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以后不能从事什么工作,陈洪兵刑法

时间:2022-09-27 19:10:09来源:法律常识


三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原条文

现条文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疑难问题:

1. 该条有哪些修改?为什么修改?

2.有关“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的立案标准规定,有无疑问?

3.该罪有未遂成立的余地吗?

4.为了与侵犯著作权罪相区分,应否将本罪中的“销售”限定为“零售”?


三十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原条文

现条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一)疑难案例:

1.甲是A公司的业务骨干,基于职务行为研发了一种产品,其中含有商业秘密。甲代表A公司负责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按A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产品,产品给A公司使用;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归B公司,使用权归A公司。甲离职后成立C公司,让B公司给C公司生产前述产品,使用该产品进行后续营利活动。

2.甲公司帮助苹果公司生产手机屏幕等部件。据保密协议规定,若所涉屏幕的商业秘密泄露,甲公司需要面临巨额赔款。但是,由于流程问题,该商品秘密事实上很容易被泄露,如在安检的时候,工人拿一块玻璃出去。甲公司的员工张某因此将该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甲公司报案时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是甲公司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二)疑难问题

1.该条有哪些修改?为什么修改?本罪的修改意味着从结果犯变为情节犯吗?

2.《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普遍认为“本罪真正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修改后将犯罪成立条件由原来的“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对于本罪的实行行为还应坚持以前的观点吗?

3.商业秘密是否财产?盗窃他人商业秘密后出售,是否构成盗窃罪?

4.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是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5.如何理解认定“情节严重”?还能认为本罪是实害犯吗?

6.科技人员参与单位科研项目,在未取得研制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设计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将商业秘密转给对方获取转让费归自己所有的,如何处理?

7.科技人员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单位所有的商业秘密的,成立本罪吗?


三十二、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疑难案例

甲公司想获得一个建筑工程,自己投标后,又与并不想投标的乙丙丁公司约定谁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甲公司,并帮他们缴纳了保证金。乙公司中标后按约定转包。

(二)疑难问题

1.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2.如何理解本罪的“情节严重”?

3.“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与“情节严重”之间,是并列递进关系还是选择关系?

4.司法解释关于违法所得数额大、采取贿赂手段以及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应予立案追诉的立案标准规定,有无疑问?

5.串通拍卖,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6.能否认为第2款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成立本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7.《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据此认为本罪的主体不能是自然人?


三十三、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疑难案例

1.被告人何某窃取吴某手机SIM卡后,登陆吴某支付宝并变更密码,随后通过花呗购买1部手机,消费6000余元,又通过花呗在大众点评网消费187元。

2.被告人甲乙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伪造证件,将所租汽车质押借款骗取他人现金。

3.某公司负责人甲伙同某银行副行长乙,通过虚构应收账目方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到期后甲无力还款。乙建议甲拆借6700万元,还款后余下的2700万元作为下一笔贷款的保证金。甲遂找到丙,采取伪造业务往来、重复担保方式骗得丙的信任,承诺一旦银行放贷就会还款,丙同意借款。乙在甲与丙签协议时口头承诺银行会继续放贷。丙向乙转款6700万元后,银行划走4000万元后将2700万元返还给丙,拒绝再借款给甲。甲无力还款,丙损失4000万元。

(二)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是什么?

2.合同诈骗罪的设立有无必要?

3.合同诈骗罪的构造是什么?如何把握第5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4.应否承认所谓“事后故意”“事后非法占有目的”?

5.对于采用其他虚假担保方式,如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从事合同诈骗行为的,应当适用哪一项规定?

6.行为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产权证明,但该产权被法律规定不得作为担保物的,能否认定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7.行为人提供了真实的足额担保,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想法,骗取对方财物后转移担保物,导致担保权不能行使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8.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并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实施本罪第3项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9.能否将“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解释为包括客观上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与主观上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想法两种情形?

10.如何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

11.能否以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为由,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

12.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与该合同在民法上是否有效,有关系吗?

13.如何处理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对“合同”应否有所限制?

14.如何处理本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骗取货款后提供伪劣产品,是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15.未达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但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6.骗租汽车后伪造相关证件,再利用骗取的汽车与伪造的相关证件,将汽车“质押”给他人,骗取他人现金的,如何处理?

17.能否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就不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

18.第4项的既遂标准和实行行为是什么?

19.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确实打算履行合同,也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产生非法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产据为己有、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想法,也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只是单纯逃匿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吗?


三十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疑难问题:

1.传销活动有哪些种类?本罪规制的是哪种性质的传销活动?

2.如何评价所谓“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3.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传销活动或组织?

4.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参与传销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

5.本罪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6.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骗取财物”?

7.成立本罪是否需要客观上骗取了他人财物?

8.本罪与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9.本罪与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0.将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结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三十五、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疑难问题: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何谓“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该罪何以在废除投机倒把罪之后成为新型“口袋罪”?

4.如何进行所谓的“同类解释”?

5.何谓“违反国家规定”?

6.将使用POS机套现认定为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7.能否简单地以“经国务院批准”为由,将部门规章认定为国家规定?

8.将受过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以及造成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认定为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9.应否将“以营利为目的”添加为本罪不成文的主观要素?

10.应否对本罪构成要件行为进行实质的解释,必须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构成要件之外?

11.应否将本罪理解为职业犯(当然不排除营业犯),经营行为必须是反复继续实施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

12.对于未经批准进口药品在境内销售,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吗?

13.司法机关是否不仅要防止本罪的第4项成为口袋罪,还要防止第1项成为口袋罪?

14.应否将本罪第2项中的“买卖”限定为买进并卖出,而且必须将买卖行为作为经营行为,即以反复实施买卖行为的意思买卖上述许可证、证明与批准文件的,才能认定为本罪?

15.对于仅购买或者仅出卖,或者虽然既买又卖但没有将买卖作为经营活动的,是成立本罪,还是刑法第280条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十六、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疑难问题:

1.如何把握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是对立还是包容关系?

2.司法实践中试图通过价格、费用是否悬殊来区分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做法,合理吗?

3.如何评价强迫借贷的行为?

4.能否认为,成立本罪仅限于强迫被害人与行为人从事交易活动,而强迫他人与第三人从事交易活动的,不构成本罪?


三十七、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在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股东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份的,是否成立本罪?

3.何谓“转让”?非法出租土地,是否构成犯罪?

4.直接变卖农村集体土地,将农村土地作为宅基地出售给他人,将承包经营的耕地转让给他人用于开发房地产的,构成本罪吗?


三十八、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疑难案例

1.甲得知妻子有外遇后想自杀,站在阳台犹豫要不要跳楼,楼下围观群众甚多。出租车司机乙载客路过无法通行,便朝甲喊,“要跳你就快点跳啊!”甲随即跳楼身亡。

2.吴某因经济困难与妻子夏某商量一起上吊结束生命。次日,夏某准备了凳子和绳子,将吴某扶到凳子上,将绳子一端系住吴某的脖子,另一端系在下水管上,然而将吴某脚下的凳子拿开,吴某窒息而死。后夏某害怕,打消自杀念头。

3.甲因琐事与乙发生纠纷,冲上去打了乙一巴掌,乙被打倒在地,头部撞在水泥地板上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

4.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吵、撕扯,不久,被害人倒在路边的绿化带内,甲继续对乙进行推搡、厮打,后乙站起身走了几步便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心脏病发作死亡,争吵、厮打时的情绪激动是冠心病的诱发因素。

5.乙女与甲男有暧昧关系,乙女唆使甲用毒苹果杀害自己的妻子丙,甲同意。几天后,甲把毒苹果递给了妻子丙。妻子丙接过苹果后,随手将苹果递给小孩丁吃。甲见状说“不要把苹果给小孩吃”,但未实施其他任何阻止行为,丁死亡。

(二)疑难问题

1.“故意杀人”中的“人”,应否限于“他人”?

2.自杀构成犯罪吗?

3.人的始期和终期如何确定?

4.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吗?

5.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

6.误以为自己在进行正当防卫而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吗?

7.基于报复杀人、奸情杀人,应当从重处罚吗?

8.将杀人后的碎尸行为作为判处死刑根据的做法,合理吗?

9.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中的“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0.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上述拟制的杀人行为,能否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是什么关系?通说认为只要危害了公共安全就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有无疑问?

12.如何处理“相约自杀”案件?

13.如何处理致特异体质者死伤的案件?

14.如何评价“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医生对可能治愈的患者说“你得了癌症,只能活两周了”,进而使其自杀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吗?

15.处罚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根据是什么?

16.如何区分帮助自杀与故意杀人?

17.有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8.阻止他人救助落水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19.何谓“情节较轻”的杀人?

20.“情节较轻”不仅包括不法程度的减轻,而且包括责任的减轻,能否认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包括责任的加重与预防必要性的加重?

21.将防卫过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之后,是否还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

22.对杀人预备选择了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之后,是否不再适用“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23.能否认为抢劫杀人的,成立抢劫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24.能够认为放火烧死一个人,成立放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吗?

25.能阻止他人自杀吗?

26.在他人就要上吊自杀时,将绳子剪断,他人掉下来摔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27.他人跳海自杀,行为人奋力相救,他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将行为人拽下海中淹死呢?

28.有关“雇凶者作为犯罪的‘造意者’,其对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和更主要的责任,因此对雇凶者应认定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三十九、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疑难案例

甲乙是合同制协警,丙丁是无业人员。当地的派出所对于抓获吸毒人员有“返利”规定。于是,甲乙让丙丁协助抓获。一天,甲乙给派出所所长打电话说抓了一个吸毒人员,问如何处理。所长说可罚款5000元。甲乙商量后决定罚款1万元,私分5000元。随后,丙丁见街头有人骑摩托车载两人,初步判断三人是吸毒人员。甲说可以去追,让丙丁注意安全。丙丁骑摩托车追逐该三人,该三人在逃跑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丙丁并未停车救助,后查明两死一重伤。

(二)疑难问题

1.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

2.如何理解“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未达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能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4.虐待致人死亡,能否判处低于三年有期徒刑?

5.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6.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7.故意与过失,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是对立关系吗?

8.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行为人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否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9.如何处理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10.行为人对重伤具有预见可能性,而对死亡没有预见可能性的,如何处理?

11.是应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作本罪的基本法定刑?


四十、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疑难案例

1.甲经常打骂6岁女儿乙,使乙体表、体内有多处外伤导致的陈旧伤。某晚,乙腹部剧痛,甲逼迫乙躺在地板上做仰卧起坐,乙无法完成,甲便拉着乙的双手强制乙完成动作。其间,甲听到乙头部沉重撞击地面的声音,但未让其停止,致其死亡。

2.数名被告人深夜在路上大喊大叫,旅馆主人甲对他们说“再不安静,就叫警察”。数名被告人被激怒,一个接一个地用拳头猛烈地殴打甲头部,甲倒地后,乙、丙还使劲踢甲的头部,致其头盖骨骨折而死亡。

3.甲用硬质的橡胶棒反复殴打M的头部,造成了致命伤,甲以为M已死亡,便将真相告知B。B到现场后也误以为M已死亡。为了伪装成M自杀死亡,B就将M吊在门把手上,这一行为导致了M的死亡。

4.甲是一名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被3名醉酒的人谩骂和威胁,其中一人对甲实施了暴行。于是,甲利用职务配枪殴打被害人,被害人倒地后甲仍继续殴打其头部,在殴打时枪支意外发射导致被害人死亡。对于本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

5.甲与乙是夫妻,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甲手上拿了刀,乙在夺甲手上的刀时,甲以伤害的意图,用20厘米长的厨房用刀向乙的背后捅了一刀,伤约4厘米深。乙逃向阳台,惊吓间摔下死亡。甲追上前,但未能抓住乙的身体。见乙摔下去,被告人立即下楼,将乙的尸体藏到树林后逃走。德国一审法院认定为危险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二审改判为故意伤害致死。

(二)疑难问题

1.能否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是故意内容决定的?

2.能否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行为性质不同?

3.如何区分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

4.如何区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既遂?

5.行为人持杀人故意,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但只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与严重残疾,是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6.故意杀人中止但造成了重伤,是成立故意杀人中止,还是故意伤害既遂?

7.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区分?

