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3:50:22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11月14日,郭先生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启明东路机车工厂附近,与公交车及无号牌大客车相撞发生多方交通事故。事发后,郭先生伤势严重,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迟迟未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方之一公交车司机隶属的公交公司没有垫付任何医药费,在郭先生及其亲属处于急迫、轻率、无经验的状况下,公交公司与其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公交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签署后,公交公司未积极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向郭先生支付赔偿金。高额的医疗费无法负担,无奈之下郭先生的亲属来到我所寻求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赔偿问题。
我所律师团队王晶晶律师在了解郭先生案件的具体情况后,积极收集证据,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签署的协议是显失公平的,是在郭先生的伤情及医疗费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案件中郭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伤势严重,属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以此可以认为签订协议时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公交公司只为公交车购买了交强险,并且与郭先生签订的协议约定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排除公交公司想藉由郭先生不懂相关法律法规而签订协议以逃避赔偿责任的可能。
我所律师在为郭先生做了详细案件分析后,郭先生对我所律师专业的法律功底、耐心及热心的服务态度深深打动,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律师王晶晶担任处理其案件的代理人。案件办理期间,我所律师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针对案件的争议点据理力争,主张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签署协议的行为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申请撤销该协议;同时提交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主张郭先生依法应获得的赔偿款项,为郭先生维护合法权益。
2019年2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郭先生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公交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赔付12万余元,还须赔付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相应损失15万余元,共计赔付郭先生27万余元。我所成功维护了郭先生的合法权益,为郭先生争取到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相应损失,也让郭先生的后续治疗获得了保障。
通过此案提醒大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高效可行的解决方案,切忌犹豫不决、盲目寻找解决办法。错过解决问题的黄金时间,反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拿不到合理的赔偿款。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王晶晶
编辑:李华