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要责任用找律师吗,律师负责任吗

时间:2022-12-30 02:49:05来源:法律常识

侵权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的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受害寻求损害赔偿是法律提供的救济,但救济需要依据,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归责原则之外,一般侵权案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是这一原则必不可少的要件。

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因果关系要件可以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或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比如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可能双方都有违章过错,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也可能一方完全无责,责任全在另一方身上,责任的比例呈现出大对小,有对无;

相比这种分类,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判断要稍微复杂一点,假设甲醉驾,撞倒正常行走的路人致使对方救治无效身亡,路人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不当驾驶行为就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个容易判定。

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了间接损害,肇事方是否需要额外进行赔偿


然而,假设受害方的家属在此次事故发生后因为精神受到冲击而生病甚至走极端,甲的行为与这些不利结果之间是否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能否主张让肇事者赔偿?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损害需赔偿一般不会有争议,间接的原因则需要结合案情分析。

间接损害,肇事方需要额外进行赔偿吗?通过真实案例说明。

案例(案中人物为化名):

湖南的潘大爷年逾七旬,因为常年干农活身体还算硬朗,没什么重大疾病,村民们常常能看到他扛着农具往地里头去,岂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21年潘大爷突遭车祸住院,要花不少钱治疗还是其次,关键在于车祸给他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严重损伤。

事发3月21日,这晚潘大爷有事出门,深夜才回,他推着自行车往前走,猝不及防间就被撞倒。撞倒潘大爷的是驾驶挂车的司机刘某,案发时下着小雨又是晚上行车,本来该多加注意,刘某却不集中精神,没有避让行人,一下便撞上潘大爷的自行车,车和人都倒在地上。

潘大爷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虽然捡回了一条命,受的伤还是不轻,在医院足足待了近七个月,肇事司机刘某垫了两万元,不过是杯水车薪,好在潘大爷还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了间接损害,肇事方是否需要额外进行赔偿


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潘大爷住院时提起民事诉讼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22万余元的医疗费赔偿。期间潘大爷做了几次手术,后续鉴定不仅肢体7级伤残还因颅脑损伤出现了精神障碍,精神8级伤残。

潘大爷日常活动能力重度受限,出院后家属轮流负责照顾他,意外发生在潘大爷出院一个月后,人稍没留心他就失踪了,家属四处寻找,找了好几天,才在离家较远的野地发现了他。

潘大爷已经死亡,鉴定系冻死,考虑和颅脑外伤后遗存精神障碍有关联,这个结果让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要不是那起交通事故让潘大爷变成这样,他也不会乱跑乱走以至于冻死野外,因此肇事方需承担间接责任,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6万余元。

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了间接损害,肇事方是否需要额外进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等则认为事完全因为潘大爷的家属照顾不当引起,与其无关,拒绝担责赔偿。

以案释法:

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比较特殊,家属的诉求不是基于肇事方给当事人带来的直接人身损害,而是当事人潘大爷为此受伤住院治疗导致精神障碍之后,出院没多久即走失导致的冻亡损害。

1、过错侵权责任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致使对方死亡当然应该作出赔偿,一般侵权案件根据过错责任确定赔偿与否,而责任成立必不可少的是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了间接损害,肇事方是否需要额外进行赔偿


2、间接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中交通事故的责任已经很明确,潘大爷出院不久走失冻死是客观的损害事实,肇事方行为的违法性、过错也没什么争议,问题关键只在于这一损害与肇事方的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责任成立,担责毫无疑问;如果没有,被告就无需赔偿。

根据案情可知,潘大爷出车祸之前身体比较健康,还能干不少农活,那次车祸后他便在医院治疗了大半年时间,出院时虽有好转但精神8级伤残,肢体7级伤残,意味着潘大爷因此日常活动不便,正常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受到影响,按照社会一般观察来看,其精神障碍和走失冻亡之间是有联系的。

前面提到因果关系也包括间接原因在内,间接的损害侵权一方是否还需要担责应当具体分析,车祸本身不会导致潘大爷冻亡,潘大爷伤残却成了介入原因致使悲剧发生,也具有民法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了间接损害,肇事方是否需要额外进行赔偿


3、责任酌定

当然本案定论还建立在法院查明的一些事实基础上,如家属对潘大爷的照顾,潘大爷伤情鉴定结果等,间接的因果关系,侵权方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要根据原因力、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最终法院认为前次交通事故在潘大爷冻亡中占40%原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8万余元。

律师点评: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纠纷案,因果关系要件不可或缺,但并非只有“直接损害”才能索赔,本案就说明交通事故造成间接损害,肇事方的责任也无法忽视,由此类推,其余侵权情形的间接损害,满足因果关系的前提,行为方仍有承担责任必要,如果只以直接原因论责任,难免会出现有失公平、对受害方救济不足的不良后果,所以本案判决是非常恰当的。

(《以案释法:交通事故造成了间接损害,肇事方是否需要额外进行赔偿》一文图片均为网图,配合叙事,与案无关;原创文章,抄袭转载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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