8.何谓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的法益是什么?行为造成他人精神障碍的,如何处理?

9.如何处理致胎儿死伤的案件?

10.致人轻微伤,能否以故意伤害罪处理?

11.我国司法实践对伤害罪入罪的门槛是过高还是过低?

12.伤害的承诺有效吗?

13.互殴造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14.能否认为故意伤害(重伤)罪,是故意伤害(轻伤)罪的一重的结果加重犯,而故意伤害致死,是故意伤害(轻伤)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

15.应否区分一般殴打意图与伤害的故意,一般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如何区分?

16.在殴打行为偶然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能否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17.如何处理“同时伤害”的案件?

18.前行为人已经着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后行为人中途参与伤害行为,被害人身受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结果由谁的行为引起时,如何处理?如何处理承继共犯?

19.刑法第238、247、248、289、292、333条致人伤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20.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21.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处,有无疑问?

22.如果处罚伤害未遂,法定刑如何选择?

2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死,是加重的犯罪构成还是量刑规则?

24.如何认定故意伤害“致”死?应否坚持“直接性因果关系”与“致命伤说”?

25.如何判断介入行为是否异常?

26.应否将故意伤害致死的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

27.德日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们能否照搬德日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理论学说和判例结论?

28.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从重论处,还是应以故意伤害罪同种数罪并罚?

29.司法机关习惯于将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妥当?

30.对同种数罪,是原则上并罚还是不并罚?

31.如何处理故意伤害罪与包含故意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关系?

32.何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仅适用于法条竞合,还是包括想象竞合?妨害公务致人重伤的,能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3.如何区分身体与财物?


四十一、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原条文

现条文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疑难案例

1.甲假装以招空姐的名义让想当空姐的人到宾馆的某个房间填写志愿等,并对被害人说:招空姐都有潜规则,如果愿意就按潜规则办事。于是,被害人就同意发生性关系,共计十位女性上当。

2.某日傍晚突然下雨,甲大喊邻居妇女乙将衣物收进屋中,但乙没有听见。由于在农村,乙家大门、房门敞开。于是,甲直接进入乙家,发现乙正在睡觉。于是,甲脱下衣裤,想拍醒乙与她发生关系。乙被拍醒后见甲赤身裸体坐在床边,就问“二哥,你想干什么?”甲说“二哥没出息”,穿上衣服就走了。法院认定甲构成强奸罪(未遂)。

3.被害人甲因生活不顺找周某算命,周某说,我和你开光后,可保生活无虞。甲问开光是什么意思,周某说就是跟她发生性关系,甲表示同意。但发生性关系后,甲生活依旧不顺,又去找周某,周某说要开第二次光,便向甲介绍了孙某,孙某双目失明,也从事算命,被害人相信后又和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后他人报案,甲在庭上表示“凭什么说他犯罪,我完全是自愿的。”

4.被告人甲是私人诊所的医生,妇女乙得了妇科病后找到甲治疗。甲提出,把药抹到自己的生殖器上,然后送进乙的体内,病才能好。妇女同意。后事发。

5.A得知B要强奸C女,事先将C打晕并捆绑了手脚,B到C处后顺利地实施了强奸行为,A在现场躲在暗处观看了全过程,待B离开后,A接着又强奸了C女。

(二)疑难问题

1.该条有哪些修改?为什么修改?

2.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3.我国的司法实践常常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或者名誉作为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否妥当?

4.对于成年妇女与幼女对象,法益是否相同?

5.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6.强奸成年妇女与奸淫幼女,应否坚持同样的既遂标准?

7.强奸罪跟抢劫罪一样,是所谓复行为犯吗?

8.强奸罪是亲手犯、身份犯吗?

9.致使幼女怀孕,是否属于“造成幼女伤害”?

10.“造成幼女伤害”中的幼女,是不满十周岁,还是不满十四周岁?

11.认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周岁的幼女?

12.何谓“强奸”?

13.能否将男子强行将阴茎插入妇女肛门或者口腔中的行为,认定为强奸?

14.“强奸”的含义是否具有相对性?

15.以非自然方式,如用橡胶棒、手指插入幼女生殖器,能否认定为强奸罪?

16.《刑法》第300条第3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又奸淫妇女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以及第259条第2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7.应否处罚所谓“婚内强奸”?在立法上有无障碍?

18.强奸“双性人”“变性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19.《刑法》第23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是否排他的择一关系,即能否认为第1款所规制的强奸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成年妇女,第2款的强奸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20.作为强奸罪手段的“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含义是否相同?

21.能否认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包括欺骗手段?

22.被害人受欺骗的承诺的有效与否?

23.应否承认不作为的强奸?

24.妇女开始同意与男子性交,中间突然叫停,男子拒不退出的,能构成强奸罪吗?

25.强奸罪的“暴力”能否包括致人死亡的暴力?

26.如何处理以强奸的故意实施致人死亡的暴力致人死亡案?

27.男子为强奸而追赶女子,女子为了摆脱强奸而逃跑时,失足掉到河里淹死了,是否属于强奸致人死亡?

28.如何区分强奸罪的预备与着手?

29.写恐吓信,以及企图到宾馆强奸而在咖啡馆投迷药的,是成立强奸罪的预备还是未遂?

30.成立“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必须认识到对方是幼女?

31.甲合理地认为13周岁的乙已满18周岁,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构成犯罪吗?

32.如何评价有关“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批复”规定?

33.应否要求强奸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

34.应否将强奸罪主观方面限定为直接故意?

35.出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强奸?

36.如何处理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37.能否认为奸淫女精神病患者一律构成强奸罪?

38.如何区分强奸与通奸?

39.如何把握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

40.如何认定强奸与通奸的转化?

41.如何把握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相互利用的通奸的界限?

42.如何处理与染有淫乱习性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等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

43.有关“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妇女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地与该男子性交,对男子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的以往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当女方由于某种原因,事后告发男子第一次实施的强奸时,应当如何处理?

44.如何处理“半推半就”的案件?

45.如何认定“二人以上轮奸”?

46.“二人以上轮奸”加重处罚的根据是什么?

47.应否将“二人以上轮奸”限定为所谓强奸的共同正犯?

48.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与成年人,以及精神正常的人与精神病患者,共同强奸妇女,能否成立“二人以上轮奸”?

49.“二人以上轮奸”有无预备、未遂、中止成立的余地?

50.如何认定“二人以上轮奸”的既遂?

5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能否包括动机卑鄙、主观恶性深等主观要素,以及曾经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反映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的预防要素?

52.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53.在网络上直播在私密空间的强奸过程,能否成立“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5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有无预备、未遂与中止?

55.何谓作为加重情节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被害人”,是否仅限于强奸的对象?能否包括被害人自杀、妇女幼女怀孕流产等后果?

56.多次强奸同一名妇女,是否属于“强奸妇女多人”?

57.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违背了妇女的什么意志才构成强奸罪?

58.性行为自主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59.妇女说发生性关系前必须吻够5分钟,被告人只吻了3分钟就迫不及待开始性交,构成强奸罪吗?

60.妇女要求使用安全套,被告人不戴安全套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

61.行为人误以为妇女同意而实施性交的,构成强奸罪吗?

62.强奸罪中的被害人承诺或者同意与盗窃罪中的被害人承诺或者同意,是否有区别?强奸罪中的被害人同意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是阻却违法性?

63.利用被害妇女处于被麻醉状态、醉酒状态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妇女酒醒后表示同意的,还构成强奸罪吗?

64.夫妻做试管婴儿手术时,医生将自己或第三者的精液代替丈夫的精液的,构成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侮辱罪吗?

65.醉酒的妇女主动要求男子与其性交,男子知道妇女处于醉酒状态仍与之性交的,成立强奸罪吗?

66.以为卖淫者为幼女而与之性交,但事实上不是幼女的,成立强奸未遂吗?

67.《惩治性侵害意见》指出,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有无疑问?

68.“当众强奸”中的“众”包括行为人本人吗?

69.乙、丙、丁在现场帮助甲强奸妇女,而现场没有其他人的,能认定为甲当众强奸妇女吗?


四十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疑难案例

1.甲女与她的几个姐妹,在街上发现了与甲女的丈夫有情人关系的乙女后,使用暴力撕掉乙女的全部衣裤,还大喊“她是小三”,引来多人围观。

2.甲婚后一直没有子女,很想有个孩子。某天,行为人将自己的精液装入一注射器,将邻居乙叫到自己家中,使用暴力脱掉乙的裤子,强行将精液注射到乙的阴道内。

3.丙边走路边看手机,风把裙子吹了起来,甲对乙说“这个女的没穿内裤”,乙想确认丙是否真的没有穿内裤,于是跑过去将丙的裙子掀开。

4.甲男从网上认识了乙女后,通过和乙聊天,掌握了乙的私人信息。随后,甲胁迫乙拍裸照和淫秽动作发给自己,乙照做。乙自拍时为一个人,无人在场。

5.甲趁妇女乙不注意时,将自拍杆伸到乙裙底拍照。偷拍后只是自己看,并不传播给他人。

(二)疑难问题

1.《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的修改,是否达到应有效果?

2.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本款规定的‘侮辱妇女’,主要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伤风败俗的行为。例如,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的观点,合理吗?

3.如何处理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关系?

4.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时候,实施了猥亵行为,但奸淫行为没有得逞的,如何处理?

5.行为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未遂的,如何处理?

6.“猥亵”,是否包括性交行为?

7.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能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8.强迫他人观看其夫妻性交,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9.应否区分“猥亵”与“侮辱”?

10.“侮辱妇女”的规定,有无必要?

11.如何理解“猥亵”含义的相对性?

12.妇女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范围,是宽于还是窄于男子构成的强制猥亵罪?

13.男子强行与妇女接吻、搂抱的,一般构成强制猥亵罪,妇女强行与另一名妇女接吻、搂抱的,也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14.应否将侵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作为本罪的成立条件?

15.如何理解猥亵行为的变易性?

16.捉奸的行为人将丈夫情人的衣服当场扒光的,构成犯罪吗?

17.隔着衣服触摸被害人的性器官,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18.接触其他部位的,是不是猥亵?

19.强行吻耳朵、吻额头、吻颈部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20.强迫他人观看淫秽物品,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21.强制他人听自己讲淫秽语言,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讲淫秽语言,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22.应否将本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出相同的解释?

23.本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是否还需要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24.出于报复目的强行猥亵他人的,是构成本罪还是侮辱罪?

25.强制猥亵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26.具有伤害、杀人的故意实施猥亵行为的,如何处理?

27.能否将强制猥亵故意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

28.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

29.网络直播私密空间的猥亵过程,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吗?

30.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猥亵行为,构成加重犯吗?

31.强制猥亵多人,是同种数罪并罚,还是评价为“有其他恶劣情节”?

32.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实施猥亵行为,但被害人事实上并没有死亡的,如何处理?

33.行为人在他人熟睡时将精液射在他人身体上的,构成犯罪吗?

34.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向自己发送他人的裸照、手淫等淫秽图片的,构成本罪吗?

35.能否将隔着衣服摸女性胸部、臀部的行为一概排除在强制猥亵、猥亵儿童之外?

36.在公共场合当众强行隔着衣服摸女性胸部、臀部,构成强制猥亵罪吗?是成立基本犯还是加重犯?

37.在公共场所露阴、自慰以及不具有强制性的其他公然猥亵行为(如公然性交等),但不强迫他人观看的,以及单纯偷拍他人隐私部位、偷看他人裸体的,构成犯罪吗?

38.能否将本罪分解为强制猥亵罪与侮辱(妇女)罪?

39.何谓“聚众”?

40.成立“聚众”,要求参加者均亲手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吗?

41.一人亲手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其他参加者围观起哄的,属于聚众实施本罪吗?


