲友协同方式,恶意对另一方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直接导致对方事后知晓真相后精神上备受打击;
2、男方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其行为侵害了女方人格权下的性权利,直接误导了女方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男方有配偶如还与女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还涉嫌构成重婚罪了。
本律师特别提示,朋友们如遇到此类纠纷时,首先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去处理,其次需要确定性质是否属于法律问题,最后鉴于举证、法律适用等均涉及专业法律实践范畴。故,还建议朋友们在通过法律讨回公道时,应及时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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