四十三、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疑难案例

1. 被告人为追讨赌债,将被害人拘禁在某宾馆,期间,被告人薛某用手拍打被害人的后脑勺,被告人许某用脚踢被害人腹部一脚,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鉴定结论为,被害人晚期肝癌,在外力作用下致肝癌肿块破裂致死。

2. 被告人张某等人为讨回被骗货款,劫持被害人李某,强行将被害人拉上面包车开往广东东莞市常平镇,期间,张某等人为控制李某,对李某采取了扼颈等行为,当车行至高速公路出口时,张某发现李某已经死亡,经鉴定李某为窒息死亡,法院判决张某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被告人唐某涛等人为索取债务将债务人陈某用出租车从江苏句容市押往湖北大冶市途中,被害人陈某死亡。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二审法院认为,“该规定对致人死亡的原因、犯罪行为人的主、客观等方面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因此,只要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死亡,所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均要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处刑。”

4.债权人将被害人甲关在宾馆房间里,就是要求甲答应还债,未实施暴力、虐待等行为。被害人等看管人睡着后,就想从窗户边上的下水道爬下去,结果不幸摔死了。

5. 被告人张某任一年级班主任,1999年10月23日12时许,该校放学后,张某将张某斌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将钥匙交于值日生刘某后离去。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某斌用书包带自缢身亡。法院认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疑难问题

1.“两高”确定的“非法拘禁罪”罪名准确吗?

2.采用恐吓、欺骗方法,使具有场所移动意思的被害人误以为客观上不能移动场所的,属于非法拘禁吗?可以构成绑架罪吗?

3.我国刑法中没有国外刑法普遍规定的胁迫罪、强制罪等罪名,能否将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适用范围解释得比国外宽?

4.强迫他人原地不动,强迫他人前往/离开某处,追逐拦截、跟踪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5.我国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是保护现实的自由还是可能的自由?是仅限于身体移动自由,还是包括身体活动自由?所谓的现实的自由、可能的自由,究竟是指被害人意志的自由还是物理行动的自由?趁他人熟睡将门反锁而在其醒来前打开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6.为何普遍认为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的典型?继续犯的本质是什么?如何界分继续犯与即成犯、状态犯?

7.现实的自由说认为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是否还需要被害人认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8.飞机到达目的地上空后,机长谎称不能降落又折返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9.开电梯的人故意关掉电源开关,谎称停电,将被害人困在电梯里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10.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11.如何区分本罪与合法拘捕的界限?

12.本罪中“非法”要素的意义是什么?

13.第1款后段“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能否适用于第2、3款?如何理解该规定?

14.非法拘禁中故意对被拘禁人实施伤害(轻伤及以上)、侮辱(达到侮辱罪程度)、强奸等行为,是想象竞合从一重还是应数罪并罚?

15.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16.立案标准规定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应予立案,那么,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能否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17.本罪第2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是所谓转化犯规定吗?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是否只有行为人具有伤害、杀人的故意,才能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何谓这里的“使用暴力”?作为非法拘禁行为内容的暴力导致伤残、死亡的,是否属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18.应否对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的规定进行限缩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绑架罪的减轻法定刑幅度后,有关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否还具有合理性?

19.第4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从重处罚的规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违法身份还是责任身份?普通人教唆、帮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应否从重处罚?

20.我国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的法定刑却轻于日本与德国,这对我国非法拘禁罪的适用有何影响?

21.堵住被害人的嘴巴或者耳朵,使其不能讲话、不能听见的,成立本罪吗?

22.采取现实的自由说时,对于非法拘禁持续时间的认定,是否需要扣除被害人吃饭、睡觉等时间?

23.适用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是否以拘禁行为构成既遂为前提?


四十四、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疑难案例

1.脱逃的死刑犯乙被行为人甲绑架了,甲找死刑犯乙的家属索要100万元,声称如果给100万元,就放掉乙;如果不给就把乙交给公安机关。乙的家属给了甲100万元,甲将乙放走。

2.几名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方法与被害人甲赌博,导致甲输了300万元,甲写了欠条后,几名行为人把甲关起来,并向甲的家属索要300万元。

3.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黄某恋爱关系后,张某因支出了大部分的恋爱费用而心中不平。不久,张某与步某等四人预谋,向黄某催讨张某在恋爱期间的2万元支出,张某同意将催讨得款的20%归步某等人所有。后四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黄某劫持至一工地,向黄某索要人民币3.5万元。随后,又迫使要求黄某母亲送钱赎人,当黄某母亲赶至现场后,四人持刀恐吓,迫使被害人母亲交出3万元。后法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4.几名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让被害人甲上了面包车,然后行至某处玩耍,其中一个人给甲的家属打电话,声称绑架了甲,要家属给赎金,否则杀人。法院认定为绑架罪。

5.甲知道乙认识丙以及丙的小孩,就与乙合谋,由乙将丙的小孩叫出来,让乙带其去儿童游乐场。甲给丙打电话,谎称已经绑架了小孩,要求丙给予赎金,否则就杀掉小孩。

(二)疑难问题

1.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婴儿有没有可能成为绑架罪的对象?

3.父母有无可能成为绑架亲生子女的犯罪主体?

4没有使被害人离开原本的生活场所的行为,能否成立绑架罪?

5.没有勒索到财物的,是成立绑架罪既遂还是未遂?

6.绑架罪的构造是什么?其实质是什么?

7.何谓关心人质安危的第三人?

8.如何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为何绑架罪的法定刑高于抢劫罪?二者是对立关系吗?绑架人质后超出勒索程度而另构成抢劫罪的,能否以绑架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绑架他人时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的,构成绑架罪吗?有关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从一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9.征得被绑架人同意但违反监护人意志,使被害人脱离监护人监护的,构成绑架罪吗?

10.在《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犯绑架罪致使被害人死亡适用死刑的规定后,对于绑架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处理?

11.能否将其中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2.绑架罪是复行为犯吗?

13.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是否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14.“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意味着什么?

15.绑架并勒索到财物的,需要数罪并罚吗?

16.何谓短缩的二行为犯?其实质是什么?

17.在他人绑架后参与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的共犯吗?

18.何谓承继的共犯?承继共犯问题的本质是什么?

19.何谓主观的超过要素?

20.“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否需要客观实现?

21.在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构成绑架罪吗?

2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以及收买妇女、儿童、拐骗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的,构成绑架罪吗?

23.十五周岁的人绑架杀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24.十五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既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的,如何处理?

25.行为人直接杀害被害人后,谎称人质在其手上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的,如何处理?

26.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因未勒索到财物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杀害被绑架人,再次掩盖事实勒索赎金的,如何处理?

27.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是什么关系?二者是对立关系吗?怎么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28.能否认为非法拘禁罪第3款是将原本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降格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规定?

29.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不管是否为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和生命、身体安全威胁的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现象,是否值得反思?

30.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是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31.故意制造骗局使他人欠债,然后以索债为由扣押被害人作为人质,要求被害人近亲属偿还债务的,是成立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32.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所索取的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如何处理?

33.“杀害被绑架人”,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包容犯,还是结合犯?

34.绑架后杀人未遂,如何处理?绑架杀人未遂,仅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结果的,如何处理?

35.绑架杀人预备或中止的,如何处理?

36.“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未遂的情形?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轻伤的,如何处理?

37.利用合法行为对被绑架人造成的“危险”,例如甲绑架了脱逃的死刑犯乙,向乙亲属声称“如不交付巨额赎金,就将乙移送司法机关”,甲构成绑架罪吗?

38.没有参与绑架的人在他人绑架既遂后参与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杀人吗?

39.绑架犯以杀人故意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但仅造成重伤的,如何处理?

40.绑架犯以轻伤的故意造成被绑架人重伤结果的,又该如何处理?


四十五、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一)疑难案例

1.妇女乙居住在山区,为了摆脱贫困,乙联系上甲,想让甲将自己卖给外地的富裕男子。甲安排乙丙见面后,双方满意后,乙丙便登记结婚,甲从丙处收取6万元。

2. 被告人阮某定、郑某荣以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买下被害人阮某翠(越南籍)及其尚在哺乳的女儿,打算以6000元价格转卖给郑某才,因郑某才还价5500元而未能成交。同年7月3日凌晨,被害人阮某翠母女被公安机关解救并被遣返回越南。

3. 被告人刘某与石某共谋拐卖儿童牟利。1995年11月3日,石某将邻居罗某之子罗某1(2岁)骗到自己家中,刘某带罗某1外逃,后刘某听说石某被抓获,于11月12日将罗某1送到其家门口后逃走。法院认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以是否实施了拐骗等行为为标准,不宜被拐卖的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

4.乙想收买一个不满14周岁的男童,甲得知后将流浪儿丙拐卖给乙。但其实,丙是15周岁的少女。

(二)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是什么?

2.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

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能否认为本罪第2款规定的六种行为均为实行行为?

5.能否认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行为,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

6.得到妇女具体承诺的,是否还构成拐卖妇女罪?

7.本罪是所谓选择性罪名吗?

8.拐卖妇女儿童两人的,是以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

9.本罪是继续犯吗?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10.拐卖双性人、变性人,构成本罪吗?

11.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如何处理?

12.误以为拐卖的是男童,实际上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或者相反,如何处理?

13.误以为拐卖的是男童,实际上是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或者相反,如何处理?

14.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

15.如何区分民间送养行为与出卖亲生子女行为?认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6.强抢婴幼儿的,如何处理?

17.偷盗婴幼儿的如何处理?

18.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的,如何处理?

19.如何区分婚姻介绍与拐卖妇女的行为?单纯以非法获利多少界分婚姻介绍与拐卖妇女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0.拐骗儿童后又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一罪论处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1.认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否要求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包括强制猥亵行为?

2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是否包括多次拐卖同一人的情形?

23.“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是否包括自杀、自残的情形?


四十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疑难问题:

1.“非法”要素的功能是什么?

2.非法侵入住宅罪是继续犯吗?

3.本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何谓他人“身体”“住宅”?

5.学生宿舍、宾馆房间、渔民的船只,是否为“住宅”?

6.“住宅”与“户”,有何区别?

7.安检时用X光照射,是否为“搜查”?

8.是否需要进行实质解释要求成立本罪也必须情节严重?

9.第2款的“司法工作人员”是什么性质的身份?他人教唆实施的,是否要从重处罚?

10.非法侵入住宅罪能由不作为构成吗?

11.允许进入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构成本罪吗?

12.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是什么?

13.丈夫不在家时,以通奸的目的进入,构成犯罪吗?

14.住宅成员中部分人同意、部分人不同意的怎么办?

15.何谓“侵入”?一只手进入或趴在屋顶上,叫“侵入”吗?

16.是否必须认识到所侵入的是他人的住宅?

17.误以为渔民的渔船不是住宅而侵入的,构成犯罪吗?

18.侵入住宅强奸的,是牵连犯从一重,还是应数罪并罚?

19.行为人隐瞒犯罪意图进入,构成本罪吗?

20.房东为了将未交付房租的房客赶走而侵入房客居住的房间的,属于非法侵入住宅吗?

21.非法侵入住宅后非法搜查住宅的,是一罪还是应数罪并罚?


四十七、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疑难案例

1.被告人杨某在村口小河沟内捕鱼,同村妇女吕某在沟旁捞肥泥,杨某认为吕某的行为妨碍其捕鱼,便张口谩骂吕某。吕某十分气愤,便故意将淤泥溅在杨某身上。杨某见状,随即从厕所里捞起大粪,涂在吕某嘴、脸及头发上。又扒下吕某的裤子,唤来自家豢养的狗扑在吕某的身上。法院判定杨某构成侮辱罪。

2.被告人汪某惠系某中学教师,因学生丁某婷上课迟到,将丁某婷叫到办公室训斥,后丁某婷跳楼自杀。有同学证实:“汪老师说丁某婷人长得丑,出去坐台都没有资格。训斥过程中还拿木板打了丁某婷的手和脚,打得很重,丁某婷摸着被打的地方一直在哭,后来就跳楼了。”

3.被告人于某为报复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的杨某某,伙同他人强行将带至一发廊门口,当众将杨女裤子扒下,露出下身。嗣后,又将杨某某带至路口绿化带,再次将杨某某裤子扒光,而后离开。法院认为,“尽管从形式上看,被告人的这一行为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特征的完全相符,但由于本案被告人当众侮辱被害人的行为,损害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不是出于追求精神刺激而是出于报复泄愤、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4.被害人程某曾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主管,偶然认识了自称大学生、实为卖淫女的周某婷,随后二人同居。不久,程某得知真相后提出分手,但周某婷要求程某娶她为妻。遭拒绝后周某婷便在网上发帖称“大奸商色狼程某,致酒醉学生妹怀孕后另寻新欢”,并转发给程某所在的北京公司总部,要求处理程某。此外还多次恐吓程某的年迈父母,逼迫他们答应将其娶为媳妇。程某身败名裂后,气急败坏,对周某婷进行殴打致其轻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2006年3月某天,时任山西省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的杨某玉、原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某荣、农机局局长薛某敬在聊天中对县委的工作意见很大,三人完成了一份《众口责问李润山》的举报材料,对县委书记李润山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责问:(1)县里原本承诺某地皮建“稷山标志性建筑”,为何突然卖给个人搞房地产开发?(2)县纪检委为何不断对一些招商引资的事抓住不放?(3)县财政上去了,而职工午餐补助却始终没有下文?(4)为何李书记常住的当地宾馆是2680元一天的706号总统套间?以上四方面都有详尽的论证。其中有这样一段话:“红楼吃住、休闲、娱乐一条龙,李书记定居‘办公’706,总统套间日房费2680元,仅房费至今已达百万元之多。稷山‘皇帝’享受总统套间待遇,专职‘女秘书’殷勤侍陪,久而久之,如胶似漆,形影不离,就连李书记外出考察,专职‘女秘书’暗中随从,秘密服务,恪尽职守。”(据报道,后来这段话成为3名被告以“诽谤罪”被定罪判刑的唯一理由)。材料写成后邮寄给了运城市的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四大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法院认定三人构成诽谤罪。

(二)疑难问题

1.侮辱、诽谤罪的法益是什么?是保护名誉还是人格?一般人的虚名是否值得保护?

2.为何说侮辱、诽谤罪是抽象危险犯?

3.诽谤罪是复行为犯吗?

4.侮辱罪的“公然”,是指行为的公然还是结果的公然?

5.“传播性理论”可行吗?

6.行为人一个人秘密利用网络对他人发表侮辱、诽谤言论的,构成侮辱、诽谤罪吗?

7.通常认为成立侮辱罪需要“公然”,而诽谤罪不需要,对吗?从条文能得出成立诽谤罪不需要公然吗?

8.一句话辱骂特定多人,是想象竞合从一重,还是应同种数罪并罚?如何确定行为个数?

9.死者、法人能否成为侮辱、诽谤的对象?

10.导致被害人自杀,能否归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11.散布有损官员等公众人物名誉的真实事实的,是否构成侮辱罪?

12.发表对公众人物的看法与评论,能构成诽谤罪吗?

13.侮辱罪与诽谤罪之间是对立关系吗?

14.散布有损非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需要查明是真实还是虚假才能定罪吗?

15.真实与虚假难以查明的,能否定侮辱罪?

16.误将虚伪事实当作真实事实而散布的,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17.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8.出于报复等心理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侵犯其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19.偷剪妇女发辫、向妇女身上涂抹污物、公然露阴、追逐拦截妇女,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吗?

20.根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定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是否不当扩大了诽谤罪的处罚范围?

21.网络诽谤是继续犯吗?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22.何谓“告诉的才处理”?亲告罪等于自诉案件吗?被害人到公安局、检察官报案,公安局、检察院能够拒绝吗?

23.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诽谤官员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吗?

24.不作为能否构成侮辱、诽谤罪?应当对他人表示敬意的时候不表示敬意的,构成不作为的侮辱吗?拒绝删除有损他人名誉的网上帖子,构成侮辱、诽谤罪吗?

25.将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6.认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7.周围人都知道某人是卖淫女,行为人公然辱骂其为“婊子”的,属于侮辱吗?

28.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例如当众揭露候选人的真实的不道德行为的,构成侮辱罪吗?

29.行为人误将虚伪事实当作真实事实散布的,不成立犯罪吗?

30.断章取义改变事实真相,将事实剪裁后任意拼凑改变事实真相,使一般人产生重大误解的,属于“捏造”吗?

31.某完整的视频包含了甲与乙同时相互对骂的内容,但行为人仅将甲骂乙的内容拼凑成一个视频对外散布的,属于“捏造”吗?


四十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疑难案例

客户张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公司不能确定张三提供的身份证是否真实,于是要求张三手持身份证拍照,也向张三说明了他们要将其身份证上的相关信息和照片提交给有关公司、部门,以检验身份证的真伪,张三当场表示同意。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将上述个人信息提交给相关公司,相关公司又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人员依法根据上述信息调取张三身份证的存档照片(没有其他信息),并在对照片进行网格化处理后将其交给相关公司,相关公司再交给小额贷款公司,由小额贷款公司自己判断身份证的真伪。

一、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是什么?立法目的是什么?

2.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3.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滥用的权利是从哪里体现出来的?

4.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

5.本罪的既遂如何判断?

6.第3款应否作为独立的罪名对待?成立犯罪是否需要“情节严重”?是否应比第1、2款成立犯罪的门槛更高?

7.非法获取可谓抽象危险犯,出售与提供可谓实害犯,应否区别对待仅非法获取而不出售、提供,与出售、提供的情形?

8.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九)》要将《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者有何区别?

9.“公民”,是否包括单位和死者?

10.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是一罪还是应数罪并罚?

1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其实施诈骗,是一罪还是应数罪并罚?

12.何谓“公民个人信息”?公民几天中详细的行踪轨迹,算一条信息还是多条信息?

13.向他人提供电话号码,但没有其他信息,构成本罪吗?

14.应否对本罪构成要件行为与情节严重的解释进行严格限制?

15.公民自愿提供的、同意他人使用的信息,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吗?

16.如何认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17.将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8.将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9.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往往与同行通过QQ、微信群互相交换各自掌握的客户信息,这种交换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吗?


四十九、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一)疑难案例

1.被告人王光宇在恋爱期间、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害人董珊珊长期殴打、摧残、折磨。被害人一次次地逃出被告人的魔掌,但总能被被告人找到后强行带走,关押起来后继续对其进行殴打、折磨。2009年8月12日起,董珊珊在医院挣扎两个多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法院对仅以虐待罪对王光宇判处六年半有期徒刑。

2.被告人陈日生之母黄网英(81岁)的手摔断了,自己不能吃饭,需要喂才能吃到饭。1999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日生每天只将饭放在床前,没有喂黄网英吃过一餐饭。4月27日,黄网英被发现已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日生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被告人刘高财因好逸恶劳,多次打骂年迈的父母,并多次将父母赶出家门,其父亲刘敏金在自家旁边的牛栏里架了一张简易铺,铺上只有一些稻草,再无其他御寒物品。由于被告人刘高财不准其父刘敏金进房住,也不给饭吃,刘敏金在饥寒和病困中因机体功能极度衰竭而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高财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老太太罗某与儿媳吴某一起生活。后吴嫌弃老人,经常不给吃饱,冬天让她睡竹床、盖薄被,有病也不给医治,且连打带骂。后吴竟指使儿子狠踢其祖母,后老人逃出家门,支撑不住昏倒在地,被执勤的解放军用担架送回家,吴某又伙同其子对奄奄一息的老人连打带骂,1小时后罗某去世。对于该案,有学者认为,“吴某交替使用肉体折磨方法与精神折磨方法虐待罗某,并致其死亡,构成虐待罪。”

5.被告人蔡世祥与其子蔡木易(本案被害人,死亡时14岁)一起生活。蔡世祥酒后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火钩子烙身体、用钳子夹手指、冬季泼凉水等方法对其进行虐待。2004年3月8日夜,蔡世祥发现蔡木易从家中往外走,遂拳击其面部,用木棒殴打其身体。次日,蔡木易死亡。二审法院判决蔡世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雇主虐待保姆,构成本罪吗?

3.本罪与故意伤害、杀人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4.是否可以认为,凡是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虐待行为,就只能成立虐待罪?

5.何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何种行为属于虐待致人死亡?

6.长期在被害人茶杯中放毒,被害人喝了半年后死亡的,是成立故意杀人罪还是虐待致人死亡?

7.如何区分本罪与遗弃罪?

8.虐待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9.虐待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杀?

10.对于虐待致人死亡的,能否判处低于三年有期徒刑?

11.“虐待”,是否包括精神虐待?

12.本罪是否为继续犯?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13.未登记结婚但在同一住宅共同生活,没有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能认定为家庭成员吗?

14.单纯的不作为能构成虐待罪吗?


五十、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事后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疑难案例

1.某日傍晚,甲女在回家的路上被乙男尾随,甲女走快一点,乙男也走快一点,反之亦然。甲女为了摆脱乙男,就把自己随身携带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包放在路边的长椅上,乙男拿到包后,仍然追上去给了甲女两耳光,警告甲女不要报警。

2.A男要强奸对面租户的B女,A进入B的房间之后,对B女实施暴力,要求发生性关系。B说:“你别强奸我,我给你500元钱,你去嫖娼只需要400元,那还可以赚100元。”A拿到500元之后就放弃了强奸行为。

3.数名被告人持凶器闯入高速路收费站点,控制收费站工作人员后,在长达6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冒充收费站工作人员收取来往司机4万余元的过路费,但收费时均未能出具发票。

4.被害人养了一些猪,养猪场边有个小屋子,被害人晚上就睡在小屋里。被告人大半夜去偷猪,为了防止被害人反抗,就将小屋子反锁起来,然后将猪偷走。但被害人居然没有因为猪的叫声而醒过来,而是第二天早上醒来才发现自己被反锁在屋子里了。问:被告人构成抢劫既遂吗?

5.被告人在公路上想强吻18岁的女孩,女孩拼命反抗,被告人没有得逞,被告人在抓住被害人的手时,发现女孩左手戴着手表,于是就趁机把手表摘下来了。

(二)疑难问题

1.抢劫罪的暴力包括所谓不作为的暴力吗?凡是由作为构成的,都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吗?

2.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问题?

3.应否及如何区分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中哪些是加重犯罪构成?哪些是量刑规则?

4.加重犯有无未遂与中止?何谓“部分的中止”?如何处理抢劫罪加重犯的未遂与中止?

5.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否需要认识?抢劫罪加重犯中哪些要素需要认识?

6.如何理解“入户抢劫”?“入户”抢劫等于“在户内”抢劫吗?应否对入户抢劫的目的与“户”的范围加以限制?合租一套公寓者窜到他人房间抢劫成立“入户抢劫”吗?进入开设赌场的家中抢劫成立入“户”抢劫吗?

7.如何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规范保护目的是什么?进入职工班车、校车、学生全班春游出行包的大巴车上抢劫,以及凌晨三点上空无一人的夜班车抢劫司机的财物,能成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吗?认为“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也属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法解释有无疑问?

8.如何认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何将对象限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抢劫运钞车本身,能认定为“抢劫金融机构”吗?

9.如何认定“多次抢劫”?多次抢劫有无未遂与中止,如何处理?为何对连续抢劫不认定为“多次抢劫”,而对连续盗窃却认定为“多次盗窃”呢?

10.如何认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有未遂中止吗?

11.抢劫杀人的,是应定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12.何谓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限于抢劫的手段导致重伤、死亡,还是只要在抢劫的机会中致人重伤、死亡即可?

13.对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都能适用死刑吗?

14.如何理解“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问题?

15.何谓“持枪抢劫”?持假枪抢劫,是持枪抢劫吗?持空枪抢劫呢?持枪抢劫着手后压制被害人反抗之前丢掉枪支采用普通手段抢劫的,如何处理?

16.如何理解“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误把军用物资当普通物资抢劫,或相反,如何处理?误把军用物资当作救灾物资进行抢劫呢?

17.抢劫罪与绑架罪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绑架罪法定刑重于抢劫罪?

18.抢劫罪与盗窃罪是对立关系还是竞合关系?

19.事后抢劫的着手实行如何认定?

20.事后抢劫既遂应如何确定?

21.如何理解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

22.如何认定事后抢劫的共犯?何谓承继的共犯?

23.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小的财物时,出于窝藏赃物等法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成立事后抢劫?

24.行为人实施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如盗伐林木、合同诈骗、抢夺国有档案),出于窝藏赃物等法定目的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成立事后抢劫?

2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等行为,为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否以事后抢劫追究刑事责任?

26.有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立事后抢劫的司法解释有无疑问?

27.先前的犯盗窃等罪属于连续犯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28.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在暴力行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后,行为人产生了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意思,进而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的,如何处理?

29.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取得财物的,能构成抢劫罪吗?

30.杀人后取得财物的行为,具备什么条件的,属于以暴力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罪?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

31.《两抢意见》关于“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有问题吗?

32.如果明知所抢劫的对象既有普通财物又有枪支而一并抢走的,是成立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如何确定行为个数?

33.“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逼迫被害人交出信用卡并说出密码后释放被害人,然后再独自去取款或者刷卡消费的,所使用消费的金额能认定为抢劫数额吗?

34.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之间是什么关系,对立还是竞合?“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35.抢劫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还是整体财产的犯罪?丢给他人一万元强行拿走价值一万元的苹果手机,构成抢劫罪吗?

36.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是对立还是竞合关系?二者的区别是否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

37.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索取赌债、青春损失费、保护费等非法债务,构成抢劫罪吗?“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38.应否将事后抢劫中暴力、胁迫的对象限定为夺回赃物的人、抓捕自己的人或者保护证据的人?

39.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的内容进行威胁的,成立抢劫罪吗?

40.行为人先后盗窃了两次,第三次盗窃时数额也没有达到较大要求,客观上也不可能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在第三次盗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能否成立事后抢劫?

4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包括预备犯?

42.甲持刀进入乙的办公室盗窃财物时,乙在沙发上睡觉,甲在寻找财物的过程中发现乙翻身,误以为乙发现了自己(其实乙并没有醒来),为抗拒抓捕而刺伤了乙,构成事后抢劫吗?

43.警察或者保安纯粹出于其他动机而与行为人打招呼,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盗窃犯罪行为被发现,于是,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构成事后抢劫吗?

44.单纯尾随被害人入户后抢劫的,因门未锁而乘机溜入户内抢劫的,利用偷配的钥匙或者所谓万能钥匙入户后抢劫的,通过欺骗方式入户后抢劫的,成立入户抢劫吗?

45.入户盗窃、诈骗、抢夺后,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在户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属于入户抢劫吗?

46.进入后才发现是“户”仍然实施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吗?

47.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吗?

48.对抢劫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追赶抢劫犯的被害人自己摔倒身亡的,抢劫犯离开现场后被害人不小心从阳台摔下身亡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吗?

49.抢劫过程中误伤、误杀同伙的,成立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吗?

50.行为人的轻微暴力、胁迫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由于同时冒充军警人员才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取得财物的,是成立加重抢劫还是普通抢劫?

51.行为人的轻微暴力、胁迫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由于持枪才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取得财物的,是成立普通抢劫还是加重抢劫?


五十一、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疑难案例

1.丁到一个售楼大厅商谈购房事宜,坐在一个长椅上,同时也将自己的包(内有4000元现金)放在椅子上,长椅前有一张桌子。嫌疑人甲乙丙三人后来也坐在这个长椅上,丁感觉有点拥挤,自己就移到边上的椅子上与售楼人员商谈,但包仍然放在原来的长椅上。甲乙丙发现丁的包还在长椅上时,先把丁的包放在面前的桌子上,并商量等丁离开的时候把包拿走。丁在另一个椅子上与售楼人员谈了15分钟左右后,就离开了售楼大厅。在丁离开2分钟之后,甲乙丙就把丁的包拿走了。三人拿走包之后半分钟,丁想起了自己的包就回到了售楼大厅。问:甲乙丙三人构成何罪?

2.甲将某高速公路围栏砸出一个车辆可以平稳驶出的缺口,向由此缺口走的车辆收取费用,但所收费用明显低于正规收费处的费用。一个晚上,甲共收取过路费2万多元(这些车辆原应向正规收费处缴纳20余万元)。

3.某会所的老板甲找到了供电所(国有企业)的抄表员乙,让乙从电表箱里迁出一根线为会所供电,抄表员答应了,帮会所装了一根线,还安装了一个不能反映真实电量的电表以掩人耳目。之后,会所老板甲给了乙3万元,会所此后所偷电量价值30万元。问:甲、乙构成何罪?

4.乙以自己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20万元,然后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并将密码也告诉了甲。几天后,甲被双规。乙估计甲还没有使用银行卡,就到银行挂失说自己的银行卡丢了。银行给乙办了挂失,20万元完全没有动,乙就把20万元取出来了。

5.某日,卡车司机把装有贵重金属的车停在马路边去小店买冷饮,甲趁卡车司机不注意,就把卡车上的贵重金属掀下来,推到马路边上的水沟里,准备晚上再捞回去。但下午连续几小时的暴雨,将贵重金属冲走了,甲晚上没有捞到贵重金属。

(二)疑难问题

1.行为人是否需要认识到盗窃对象是价值较大的财物?适用加重法定刑,是否需要行为人认识到所盗窃的对象价值巨大或者特别巨大?

2.是否存在盗窃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未遂?

3.如何认定多次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次数能否计算在多次盗窃之内?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应否同样把握?

4.多次的既遂、未遂与中止如何认定处理?

5.两次盗窃一次抢夺,能否认定为“多次盗窃”?

6.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户”的范围如何限定?应否限制入户的目的?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户”的范围是否一致?

7.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何谓“携带”?何谓凶器?溜门撬锁的工具,能否评价为凶器?凶器是否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器械”?

8.何谓扒窃?立法目的是什么?为何限定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且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等于“贴身”携带吗?行为人临时上厕所,放在电动车上的财物,是扒窃的对象吗?

9.四种特殊盗窃的共犯如何认定?

10.如何计算盗窃数额?

1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以及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其“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通常标准的50%确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问题?

12.如何认定盗窃罪的着手和既遂?

13.盗窃价值微薄的财物,是不成立犯罪还是成立未遂?

14.“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的司法解释,有无问题?昨天盗窃既遂,今天诈骗未遂,是从一重还是应数罪并罚?

15.盗窃限于秘密窃取吗?

16.如何处理盗窃所谓虚拟财产的案件?

17.如何处理共同占有、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问题?

18.如何处理所谓“封缄物”占有的问题?《刑法》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第2款“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9.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义是什么?如何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20.如何处理盗窃债权凭证的案件?

21.“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2.如何确定行为个数?

23.“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4.盗割电线,以及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倒卖他人山上的树木、割下秦始皇的兵马俑头颅拿走、破坏价值昂贵的防盗门入户盗窃,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是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25.甲盗窃了乙占有的违禁品,乙又从甲处盗回违禁品的,成立盗窃罪吗?

26.拿走乘客遗忘在高铁车厢内的财物,构成何罪?

27.拿走乘客遗忘在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出租车上的财物呢?

28.甲将乙停车路边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而卖给丙,构成何罪?

29.盗用他人房屋的,成立盗窃罪吗?

30.卡车在高速路收费站冲卡或者从收费站附近找缺口开出而逃费的,如何处理?

31.刑法第265条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32.17岁的人使用真币从外面贴着“禁止不满18周岁的人购买烟酒”的自动贩卖机中购买烟酒的,构成盗窃罪吗?

33.能否认为只要多次盗窃的最后一次处于追诉期限内,就认为整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34.多次盗窃同一对象,如多次盗窃同一辆电动车最后终于成功,属于“多次盗窃”吗?

35.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盗窃的,属于“入户盗窃”吗?

36.从超市扔出商品,让不相识的过路人捡走的,成立盗窃罪吗?

37.盗窃他人手机后使用他人微信或者支付宝在机器上购物,或者将他人微信、支付宝中的“钱”转到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中的,构成何罪?

38.行为人盗窃他人手机后,发现他人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本身没有余额,但微信、支付宝绑定了储蓄卡,于是通过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直接将“钱”转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的,构成何罪?若是先将他人储蓄卡里的“钱”转入他人的微信、支付宝中,然后再将他人微信、支付宝中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呢?

39.行为人盗窃他人手机后,发现他人微信、支付宝里没有余额,也没有绑定储蓄卡,于是,就将被害人的储蓄卡与微信、支付宝绑定,再通过他人的微信、支付宝将“钱”转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中的,构成何罪?

40.行为人盗窃他人手机后,利用他人手机在商场购物付款时,由于微信或者支付宝没有余额或者余额不足,需要选择微信或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支付货款时,行为人选定了其中的银行卡的,构成何罪?

41.行为人盗窃记名的债权凭证后销毁、丢弃该凭证,导致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五十二、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疑难案例

1.甲男乙女关系亲密。乙有一车,停放于住处公共车库。依照惯例,车主将第二把钥匙交给车库管理员,以便车主遗忘钥匙时,也可以将车开出。甲曾获得乙的同意,向管理员拿钥匙开车。其后,管理员知道甲乙二人关系,认为乙同意甲取车,又多次将钥匙交给甲。某日,甲未得乙同意,向管理员谎称,乙同意出借汽车,甲取得钥匙,开走乙车,据为己有。

2.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某日,甲在超市捡到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超市报警,警察无法分辨真相,要求乙交出所购物品给甲,因为甲有购物凭证。事后有人指出,甲曾在其他超市,使用同一手段,多次获得不法财物。

3.黄某见钟某正在超市自助寄存柜处存包,便暗中记下其所存包的特征。待钟某进入超市购物,黄某利用作废的密码条,找到超市自助寄存柜值班保安张某,谎称其自助寄存柜打不开,要求其将钟某存包的柜门打开。黄某准确说出柜内存放物品的种类及特征,张某打开自助寄存柜进行物品核对,发现与黄某所述一致,于是离开。黄某遂将钟某存放在该柜内的一个男式单肩挎包及包内物品、人民币6700元拿走。经鉴定,黄某取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4.甲未通过法考且认为法考太辛苦,决定持假证从事律师业务,花6000元私刻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制作了律师执业证。随后,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先后收取了21个人的代理费、辩护费,总共10万余元。后来,虚假律师身份被发现。

5.某税务人员每天在菜市场收税,某日该税务人员没有来,甲就身穿税务人员的制服,坐在税务人员收税的老地方,很多商贩误以为甲是新来的税务员,就把税款交给了甲。

(二)疑难问题

1.如何评价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2.基于违法的劳务(如骗人毁车)、无效的请求权(如分赃)、违法的占有(如骗取赃物)、违法目的的预付款(如骗取杀人酬金),能成立诈骗罪吗?

3.何谓欺骗行为?

4.诈骗罪的构造是什么?

5.能否承认“机器被骗”?

6.如何把握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

7.应否区分种类认识错误与数量认识错误?

8.骗他人写下欠条,成立诈骗罪既遂吗?

9.受骗者对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怀疑后仍然处分财产的,能认定成立诈骗既遂吗?

10.“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的规定,如何理解?有无疑问?

11.司法实践中对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案,简单地根据所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做法,有无问题?

12.如何定性赌博诈骗?

13.如何定性所谓“偷电案”?

14.将三甲医院的实名制挂号高价倒卖给需要的患者,构成诈骗罪吗(不考虑数额)?

15.行为人谎称出卖苹果手机给他人,先将真机给他人看,然后在交付时偷换成价值几百元但也可以使用的廉价手机,是否构成诈骗罪?若构成诈骗罪,在认定时,能否扣除这几百元数额?

16.将便宜商品的条形码贴在贵重物品上,收银台工作人员利用机器扫码后,仅收取少额货款后交付了贵重商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欺骗了自然人还是欺骗了扫码机器?是构成盗窃还是诈骗?在自动结账机器上扫码结账呢?

17.应否承认三角诈骗?

18.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何区分?

19.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是什么关系?

20.财产犯罪与不当得利,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21.如何区分诈骗与侵占?

22.擅自处分受委托保管的财物后被他人索还时谎称被盗的,是成立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23.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有无竞合的可能?

24.将“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问题?

25.对具备“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情节的从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合理吗?

26.司法解释中有关“情节严重”与“严重情节”的规定,存在哪些普遍性缺陷?

27.学生因为学生证丢失来不及补办,而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的,成立诈骗罪吗?

28.甲向乙出借10万元但没有让乙打欠条,到期后甲伪造欠条向法院起诉让乙归还10万元的,成立诈骗罪或者虚假诉讼罪吗?

29.行为人在经过收费站时,假装掏钱付费,在收费人员提前打开栏杆时突然逃走的,成立诈骗罪吗?

30.何谓新类型的三角诈骗?其与普通三角诈骗的区别何在?“偷换二维码案”,是成立盗窃还是诈骗?

31.行为人发现他人向不特定人贷款后,以不归还本息的意思向他人借款,在他人催收时告发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构成犯罪吗?

32.如何定性所谓“买短乘长案”?

33.把买树人带到他人山上盗卖他人林木的,是成立盗窃与诈骗的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34.盗窃后向不知情的他人销售赃物的,构成几个犯罪?

35.伪造证件盗卖他人不动产的,如何处理?

36.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盗窃的财物骗取财物所有者的其他财物的,如何处理?

37.持卡人将自己的储蓄卡交给他人使用(无电信诈骗的通谋),在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后,通过挂失从银行柜台领取现金的,如何处理?

38.诈骗犯骗取他人的存款债权后,又从银行柜台或者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现金的,成立诈骗罪、盗窃罪吗?

39.如何定性所谓“掉包案件”?

40.能否认为有“套路”,就是“套路贷”,就是诈骗?

41.在所谓“套路贷”行为确实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能否将本金和合法利息认定为诈骗数额,能否将本金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五十三、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疑难案例

1.某公司出纳从银行取款回单位的路上,一不小心高跟鞋鞋跟卡在下水道盖子上致脚踝扭伤动弹不得,惯性作用致装钱的包飞到十米开外的地方。这时王某碰巧路过,同情地看了李某一眼后捡上包从容离去。

2.甲不想付高额过路费,开着卡车冲破高速路出口关卡逃走。

3.屠夫甲背着杀猪刀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体面人提着包走在前面。甲趁其不备,夺包就跑。

4.李某站在地铁门边的位置,等车门快要关的时候,突然夺走刚上车的乘客的手机后下车,由于车门关闭,乘客在车内无法下车。但李某在站台上被保安抓住了,当时发现李某衣服里还藏有一把匕首。

5.乙在20层高楼晾晒衣物不小心将衣物掉落一楼,甲碰巧经过,当着乙的面捡走衣物扬长而去。

(二)疑难问题

1.如何理解“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与“携带”?其中的“凶器”与“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的范围是否一致?

2.“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3.抢夺罪与抢劫罪如何界分?

4.飞车抢夺如何处理?

5.抢夺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分?

6.对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7.司法解释将“导致他人重伤”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将“导致他人死亡”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导致他人自杀”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合适?

8.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9.对于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以及“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情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确定(即降低数额较大标准)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0.行为人并不是为了杀伤或者威胁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能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吗?

11.携带凶器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12.如何处理各种类型的机动车逃费案件?

13.行为人在餐厅就餐后,乘机逃走而不支付餐费的,成立抢夺或者盗窃罪吗?

14.抢夺致人重伤、死亡时,要求财产法益的被害人与身体、生命法益的被害人是同一人吗?


五十四、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一)疑难案例

1.甲与乙外出打工,同住一室,由于乙为未成年人,乙的父母托付甲照顾乙。甲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乙使用,乙冒用甲的姓名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用这张身份证给乙办理了银行卡发放工资。乙将身份证还给甲,并将银行卡交给甲保管,甲在保管期间瞒着乙到银行将其中的大部分存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

2.甲本打算将10万元汇给丙,但误把账号写成乙的账号。乙发现自己的账号多出了10万元,顿感“天上掉馅饼”,于是,通过柜员机取现2万元(当日柜员机取现最高金额为2万元),再通过柜员机转账2万元(偿还自己的债务),然后又去银行窗口取现6万元。

3.某日凌晨,郑某因醉酒将其驾驶的价值373380元的轿车停放在路边机动车道上,钥匙未拔,车窗亦未关。当日6时,出租车司机韦某途经此地,发现了此情况,约1小时后,韦某驾车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在原处。于是其潜入郑某车中,发现钥匙未拔,便将车开走,藏匿于某医院停车场。随后韦某将存放在车中的手机、皮鞋及美元供自己使用和挥霍,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关于本案,一审和二审均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控辩审三方的争议,主要围绕涉案车辆是否为遗忘物进行。

4.(2003年司法考试第19题):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的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后称其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官方公布答案认为,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5.(2004年司法考试第88题):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时,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官方公布答案认为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6.(“梁丽拾金案”):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看到一个小纸箱在行李车上无人看管,以为是乘客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中,推到机场一残疾人洗手间内放置。后经同事打开查看,发现里面是一包包黄金首饰。她获知后并未上交,而是在下午下班时带回了家。后查明,梁丽拿走的是某珠宝公司王某携带的重14公斤、内装价值261万元黄金首饰的纸箱。王某因机场不予办理托运而暂时离开纸箱去其他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回来后未见纸箱即以被盗报案。公安人员得知是梁丽拿走了纸箱后,到梁丽家中追回了纸箱并带走了梁丽。

(二)疑难问题

1.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

2.我国侵占罪规定与域外刑法规定有何不同?这种不同会带来哪些解释论上的差异?

3.刑法第270条第2款关于遗忘物、埋藏物的规定,是注意规定吗?

4.应否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

5.如何界定“遗忘物”与“埋藏物”?

6.误以为是遗忘物而取走的,如何处理?

7.如何理解“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其与“非法占为己有”是什么关系?

8.侵占罪与盗窃罪等夺取罪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区分?

9.为何侵占罪的法定刑轻于盗窃罪?认识错误时如何处理?

10.毁坏受委托保管的财物和遗忘物,是成立侵占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11.将受托保管的财物和遗忘物据为己有后,所有权人要求返还时谎称被盗的,是成立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12.侵吞受托保管的赃物或销赃款,以及截留贿赂款,是否成立侵占罪?

13.银行卡名义人通过挂失取出他人存款的,如何定罪?

14.对于“错误汇款案”、“错误记账案”,如何定性?

15.如何处理所谓“财物所有权保留”的案件?

16.如何处理出租车上遗忘物案件?

17.如何处理所谓不动产“二重买卖”案件?

18.如何理解“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等于自诉案件吗?

19.司法解释将第270条第1款与第2款合并为“侵占罪”一个罪名,妥当吗?

20.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1.成立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吗?

22.民法上的“金钱的占有即所有”,适用于刑法上侵占罪的认定吗?

23.如何处理所谓保管金钱的案件?

24.行为人在加油站加满油后发现没有带钱就开车逃走的,如何处理?

25.能否认为一旦从某种行为发现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或者说具有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权人进行利用、处分的意图,该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并且已经既遂?


五十五、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疑难案例

1.某网络服务公司的员工甲,私自将自己负责管理的公司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卖给玩家,获利百万元。

2.吴某在担任徐州农业银行鼓楼办事处朱庄营业所储蓄员期间,掌握了储户权某的存折密码。1999年5月29日,吴某将窃得的旧存折填上权某的姓名和账号,又通过微机查出权某的存款余额并填写在存折上。5月30日,吴某持该存折在储蓄所冒领权某存款26000元,次日,又以同样方法在其他多个储蓄所冒领存款168000元。法院认为,本案从主体看,吴某虽系全民所有制企业银行的职工,是合同制工人,但不具有管理职权,也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从事的工作是劳务性。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吴某所侵犯的不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票据管理制度,因为储户一旦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就负有保管责任,如果该款项被人冒领后,银行就必须全额赔偿,而事实上,吴某所在的储蓄所已将被吴某冒领的存款全部赔偿,因此其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单位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吴某从秘密窃取本单位的存折,到掌握权某的账号、密码及通过微机查得存款的余额,然后填写存折的内容,这一系列的行为均利用的是其作为储蓄员的便利条件。因此,吴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六年有期徒刑。

3.2005年4月起,童某、葛某串通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某收费站收费员张某、胡某及个体运输业主刘某等人,合谋利用张某、胡某的职务便利,调换通行卡偷逃道路通行费。童某、葛某、刘某上高速公路服务区守候,游说过往车辆调换IC卡(通常是长途换短途或以大车换小车),以达到偷逃过路费的目的。半年时间内,上述犯罪嫌疑人换卡140余次,偷逃过路费共计36万余元。车主按照其偷逃费用的约三分之一付给童某等人“手续费”10万余元钱款。

4.某公司生产线上职工方某利用当班之机,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几乎每天窃取生产线上的铜质半成品若干,并藏于衣兜内,于下班时窃离公司。然后,以废铜价格销赃。经查,方某的职责是对流经其岗位的半成品按规定的工艺予以加工,然后将加工完毕的半成品经流水线移交下道工序。

5.刘某原系某电力公司员工,负责保卫、巡逻和看管公司施工的电缆线。2010年5月26日,刘某利用看管施工电缆线的职务之便,趁公司工作人员检查线路和吃饭之时,将电缆线偷运到废品收购站,销赃得4000元。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窃取、侵吞等手段,将本单位保管和使用中的电缆线变卖后,将所得款项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疑难问题

1.“窃取”与“骗取”,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

2.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如何区分所谓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

4.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

5.如何界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如何说明彼此法定刑的差异?

6.若将职务侵占罪限定于狭义的侵占,公司领导指使单位出纳将100万元现金给自己私用时,如何处理?

7.本罪中的“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有无区别?

8.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否系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9.2008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关于“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关键,该答复有无问题?

10.如何处理共犯与身份的问题?

1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可以由单位承揽的业务变为个人承揽,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承揽合同获取利益的,成立职务侵占罪吗?

12.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为销售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得彩票的,是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13.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吗?


五十六、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疑难案例

1.甲于生日当天在蛋糕店订购了生日蛋糕,但在吃蛋糕时发现一枚铁钉,甲来到蛋糕店,要求店主给自己50万元的补偿,否则就向法院起诉、向媒体反映蛋糕的问题。甲构成敲诈勒索罪吗?倘若甲威胁店主说:如果你不赔偿我50万元,我就放火将你的店烧掉呢?

2.甲盗窃了20多人的车牌号,分别给车主打电话,让车主出100元将车牌赎回,考虑到去车管所办车牌还需要交费,而且程序繁琐,车主纷纷出100元将车牌赎回。甲从中渔利2000余元。

3.甲盗窃了乙的包,包里没有什么现金,都是重要证件和文件。甲向乙声称,如果不交付5万元,就销毁证件和文件。

4.女大学生乙借高利贷,周利息30%,出借方甲要求乙女手持自己身份证拍裸照,并将裸照交给甲。当乙女不能按期还款时,甲就以在网上公布裸照相要挟,迫使乙女还本付高息。

5.甲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于是上访。政府派人要将甲找回来,甲说如果不给予合理补偿,就一直上访,政府就给了甲一笔钱。若甲检举、揭发镇长贪污行为,却一直没有人管,甲以此为由上访,但同时声称如果给自己一笔钱就不再上访。

(二)疑难问题

1.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的构造?

2.如何处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应否坚持两个“当场”?

3.如何处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关系?

4.如何处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5.江苏灌云“女辅警勒索官员案”判决,有无疑问?

6.如何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7.以向司法机关告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相威胁,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8.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9.债权人以胁迫手段实现到期债权,是否构成犯罪?

10.以胁迫手段行使损害赔偿权,是否构罪?

11.行为人接受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而放弃上访的,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

12.如何定性冒充联防队员、警察“抓赌、抓嫖”案件?

13.如何定性所谓“碰瓷”案?

14.对于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与“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情节的,数额较大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5.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借款给自己使用的,构成何罪?

16.如何定性盗窃车牌后要求车主赎回的案件?

17.如何处理拾得他人物品后索要金钱的案件?

18.行为人以恐吓手段要求对方履行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 ,成立敲诈勒索罪吗?

19.能否说“抢劫罪是以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只能是以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取得财物”?


五十七、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疑难案例

1.某机票代购公司的员工甲与经理乙有矛盾,就想报复乙。甲知道公司购买机票系统登录账户,就利用该账户向某外国航空公司预订了60张机票,直到飞机起飞时,甲既没有退票也没有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机票代购公司向外国航空公司赔偿了7万元。问:甲构成犯罪吗?

2.甲女与乙女原本是闺蜜,但甲女嫉妒乙女人长得漂亮、老公又是高富帅。于是趁一起炒股之机,偷窥乙女股票账号密码。某日进入乙女股票账号系统,采取高进低出的方式,致使乙女损失数万元,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国内形式解释论者批评判决,实质解释论者赞成判决。问:你怎么看?

3.甲到乙家实施抢劫杀人后,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发现自己与乙的通话记录,就将乙手机等物取走,长时间放在自己家的花盆下,准备伺机扔掉。但案发时,手机等物仍然在自己家的花盆下。问:甲拿走乙手机等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4.甲从家住七楼的被害人家里搬出彩电,准备从六楼与七楼之间的楼梯过道窗户扔出去,被抓获。问:甲是成立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疑难问题

1.如何理解“毁坏”?

2.如何界分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毁弃罪与盗窃等取得罪?

3.为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远低于盗窃罪?其与盗窃罪之间在规范性意义上能否重合?甲教唆乙毁坏丙的财物,乙不忍心毁坏而拿回家使用的,如何处理?

4.将不同性质的财产混合在一起,导致不同性质的财物不可能再分开或者分开需要花费劳动力的行为,例如将炼油厂的汽油与柴油,将学校图书馆数百万册分门别类的图书打乱,将被害人生产的各种不同颜色、型号、大小、本来装在不同箩筐里的纽扣全部混在一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5.单纯的剥夺行为,即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剥夺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如隐匿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6.对外观的改变,如在美术作品、艺术作品、文化作品、建筑物外墙上“涂鸦”,或在人行天桥上贴小广告,是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7.对财物缺乏直接有形作用的毁坏行为,如将他人的戒指扔到大海,把他人鸟笼打开让鸟儿自由飞走,把他人鱼塘闸门打开让鱼儿欢快地游向大海,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8.改变财物的功用,如将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侧转个方向,放倒街上单行道标志牌,将路上的窨井盖移开摆在边上,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9.虽然没有物理上毁坏,但让人心理上不会再使用该物品的行为,如向他人所钟爱的吃饭用的碗勺里撒尿,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10.单纯导致他人财产性利益减少的行为,如撕毁他人的欠条,餐馆吃饭后发现忘记带钱而悄悄溜走,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的收费处跟着前面的车辆突然闯过去,或者将机动车从高速公路护栏的某个缺口处开出去,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11.最高检、公安部《公安立案标准》中关于“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即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而应立案的规定,合理吗?

12.行为人向被害人的物品上泼洒油漆等物质,属于“毁坏”财物吗?

13.贱卖他人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五十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疑难问题: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应否限制“劳动者”的范围?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要素的功能是什么?是构成要件要素,还是客观处罚条件?

4.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责令支付文书”的存在,或者认为不应支付,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吗?

5.司法解释规定因行为人逃匿而无法送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按照一定方式送达后即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但若没有逃匿又确实没有收到“责令支付文书”而不支付的,成立犯罪吗?

6.两种行为类型之间是什么关系?虽然逃匿,但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还构成犯罪吗?

7.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后来经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是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8.“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否过于机械?如果行为人拒不支付2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3个月以内的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难道不应该立案吗?


五十九、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疑难案例

1.甲乙二人因为琐事发生口角进而斗殴,警察将甲乙二人带到派出所处理时,甲认为警察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上踢了一脚后就逃,但被警察抓回。

2.甲去某洗浴中心做按摩时,警察接到卖淫嫖娼的举报进入房间,要求甲出示身份证件,甲没有带身份证,警察就让甲报身份证号,甲报的身份证号有误,警察更加怀疑甲有嫖娼行为,但甲确实没有嫖娼。此时,甲想逃跑,遭到警察阻拦,甲便踢了警察两脚。

3.李四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张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将张三作为违法人员进行查处时,张三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查处行为,于是就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捕了。但法院审理时发现,李四指认错误,张三并没有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那张三的行为还能成立妨害公务罪吗?

(二)疑难问题

1.以一个妨害公务罪罪名概括多种行为类型,妥当吗?

2.妨害公务罪的法益是什么?

3.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4.阻碍貌似合法实际上违法的公务,构成本罪吗?

5.阻碍烟草公司、供电局、卫生院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6.何谓“依法执行职务”?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

8.以什么标准判断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是以行为时还是裁判时为基准进行判断?

9.何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趁巡警上厕所时袭击的,构成本罪吗?

10.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杀人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1.如何处理妨害公务罪相关罪数问题?

12.“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吗?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如何处理?


六十、袭警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5款

原条文

现条文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疑难案例

1.甲因为交通违章行为被警察处理,之后,他认为警察处理得过于严厉,便踢了警察一脚后驾车逃走。

2.警察在路边与人寒暄时,张三打了警察一拳后逃走。

3.被害人丙指认甲对自己实施了伤害行为,警察对甲实施先行拘留,且该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拘留的相关程序规定,甲把警察踢倒在地后逃走。裁判时发现,伤害行为不是甲实施的,而是乙实施的,丙指认错误。

4.警察先行拘留现行犯时,张三误以为警察拘留了守法公民而以暴力进行阻碍。

5.李四在进行核酸检测时插队,警察制止并劝其排队,其不听。之后,警察将李四带离队伍时,李四抓挠警察。

(二)疑难问题:

1.为何单独设立袭警罪这一罪名?

2.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务还是警察的人身安全?

3.本罪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

4.误以为对方是假警察而实施暴力,构成本罪吗?

5.应否将袭警罪中的“人民警察”限定为一线治安和刑事警察?

6.袭击坐在公安局办证窗口后的户籍警,构成袭警罪吗?

7.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是否构成本罪?

8.应否对“枪支、管制刀具、机动车”进行限制?是否包括“空枪、仿真手枪”?

9.袭警能不能由不作为构成?不小心车轮压着警察的脚,发现是警察后,不移开的,是否构成本罪?

10.单纯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构成袭警罪吗?

11.在暴力袭警的同时抢劫、抢夺警察枪支的,如何处理?


六十一、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疑难问题:

1.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何谓招摇撞骗?

3.冒充已被撤销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构成本罪吗?

4.本罪与诈骗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5.为何本罪的法定刑轻于诈骗罪?

6.应否将招摇撞骗罪限定为骗取数额不大的财物?

7.冒充联合国官员构成招摇撞骗罪吗?


六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疑难问题:

1.文书、印章伪造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我国文书印章伪造类犯罪是否存在明显的立法疏漏?

3.是使用伪造的文书危害性大,还是伪造文书的危害性大?

4.何谓“公文”“证件”“印章”?

5.应否严格区分公文与证件?

6.如何把握专用章与省略文书的界限?

7.“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检验合格”“邮戳”等,是印章还是文书?

8.结婚证、驾驶证、营业执照等,是公文还是证件?

9.公文、证件原本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公文、证件?

10.将公文的复印件进行篡改后再进行复印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变造公文?

11.本罪中的“印章”,是指印形还是印影?

12.是伪造印形(图章)危害性大,还是伪造印影(印迹)危害性大?

13.盗盖真实的印章,是不是伪造印章?

14.用捡到的伪造的印章盖印,是不是伪造印章?

15.如何把握伪造、变造含义的相对性?

16.是有形伪造、变造危害性大,还是无形伪造、变造危害性大?

17.我国目前理论和实践关于伪造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

18.应否要求所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与原本(原物)没有任何区别?

19.没有制作权的人擅自制作非真实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是否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伪造“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检察院”等印章,是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21.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行为人是否必须以行使为目的?

2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

23.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24.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否成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5.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6.保管国家机关印章的人,出具内容虚假并加盖国家机关印章的公文、证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7.胜诉一方出卖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吗?

28.《刑法》第412条规定商检机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的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是否意味着非商检机构的工作人伪造检验结果的无罪?

29.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法益是什么?

30.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或者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吗?

31.盗窃、抢夺、毁灭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处理?

32.《刑法》第375条仅规定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否意味着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无罪?

3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所谓选择性罪名吗?盗窃公文、抢夺证件、毁灭印章,是成立一罪还是应数罪并罚?

34.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印章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也构成本罪吗?

35.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盗窃、抢夺、毁灭没有重要意义的公文的,构成本罪吗?

36.刑法仅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否存在处罚漏洞而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文书的公共信用保护不力?

37.保管企业印章的人,擅自盖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吗?他人盗盖呢?

38.公司、企业的股东等人在发生纠纷等情况下,为了控制公司、企业而私刻公司、企业印章的,构成犯罪吗?

39.有关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40.买卖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吗?

41.盗窃、抢夺、毁灭身份证件的,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吗?

42.多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身份证件的,构成盗窃罪吗?


六十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疑难问题: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所谓举动犯吗?既遂标准是什么?

2.过失闯入国家事务等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不退出的,能成立不作为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益或者立法目的是什么?

4.“前款规定以外”,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吗?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或者实施非法控制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是一罪还是应数罪并罚?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与财产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6.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也属于“非法控制”吗?

7.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立案和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8.何谓“专门用于”?

9.如何把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界限?

10.成立“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要不要与“或者”前的行为类型一样,限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1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选择性罪名吗?


六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2.“两高”将存在明显差异的多种行为类型概括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个罪名,准确吗?第2款规定的行为类型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吗?

3.该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4.有关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的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指导性案例,有无疑问?

5.如何处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六十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疑难案例

1.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建立名为“穆斯林礼拜”的百人微信群,通过语音在该微信群中教他人做礼拜并讲解《古兰经》的内容。法院认为,黄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郑某1、郑某2假冒工商银行客服号码发送虚假短信,诱使持卡人登录其架设、控制的虚假工商银行网站。并在网站后台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将其卡内钱款充值到赌博网站后提现。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谭某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向不特定淘宝用户发送招募刷单信息,每100人添加招募信息中QQ号,谭某即可从上家处获取5000元。法院认为,谭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4.王某通过网络平台改号,向不特定对象群发诈骗短信,引诱被害人登录其设立的工商银行钓鱼网站,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将账户内的款项转走。被害人雷某被转走5000元。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郑某开发设立云网络交易平台,在明知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账号交易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交易平台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交易手续费以牟取利益。法院认为,根据“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郑某的行为应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与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客观行为的核心是什么?

3.该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4.是否应对“违法犯罪”进行限制解释?

5.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组织视频吸毒、驾照销分、微信群讲经,构成本罪吗?

6.微信公众号是不是通讯群组?

7.第1款的3项之间是什么关系?

8.如果行为人不实施第2、3项的行为,能够认定行为人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吗?

9.单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不发布信息的,值得作为犯罪处理吗?

10.如果删除第3项,能否将第3项的行为归入第2项?

11.如何理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12.本罪与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3.设立组织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4.第287条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六十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疑难案例

1.汪某成立创赢集团,吸引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在其架设的金融网站开展虚假外汇、证券等金融产品交易。万某通过网络招聘入职集团,担任技术部开发组工程师,负责集团旗下的某金融平台的编码、维护工作。法院认为,万某的行为构成帮信罪。

2.佘某经营筑志邢台麻将手机游戏,基于软件自身的积分计算功能,他人能够非常方便地利用其进行赌博。法院认为,佘某明知存在赌博违法犯罪情况下,仍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获利巨大,构成帮信罪。

3.廖某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以及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转账。在明知对方资金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规避银行卡被冻结风险,注销旧卡办理新卡,又将新卡提供给对方。法院认为,廖某的行为构成帮信罪。

4.冷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上出租上海铁通等固定电话号码,在明知有租用者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呼叫转接(固定电话绑定指定手机号码)及充值话费等通讯服务。法院认为冷某的行为构成帮信罪。

5.被告人曾某在家中开设“黑网吧”,对上网人员不进行任何登记,且无人在场管理,不使用任何视频监控管理设备,同时,提供上网方式明显异常。被害人刘某被他人在该“黑网吧”内使用QQ实施诈骗32997.24元,判决认定曾某构成帮信罪。

(二)疑难问题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的设立是为了限制还是扩大处罚范围?

3.实践中只要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就不再认定诈骗等罪共犯的做法,是否妥当?

4.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5.成立本罪,是否要求他人已经利用信息网络着手实行了犯罪?

6.本罪系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吗?

7.如何把握本罪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界限?

8.如何理解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9.“明知”是注意规定还是特别规定?

10.“实施犯罪”包括犯罪预备吗?

11.该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12.如何理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13.是否需要将“其他犯罪”限定为法定刑高于帮信罪的犯罪?

14.如何把握本罪与拒不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等犯罪的关系?

15.关于违法所得数额大以及受过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六十七、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疑难案例

张三抱着砸着谁谁倒霉的心理从高楼的窗户往下扔了一块砖头,不巧真的砸中了一名行人,并将其砸成重伤。

(二)疑难问题

1.为何增设本罪?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2.之前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本罪增设后,该司法解释规定还能适用吗?

3.将该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还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对其构成要件的解释和处罚范围有无影响?

4.何谓“物品”?从高空撒尿,构成本罪吗?

5.如何理解适用第2款?

6.在10楼浇花时不小心撞下去一个花盆,构成本罪吗?


六十八、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疑难案例

1.两伙人本来都在烧烤摊吃夜宵,因为一言不合而打了起来,但他们并没有先纠集众人。

2.村民得知自己村子的人打算和邻村的人打群架,于是偷偷召集了很多兄弟来到自己的村子,但最后完全没有打起来。

3.甲旁观两方的斗殴行为,发现其中一方的成员A为免遭殴打而逃离现场,于是甲捡起一块石头猛砸A的头部,导致A死亡。

(二)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是什么?

2.首要分子是否需要对自己所受的伤害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在荒无人烟的地方聚众斗殴,构成本罪吗?

4.何谓“众”,一人与两人斗殴,构成本罪吗?

5.“众”,包括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吗?

6.此罪必须包括“聚众”和“斗殴”这两个行为吗?

7.“聚众”是实行行为吗?

8.“聚众斗殴”,能否分为“聚众斗”与“聚众殴”?

9.能认为聚众斗殴无防卫吗?

10.成立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所谓流氓动机?

11.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2.斗殴导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否承担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是所有人都定故意伤害、杀人罪吗?不承担故意伤害、杀人罪刑事责任的人,如何处理?

13.对于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能以共犯论处吗?

14.何谓“械”?

15.非持械者,也要加重处罚吗?

16.持而不用的,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吗?

17.何谓“公共场所”?

18.导致多人重伤、死亡的,是成立一个故意伤害、杀人罪还是应数罪并罚?

19.一方与对方多人相约斗殴的,构成本罪吗?

20.双方各自仅一人动手的,构成本罪吗?

21.首要分子自己身负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六十九、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疑难案例

1.被告人为博取眼球、提高收视率,在直播时,多次使用手机随意拨打各地110报警电话,进行骚扰谩骂,大量网友围观评论。被告人被控寻衅滋事罪。

2.被告人因对法院民事判决不满,利用信息网络大量发布有关判决不公、法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之类的信息。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3.地铁站台上人特别多,甲将没喝完的豆浆等垃圾随意往人群中扔。

4.甲随意扇断臂的残疾人乙耳光,乙随即咬住了甲的手指。甲把手指拉出来的时候,将乙的两颗门牙拉掉(轻伤),甲的手指也受轻微伤。

5.A、B、C三人半夜喝醉酒后在街上闲逛,三人看到甲后,上前无故殴打,C捡起路边石块砸了甲的头部,甲的手机掉到地上后,B将甲的手机拿走了,又从甲的身上搜走了70元,事后鉴定甲的手机价值531元,甲没有受伤。

(二)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2.何谓“随意”与“任意”?能否以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

3.随意殴打家庭成员,或者基于特殊原因在私人场所殴打特定个人的,构成本罪吗?

4.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5.成立本罪,是否需要具有特定目的或流氓动机?

6.对于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妇女的,是成立强制侮辱罪还是本罪?

7.信息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8.对在网上造谣,能否认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构成本罪?

9.对几种行为类型能否进行综合评价?

10.行为人随意殴打家庭成员,或者基于特殊原因在私人场所殴打特定个人的,构成本罪吗?

11.在没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辱骂特定个人的,构成本罪吗?

12.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构成本罪吗?

13.本罪是否伤害罪的未遂犯?是否需要殴打行为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

14.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免除出租车费用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吗?

15.两人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为争座位而相互斗殴的行为,属于“起哄闹事”吗?

16.《办理黑恶案件意见》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无疑问?


七十、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疑难问题:

1.该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该罪的增设有无法理上的疑问?是否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3.何谓“非法债务”?

4.本罪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5.如何把握本罪与正当行使权利、合法催讨债务的界限?

6.催收高利放贷中的本金与合法利息,构成本罪吗?


七十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疑难问题:

1.本罪有存在的必要吗?

2.本罪是所谓的举动犯吗?既遂标准是什么?

3.如何把握本罪与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界限?

4.适用本罪如何避免重复评价?

5.对于参加者实施的犯罪活动,是想象竞合从一重还是应数罪并罚?

6.第4款数罪并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7.“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需要行为人物理上入境吗?利用信息网络或者电话在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构成犯罪吗?

8.这里的“包庇”与包庇罪中的“包庇”是同一含义吗?

9.包庇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吗?

10.“纵容”者必须限于具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11.从立法论上讲,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必要设立吗?该罪构成要件明确吗?其与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2.能将企业本身的组织特征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吗?

13.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吗?


七十二、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三条

原条文

现条文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疑难案例

1.某宾馆设有一娱乐厅,住店的客人凭房卡花300元可以买一张门票,门票可换成3000个游戏币,参加赌博活动。输光后可凭房卡继续购买门票;赢了,宾馆则将客人赢的游戏币变成积分,在店内消费。没有在宾馆入住的人,不能购买门票和进入娱乐厅。

2.几个朋友相约在不固定的几个地点赌博,数额巨大。为了避免被警察抓获,几人专门请李某来结算赌资,并给予好处费,李某不参与赌博,但放贷给参与赌博的人。

(二)疑难问题

1.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法益是什么?

2.开设赌场,是否包括网络空间?

3.有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赌博犯罪从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4.将为赌博、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全部作为共犯处罚,有无疑问?

5.实施赌博诈骗的,是成立诈骗罪还是赌博罪?

6.为何增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有必要设立本罪吗?

7.组织到赌博合法的澳门等地赌博,构成犯罪吗?《刑法》第8条保护管辖规定中的“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能否适用于《刑法》第7条的属人管辖?

8.何谓“组织”?

9.如何理解“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何不单独规定法定刑?

10.组织到国(境)外的赌博网站赌博的,成立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吗?

11.双方以财物以外的利益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属于赌博吗?


七十三、伪证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疑难案例

张三目睹了王五和赵六共同抢劫的行为,因此作为证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不过,张三想借机栽赃自己的情敌李四,于是在作证时对警察说谎,说自己看到了李四指挥王五和赵六实施抢劫。本来张三以为自己说的是谎话,可公安机关最后查明,王五和赵六抢劫的确是受到了李四的指使。

(二)疑难问题

1.本罪行为主体“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是否包括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在排除非法证据和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等场合,相关的侦查、监管、检察人员是否属于本罪中的“证人”?

3.伪证行为限于作为的形式实施吗?

4.单纯保持沉拒不作证的,成立伪证罪吗?

5.本罪的法益是什么?

6.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还是实害犯?

7.应否将“在刑事诉讼中”扩大解释到立案前?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的,是否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

9.证人按照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作伪证的,成立伪证罪吗?

10.诬告陷害导致他人被立案侦查,然后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11.如何认定伪证罪的既遂?

12.何谓“虚假”,是指违背记忆,还是违背客观事实?

13.配偶、直系亲属作伪证的,成立伪证罪吗?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虚假供述时,声称无辜的他人是同案犯的,如何处理?

15.本想作伪证却说出真相,构成本罪吗?


七十四、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疑难案例

1.某地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在两名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验时,被告人周某以暴力相威胁阻止二人进行现场勘验、检验。

2.甲以受贿罪被定罪判刑,刑满释放后,甲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自己无罪,于是找到当初的行贿人A、B,要求他们证明甲并没有受贿,A、B同意后写好了证言并进行了公证。在检察院重新调查时,A、B称证言是应甲的要求写的,碍于情面便写下。但是,甲对A、B并未使用暴力、胁迫、贿买等手段。

(二)疑难问题

1.妨害作证罪是否要求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2.妨害作证罪的法益包括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吗?

3.本罪中的“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吗?

4.指使根本不了解案情的人作伪证的,成立妨害作证罪吗?

5.“指使他人作伪证”,要求“以暴力、威胁、贿买 方法”吗?

6.“指使他人作伪证”型妨害作证罪,是否可谓伪证罪教唆犯的正犯化?

7.“等方法”,是否包括唆使、嘱托、请求、引诱等方法?

8.本犯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的,是否成立妨害作证罪?

9.教唆本犯作虚假供述的,成立犯罪吗?

10.证人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威胁、引诱作伪证的,如何处理?

11.普通人教唆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如何处理?

12.共犯人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的行为,是否成立妨害作证罪?

13.同案犯之间的串供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吗?

14.妨害作证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七十五、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疑难案例

余某酒后毁坏了银行的ATM机而被刑事拘留,余某的妻子托刘某帮忙把余某“捞出来”,余某并不知情。第二天,刘某找到负责ATM机的工程师邱某,问维修ATM机需要多少钱。邱某如实地开出一张维修价值为14300元的定审单后,刘某向银行赔了14300元。之后,刘某又请邱某出具一张3000元的定审单,将该定审单和赔付证明提交给公安机关。因余某毁坏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5000元被释放。后案发。

(二)疑难问题

1.何谓“帮助”?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哪些行为类型?

3.毁灭、伪造自己案件的证据,构成犯罪吗?

4.误以为是自己案件的证据,或者相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吗?

5.行为人毁灭、伪造自己作为被告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该证据同时也是共犯人的证据,是否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6.本犯教唆他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他人教唆本犯毁灭、伪造证据,如何处理?

7.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

8.帮助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吗?

9.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是否限于狭义的、已经查证属实的、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还是包括证据材料?

10.藏匿、杀害证人的,如何处理?

11.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否属于毁灭证据?

12.变造证据是否属于伪造证据?

13.司法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利用职权实施才能从重处罚?他人教唆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也需要从重处罚吗?

14.甲认为乙实施的杀人罪已过20年追诉时效不再追诉,而帮助乙毁灭了杀人的证据,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乙必须追诉的,对甲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七十六、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疑难案例

1.周某向包某某借款26000元,并在包某某事先打印好的、未写明具体借款金额的借条上签字。后被告人包某某将借条中的借款金额填写成10万元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案发。法院认定包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2.被告人为了获得优先受偿权,恶意串通,将普通债务虚构成劳务报酬债务后申请劳动仲裁,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案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3.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甲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由于在第一次申请后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10日甲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案发。法院认为,甲的行为延续到了《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构成虚假诉讼罪。

4.邵某、王某借款100万元给周某,后以公司分家为由让周某出具两张50万元的借条以冲抵原100万元的借条,但未将原借条交还。后邵某、王某持三张借条起诉周某。开庭后,二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法院认为,上述撤诉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5.被告人为了对公司财产获得优先受偿权,编造劳动报酬债务,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后被告人主动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被告人辩称成立未遂。法院认为不构成未遂。

(二)疑难问题

1.本罪的法益与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

3.本罪是单行为犯还是复行为犯?

4.何谓“捏造的事实”?

5.“捏造的事实”是否限于无中生有,包括部分篡改吗?《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解释》将虚假诉讼限定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有无疑问?

6.何谓提起“民事诉讼”?何谓“提起”民事诉讼?

7.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与进行虚假的民事诉讼,有无不同?

8.在民事诉讼中,单纯提供虚假证据反驳诉讼请求的,构成犯罪吗?

9.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

10.本罪的溯及力如何确定?

11.本罪属于何种犯罪类型?

12.如何处理本罪的罪数与竞合?

13.本罪第3款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14.如果当事人一方与法官串通通过诉讼侵犯对方财产的,如何处理?

15.从立法论上讲,有必要将“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构成要件结果吗?

16. 应否区分隐瞒事实与捏造事实?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是隐瞒事实还是捏造事实?

17.《民事诉讼法》中的虚假诉讼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也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吗?

18.行为人提出的事实是真实的,但理由是虚假的,构成本罪吗?

19.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如何处理?

20.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如何处理?

21.甲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乙没有受骗却做出枉法裁判,导致丙遭受财产损失的,如何处理?

22.本条第4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23.行为人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致使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人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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